索 引 号: 11370602004263158E/2020-10716 信息分类: 重要举措
发布机构: 芝罘区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0-05-11

【保市场主体】个转企政策扶持明白纸

日期:2020-05-11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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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个转企”政策扶持明白纸

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转型后的企业类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对申请转企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注销、新设程序办理,可以同时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和企业设立登记,也可以先申请转型企业设立登记,待办理个体工商户清税等手续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但拟转型企业与原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除外。企业登记机关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

2.优化“个转企”行政审批服务措施,开辟“绿色通道”,开展证照联办、并联审批,实施帮办代办,为“个转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3.持有的行政许可证件仍在有效期内且许可范围或内容不变的,相关许可部门为其办理许可证件变更手续、换发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

4.“个转企”后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对“个转企”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对“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个转企”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6.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投资主体不变的,按规定免征契税。

7.对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困难减免税条件的“个转企”企业,报经区级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8.对“个转企”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准予扣除。

9.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其投资者或合伙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0.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个转企”企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等。

11.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申请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政补助等政策支持。

12.可通过委托第三方代理记账机构的方式为“个转企”企业提供一定期限的代账服务,帮助其建立财务制度。

13.鼓励各金融机构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给予贷款支持,并根据其生产经营需求、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金融产品和还款方式,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加强综合金融服务。

14.“个转企”中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0%(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 300 万元以内(含 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提供商标贷、信用贷等融资服务,支持其扩大经营。

15.转为小微企业的,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转为企业后,原个体工商户名下的不动产均可通过办理转移手续予以沿用;属自然人(包括非个体工商户业主)名下的不动产,在“个转企”后投资入股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16.加强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支持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为“个转企”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及办理转让、许可等相关业务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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