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动产抵押登记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01-05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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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
动产抵押登记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 发〔202018号)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动产和权利担 保统一登记改革顺利推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公告(动产抵押登记职责调整后过渡方案)»(以下简称《公告》), 现就做好动产抵押登记职责划转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关于动产抵押登记职能的划转

  自202111日起,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 产抵押登记职责由人民银行承担,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动产抵押 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申请。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系统将于2020123117: 00进行数据库维护,届时互联网申请服务将停止使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于2020123124: 00前,完成当事人提交的所有动产抵押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申请的审核(包括预审)工作。

二、关于改革过渡期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改革设置2年过渡期,自20211 1日起至20221231日止。过渡期内,市场监管部门继续向公众提供已登记的动产抵押信息公示服务。20181228日以后办 理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由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公 示;此日期之前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由各地根据情况,按照原《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继续向社会公示。过渡期结束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再承担动产抵押登记信息的公示职责。

、关于历史登记信息电子化工作

根据国务院“妥善做好存量信息的数据移交工作”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全部历史登记信息电子化后,移交给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工作内容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将自《担保法》实施以来至全国市场监管 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上线前所办理的全部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 抵押登记变更书扫描成电子文件,通过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 业务系统中的历史数据补录功能上传(具体操作说明见附件)。已办理注销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不再需要补录。有条件的省份,也可以 将上述电子扫描文件和相关补录信息打包,集中提交给总局信息中 心。集中提交历史数据的具体要求请咨询总局信息中心」

二) 工作时限

20211231日前,完成所有历史登记信息的电子化工作。

工作要求

1, 市场监管部门自1995年起依据《担保法》规定开展动产抵 押登记工作,二十多年来积累了大量的历史登记信息,涉及众多当 事人的抵押权和债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对待历史登记信息 电子化工作,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 责任,确保所有历史登记信息能够按时整理完成。

2,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原始登记信息内容完成电子

化工作,不得对登记信息进行任何加工、修改。对于抵押人、抵押 权人名称已变更,主债权履行期限已到期等当事人应当办理而未办 理变更或注销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同样应当按照原始登记内容完 成电子化。 .

3, 有条件的地区在确保数据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可以通过购 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完成历史登记信息电子化工作。

、做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改革宣传

积极向社会宣传改革,及时告知当事人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 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新增登记或已登记信息的变更和注 销。引导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过渡期满后仍有公 示需求的当事人,尽早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 系统进行信息补录。

、其他事项

  本通知未尽事宜,请与总局网监司或信息中心联系

网监司

联系人:荆峥

联系电话:010-88650636 传真电话:010-68024366 信息中心

联系人:贾洋

联系电话:010-82261511

历史数据补录技术支持 联系人:杜易琴

联系电话:010-88651860

联系人:刘朝华

联系电话:17710280180

附件:历史数据补录和文件格式转换功能操作手册







 


(此件依申请公开)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1231日印发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动产抵押登记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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