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602004262710C/2021-01835 信息分类: 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芝罘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1-06-10

【文件解读】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1-06-10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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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政策背景

(一)出台背景

1、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幼有所育”不断取得新进展;

2、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精准施策,解决好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问题;

3、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要针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新情况,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加强儿童安全保障;

4、2019年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

5、2019年10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8号);

6、2020年4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

7、2020年11月17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烟政办发〔2020〕16号)。

(二)婴幼儿照护服务面临的困难形势

1、婴幼儿照护服务供需矛盾突出。一是供给不足;二是需求旺盛。

2、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需要规范与扶持。

3、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从业人员缺口较大。

4、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指导力量需要加强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一)要求

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规范体系,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二)目标

到2023年,至少建成1处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婴幼儿托育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初步规范。到2025年,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三)任务

1、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指导和支持。一是全面落实产假及相关政策;二是开展婴幼儿照护知识宣传和家庭指导;三是做好婴幼儿家庭妇幼保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一是统筹推进公共场所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二是盘活用好公共设施资源。

3、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机构。一是大力发展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二是鼓励幼儿园兴办托育机构或开设托班;三是支持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四是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

4、规范托育服务机构监督管理。一是规范登记备案;二是加强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三是夯实安全责任;四是严格监督管理。

三、政策依据/决策依据

1、2019年4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 ;

2、2019年6月28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3、2019年8月29日,住建部批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4、2019年9月12日,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全国妇联办公厅印发《关于教育支持社会服务产业发展 提高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质量的意见》(教职成厅〔2019〕3号);

5、2019年10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8号);

6、2019年10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发改社会〔2019〕606号);

7、2019年12月1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央编办 民政部 市场监管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25号);

8、2021年1月12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1〕2号);

9、2021年1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1〕19号);

10、2020年4月28日,山东省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

11、2020年11月17日,烟台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烟政办发〔2020〕16号)。

四、出台目的

1、在“幼有所育”不断取得新进展。

2、要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精准施策,解决好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问题。

3、要针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新情况,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加强儿童安全保障。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出台《芝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五、重要举措

(一)建立婴幼儿照护体系

1、大力发展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充分利用教育部门“托幼一体化”的管理体制和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

2、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举办各类托育机构,根据自身条件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婴幼儿照护服务,满足家庭多样化的照护需求。

(二)建立婴幼儿监管体系

1、托育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后,举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备案。

2、街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生产负属地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六、核心和重要内容解读

1、到2023年,全区普遍开展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建成1处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婴幼儿托育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初步规范。到2025年,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2、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3、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将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对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在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使用安排上予以保障;支持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充分利用教育部门“托幼一体化”的管理体制和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

4、落实备案管理。托育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后,举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部门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妇幼保健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通知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场地证明(自有用房的房产证、租赁用房的房产证和租赁合同)、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进行备案。

5、加强综合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街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生产负属地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建立区街两级综合监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七、有关政策扶持、优惠或其他帮助

1、加强政策支持。全面落实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深入开展城企合作,支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政府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用人单位内设托育机构的支持力度。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2、推进规划建设。新建居住区要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分期分批建设。

3、落实用地保障。将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对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在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使用安排上予以保障。

4、提高队伍素质。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管理,严格准入标准。拓宽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前培养途径,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要积极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并落实相关政策。

八、注意事项、关键词、政策差异对比

(一)注意事项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检查评估、责任追究制度。对托育机构注册登记、备案、人员准入、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全过程质量管控;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对管理服务不到位、发生安全和责任事故的,严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关键词

婴幼儿照护、供给、保障、监管

(三)政策差异对比

烟台市《实施意见》部门责任分工,其中教体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芝罘区没有高校,故芝罘区《实施意见》部门责任分工,区教体局无此职责。

九、文件执行口径、有效期、文件执行范围和期限等

(一)执行口径

本意见施行期间,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时,按照国家、省市新规定执行。

(二)有效期、期限

自2021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1日。

(三)执行范围

区委编办、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应急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局、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区税务局、区规划管理办公室、区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办事处

具体联系人:李星     联系电话:6226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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