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1-06-10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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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规范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二、《实施意见》的远近目标是什么?

到2023年,全区普遍开展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建成1处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婴幼儿托育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初步规范。到2025年,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1.建立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

2.建立规范高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体系

3.建立切实可行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体系

四、如何提高婴幼儿家庭照护水平?

一是依法落实相关政策。严格落实法定的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等政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二是开展育儿指导服务。充分发挥群团、社团等社会组织力量,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开展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科普知识宣传。依托各类妇幼保健、医疗卫生等机构,做好婴幼儿家庭妇幼保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三是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倡导母乳喂养,在客流量较大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旅游景区、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母婴设施,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要采取设置母婴室、延长哺乳时间、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五、是否允许幼儿园延伸托班?

大力发展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充分利用教育部门“托幼一体化”的管理体制和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在新建幼儿园时,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至3岁幼儿园托班。加大普惠性幼儿园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托育资源供给。

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哪些模式?

一是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二是支持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女职工多、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大的企事业单位举办托育机构,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的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三是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举办各类托育机构,根据自身条件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婴幼儿照护服务,满足家庭多样化的照护需求。

七、针对婴幼儿照护有哪些监管体系?

1.明确建设标准。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和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和规范,区住建局抓好监督落实。

2.规范注册登记。做好托育机构注册登记工作,并在经营范围内明确托育服务内容,托育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要包含“托育”字样。

3.落实备案管理。托育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后,举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备案。

4.强化健康干预。各类托育机构对所照护婴幼儿的健康负主体责任,要健全制度,配齐专业人员,做好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工作。

5.落实安全责任。托育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确保监控报警系统24小时设防和区域全覆盖。

6.加强综合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街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生产负属地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八、申请注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需要到哪个部门办理?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举办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需到所在地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性质和营利性托育机构的,需到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有关组织单独或联合开办面向单位职工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机构性质在编制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

九、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需要什么手续?

举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部门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妇幼保健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通知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场地证明(自有用房的房产证、租赁用房的房产证和租赁合同)、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进行备案。提供餐饮服务的,还要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十、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保障体系有哪些?

1.加强政策支持。全面落实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深入开展城企合作,支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政府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用人单位内设托育机构的支持力度。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鼓励金融机构为托育机构提供低息贷款;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2.推进规划建设。新建居住区要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分期分批建设;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3.落实用地保障。将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对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在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使用安排上予以保障。鼓励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回收或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等,改建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4.提高队伍素质。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管理,严格准入标准。拓宽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前培养途径,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要积极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鼓励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培养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相关专业人才。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并落实相关政策。

十一、《实施意见》有效期到什么时间?

自2021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1日。本意见施行期间,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时,按照国家、省市新规定执行。  


解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具体联系人:李星   联系电话:6226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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