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602004262665B/2021-05149 | 信息分类: | 教育督导 |
发布机构: | 芝罘区教育和体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1-06-29 |
烟台市芝罘区督学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职能,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较高、适应教育发展要求的督学队伍,促进全区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烟台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专职督学从曾任校长的学校领导干部中选出。
区兼职督学以在职人员为主,在开展督导工作时与专职督学享有同等的职权。
第三条 区督学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室颁发督学证书。
第四条 区兼职督学在下列人员中遴选:
(一)教体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
(三)驻芝罘区教育系统的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四)芝罘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第五条 区督学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口头、书面表达能力;
(二)从事教育管理或者教学、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
(三)担任过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品行端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第六条 采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认定的办法。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自荐。学校要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本办法,符合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组织推荐。学校按条件进行审核,确定推荐人选。也可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人选,经本人同意和教代会表决通过后推荐上报。原则上每校推荐1人,教职工总数在百人以上的单位可以推荐2人。人选名单要在校内张榜公布。推荐人选要向中青年骨干倾斜。
(三)组织审查。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成立审查委员会,对单位上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四)确定聘任。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研究确定人选并颁发证书。
第七条 区督学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自动解聘。
第八条 区兼职督学可向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书面申请辞去督学职务,督导室批准后通知推荐单位。
第九条 区兼职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一)不履行区督学职责的;
(二)未经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批准不参加安排的教育督导和调研活动;
(三)在督导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第十条 解聘区兼职督学时,要向所在单位通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 区督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督导评估和专项调研活动;
(二)撰写教育督导评估和专项调研报告;
(三)开展教育督导研究,参与制订教育督导文件,接受教育督导培训;
(四)对教育决策提出咨询建议;
(五)完成区政府教育督导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区督学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报告情况,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二)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活动,列席有关会议;
(三)根据督导评估及调研结果,向有关部门和学校提出奖惩建议或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对被督导单位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及时提出处置建议并要求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 区督学参加由督导室组织的督导评估和专项调研活动,所需工作经费由督导室负责解决。
第十四条 区督学在参加教育督导活动时应出示督学证,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定期召开区督学座谈会或咨询会,沟通教育督导情况,就教育督导的重大问题,征求区督学的意见;组织区督学交流工作、总结经验、布置任务。
第十六条 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受理对区督学执行教育督导公务活动中不当行为的举报,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芝罘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