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芝罘区推动楼宇经济发展扶持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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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楼宇经济发展,使楼宇经济成为全区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和重要形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扶持意见。 一、扶持对象 第一条 扶持对象及所需具备条件 扶持对象为区内重点楼宇的投资管理主体(开发单位、产权单位或第三方管理运营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和入驻企业。重点楼宇指纳入全区日常统计监测范围的商务办公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务楼宇。 申请扶持的对象应在芝罘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注册纳税且合法经营,上缴税收计入芝罘区财政收入,实行独立核算,社会信用无失信记录,且在芝罘区重点楼宇内购买或租赁办公场所,不包括企业自用或自持的整栋办公楼宇。 二、扶持标准 第二条 鼓励发展“亿元”、“千万元”楼宇 楼宇面积自持产权比例达到30%以上的楼宇:对年度全口径经济贡献首次(自本意见正式出台后)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重点商务楼宇,按照楼宇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10%,给予楼宇投资管理主体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年度全口径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增长100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商务楼宇,按照楼宇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增长部分的10%,给予楼宇投资管理主体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楼宇面积自持产权比例在30%以下的楼宇:对年度全口径经济贡献首次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重点商务楼宇,按照楼宇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5%,给予楼宇投资管理主体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年度全口径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增长100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商务楼宇,按照楼宇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增长部分的5%,给予楼宇投资管理主体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条 鼓励新建商务楼宇 对新建运营、商务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商务面积自持产权比例达到30%以上,且入驻率达到60%以上的,按照楼宇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10%,给予楼宇开发运营主体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如企业自持产权未满5年即对外出售,企业应退还之前已获补助。) 第四条 鼓励盘活启动闲置楼宇 对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整体闲置楼宇,1年内商务面积入驻率达到60%以上,按照楼宇当年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5%,给予投资管理主体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1年内单体启动面积在2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重点商务楼宇,按照楼宇当年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10%,给予投资管理主体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发展特色品牌商务楼宇 对楼宇投资管理主体通过自主招商,培育打造区级特色品牌楼宇的,经认定后,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涉及多个投资管理主体的,依据各方提供特色企业办公面积的比例分配扶持资金。 区级特色品牌楼宇指引进同一行业企业形成产业集群,符合芝罘区产业发展导向,某一行业企业数量、办公面积两项指标占比同时达到 60%(含)以上的商务楼宇,且楼宇商务办公面积在1万(含)平方米以上、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达到300万元(含)以上,楼宇内企业均在芝罘区内注册纳税。 第六条 鼓励改造启动烂尾楼(未竣工楼宇或整体闲置1年以上且基础设施严重老旧需重新改造后才能启用的楼宇) 整合改造烂尾楼,且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面积达50%以上的,根据改造工程中投入的资金数额,对出资主体给予每平方米50元~200元不等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楼宇当年区级实际经济贡献,可在3年内分期领取。 第七条 鼓励打造星级楼宇 对在区级星级商务楼宇评定中被认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的楼宇,分别给予投资运营主体10万、20万、30万元资金扶持。 第八条 鼓励完善商务楼宇配套服务 对投资建设楼宇服务中心、党建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总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经验收评估合格,对出资主体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资金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单位或机构支持楼宇经济发展 对安排专人作为楼宇联络员,积极协助街道园区及区楼宇办、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部门等楼宇经济管理部门完成相关信息收集,入驻企业统计报表率达100%,且报送数据及时、准确的物管公司,经评定为“满意”等级,每年给予物管公司3000元资金扶持、楼宇联络员2000元资金扶持。开展上述工作的其他单位或机构,可参照本条款给予扶持。 对楼宇运营管理企业、招商引资企业、楼宇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等机构开展楼宇招商推介、公共服务等活动,且取得较好成效的,给予活动组织方一定的资金扶持。 三、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商务楼宇是指用于各种商务活动的楼宇以及产业集聚度较高的特色楼宇等。 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楼宇全口径经济贡献、楼宇区级实际经济贡献、企业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经济贡献等评定依据,均需经过相关部门认定。申请扶持楼宇的年度全口径经济贡献、区级实际经济贡献指企业正常经营产生的实际贡献,且不包含楼宇产权单位及楼内房地产业数据。 第十二条 申报扶持事项实行事前报备,由申报单位在事项实施前向楼宇所在街道园区和区楼宇办备案。对发展楼宇经济过程中的特殊扶持事项实行“一事一议”制度。企业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将强制要求退回所有扶持资金,并将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相关政策与区各级、各部门已出台政策不可重复享受,每年同一企业享受的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 第十四条 享受本意见资金扶持的企业10年内工商、税务等注册地不得迁出芝罘区,并签署相关承诺书。如需迁出芝罘区,应于迁出前30个工作日将补贴资金退还至区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0月9日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0月8日。 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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