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020042628418/2022-0579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烟台市芝罘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03 |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 有效性: | 有效 | |
关键词: | “芝罘区”“居务公开”“通知” | 统一登记号: | 无 |
烟台市芝罘区民政局关于印发《芝罘区居务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台市芝罘区民政局关于印发《芝罘区居务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芝民字〔2022〕21号
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芝罘区居务公开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烟台市芝罘区民政局
2022年3月3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芝罘区居务公开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居务公开工作,保障居民依法行使对居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居民自治制度,促进民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社区居务公开工作。
第二条 公开原则
居务公开应当坚持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三条 组织协调和监督
社区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做好居务公开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定内容、程序、时间、形式实施居务公开。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居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
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居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街道职责
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承担下列工作:
(一)帮助完善居务公开规章制度。
(二)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接受居民对居务公开有关事项的申诉,调查和协调处理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有关居务公开的争议。
(四)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居务公开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五条 公开内容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布下列事项:
(一)本社区的居民自治章程、议事规则、居民公约。
(二)依法由居民会议或者授权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三)年度工作计划及落实情况。
(四)社区办公经费使用情况。
(五)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残疾人保障、困境儿童保障,以及特殊儿童、妇女和老年人关爱服务,优抚对象优待抚恤等情况。
(七)社区公益事业的实施情况。
(八)民主协商的实施过程和成果采纳、落实、反馈等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十分之一以上居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当纳入居务公开的内容。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公开各项收费标准、依据、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居民关心的内容,并协助有关部门公开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拓展和丰富居务公开的内容,切实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建立居务公开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保存期有特殊规定或者要求的公开事项按照其规定或者要求执行。
第六条 公开程序
居务公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本社区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政策,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
(二)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对具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通过后由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逐项签字。
(三)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公开方案,并报街道分包领导审核。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时间予以公布。
居务公开实施过程中,要填写社区居务公开台账,张榜公开后留存影像资料并报街道办事处存档备案。
第七条 公开时间
居务公开一般事项于每月10日公布,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公布的内容至少保留五日;保留少于五日的,应当重新公布;公开时间有特殊规定或者要求的事项按照其规定或者要求执行。
第八条 公开形式
居务公开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居民观看的场所设立固定的居务公开栏。
居务公开栏应采用固定橱窗的形式,也可辅以LED电子显示屏。居务公开栏面积应能容纳所有公开内容,版面整齐、美观。具备条件的社区可以通过会议、广播、网络以及书面等形式公开居务。
居务公开栏旁应设置意见箱,收集居民意见、建议。
第九条 监督机构
居务公开工作由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落实。
(一)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其成员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从居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法律知识的人员。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三)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接受街道办事处指导,向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其成员可以列席社区居民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监督保障
(一)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的居务公开具体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具体方案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给予答复;对确有问题的具体方案,应当及时纠正。
(二)居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布的居务公开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自方案公布之日起五日内通过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给予答复。
(三)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和居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由区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居务公开纳入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和履行职责评议内容。
(五)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或者打击报复。
(六)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履行监督职责的,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罢免其成员职务。
(七)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居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居民会议依法罢免负有责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
1.不按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公开居务的;
2.弄虚作假、侵犯居民利益的;
3.干扰或者阻碍对居务公开进行监督的;
4.打击报复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对居务公开提出异议的居民的;
5.违反居务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八)在居务公开中发现有挥霍、挪用、侵占、贪污公共财物等违法行为的,由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22年3月3日起施行。
附件:社区居务公开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