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6020042627967/2022-02160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芝罘区人社局 成文日期: 2022-05-17

【政策问答】疫情防控背景下的劳动用工问题

日期:2022-05-17  信息来源:人社局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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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范围内频发,疫情重点地区纷纷采取针对疫情的措施,如延长假期、延迟复工、“封城”、“封路”等,以减少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和蔓延,由此背景下的劳动用工问题也成为当下劳动者咨询的热点问题,现结合人社部等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进行统一答复。

问:劳动者被隔离后,工资怎么发?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对待。 


问:劳动者未被隔离,但不能返岗工作的,工资怎么发?

答:在相应管控区域居住生活的劳动者,由于无法到岗上班,企业可以通过安排休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或者采取远程办公、居家办公的方式要求员工完成工作任务。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工资怎么发?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以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稳岗补贴。


问: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问: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怎么办?

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政策咨询渠道:0535-6226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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