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6020042627967/2022-07332 信息分类: 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芝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06-20

【文件解读】我市出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

日期:2022-06-20  信息来源:人社局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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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为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社局制定出台了《烟台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认定、管理。明确了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及认定标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培训进修、自学、折算等多种方式获得学时。

自2022年起,我市全面启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全市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级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基地、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均要完成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情况按年度计入个人“学时银行”。学时审核登记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主管部门审查、人社部门审验的流程进行登记。

《办法》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应如实申报登记学时,凡通过弄虚作假行为取得的学时,由用人单位予以撤销,责令限期改正;依此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由核准部门予以撤销,自查实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失信“黑名单”。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要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聘任和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条件。对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

《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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