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证遗失(灭失)声明
因保管不善,将烟台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名下,坐落为芝罘区四马路91号、房产证号:烟房权证芝字第E114743号、权利价值:500万、抵押范围:6412.3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烟台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期限:2001.11.08-2002.12.08他项权证遗失(灭失)。
特此声明。
声明人: 恒丰银行烟台海港路支行
代理人:张伟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