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20042628418/2022-05804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发文机关: 烟台市芝罘区民政局 烟台市芝罘区残疾人联合会 成文日期: 2022-09-12
发布日期: 2022-09-12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芝罘区”“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管理” 统一登记号:

烟台市芝罘区民政局 烟台市芝罘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芝罘区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09-12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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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芝罘区民政局

烟台市芝罘区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芝罘区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芝民字〔2022〕68号


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烟民[2016]12号)、《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烟芝民字[2016]12号)以及《关于转发鲁民[2021]86号文<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烟民[2021]69号)等文件要求,区民政局、区残联联合制定了《芝罘区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芝罘区民政局

 芝罘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芝罘区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管理办法

一、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及省市区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各街道办事处要在残疾人在自愿申请基础上,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享尽享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严格落实主动告知。残疾人两项补贴申报采取主动申报与告知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告知申报,就是根据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和山东数字民政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提示的信息和残疾人证、低保等数据比对的信息,由街道或居委会工作人员以电话、入户等方式通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代理人)申请两项补贴。并通过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完成信息比对、审核和数据录入等工作,每月发放名单在街道或居委会公示。

(二)切实简化申请手续。街道工作人员在审批“两项补贴”手续时,应当通过与低保信息系统、残疾人证管理信息系统、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街道综合数据平台联网共享的方式,获取残疾人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低保办理信息、残疾人证办理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上材料,对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等无法立即获取的资料信息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因残疾人本人原因或外省户籍迁入等原因,确实无法通过联网共享获取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三)落实就近就便申请。各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受理跨省、跨市、跨区申请,应当及时将信息推送至户籍所在地;对接收到的跨省、跨市、跨区申请,应当于收到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受理审批。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为主、残联及相关部门配合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街道要执行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认真审核相关材料,规范服务和管理。

(一)应补尽补。各街道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人员根据本街道各相关窗口系统数据比对结果及系统提示,将名单反馈至社区进行政策主动告知,协助自愿申请的残疾人办理相关补助。办理完成后录入系统或在系统中确认。

(二)应退尽退。残疾人因退出低保、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以及残疾人享受冲突政策等原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

(三)动态管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人员对本级新增“两项补贴”人员名单、已享受“两项补贴”残疾人员名单与区民政局下发的不能重复享受“两项补贴”人员名单、特困供养人员名单、街道残联提供的残疾等级变更、残疾人死亡、户口迁移、享受“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残疾人名单进行比对,确定新增、停发“两项补贴”名单和变更发放“两项补贴”资金名单,完善“两项补贴”审核审批表、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变更表等文书,并报分管领导审批。此工作每月28日前完成。对于残疾人户籍区内迁移的,迁出街道要履行对接义务,迁入街道要及时接收,杜绝因残疾人户籍等信息变化导致残疾人应保未保、应退未退情况。

(四)精准发放。街道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人员每月汇总新增、变更和注销人员名单上报区民政局,同期通过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提报发放名册。由区民政局报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实行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领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一)严格落实定期复核制度。各街道每月对发放明细表进行一次信息复核,参照信息为: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街道基层平台、街道综合数据平台和民政、残联、街道相关科室反馈的信息。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长期居住芝罘区外的,需户籍所在地社区定期落实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并上报街道对其资格进行确认。

区民政局和残联应每年组织一次对两项补贴对象的全面复核工作,复核方式采取系统筛查、比对筛查和入户排查等方式进行,排查主要由街道、社区通过全面数据比对等方式,结合走访入户或见面复核的方式对享受人员情况进行排查,也可聘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对享受人员情况进行复核排查,复核结果根据复核要求上报区民政局;

(二)压实复核责任。两项补贴对象在享受补贴期间如出现不再符合享受补贴资格的情况(如死亡、低保注销、享受特困等)时,各社区要及时向街道报告,街道要及时办理变动手续;因报告、办理、审核不及时而造成多发补贴资金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追回。对虚报、冒领、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的,由所在街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并责令其退交冒领款物,并在冒领款物退交之前,不再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完善相关残疾人证件管理。加强残疾人证换发与补贴发放的工作衔接。因残疾类别或等级变更而进行残疾人证重新换发、核发期间,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残疾人证到期前,残联组织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重新换领残疾人证,以免影响申领补贴。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应于次月停发补贴;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新残疾人证发证当月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可设立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发放补贴。

六、各街道要严格按照残疾人两项补贴有关文件要求,细化和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政策的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1.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享受离休干部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2.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3.享受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原则上不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已经申请生活补贴的可以补差享受),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对已享受“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补贴的残疾人,原则上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5.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1-4级伤残军人,不享受该护理补贴。其他伤残军人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可享受护理补贴。

6.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不重复领取。

7.申请长期护理保险的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8.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向原户籍地申领补贴。

9.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街道工作人员要按照规定及时登录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和山东数字民政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及时核查系统数据,确保每月实际发放人员与系统数据保持一致。街道要即时核查、及时办理,对于去世人员、退出低保、注销残疾人证、残疾等级变更等不符合领取补贴的情况要立即从系统中清退,对于新纳入“两项补贴”范围内的人员按照程序当月完成新增。

对山东省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提示的“满足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需认定的数据”、“满足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需认定的数据”两类提示中的“本月数据”,原则上当月底全部“短信提醒”到位;对“不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需停发的数据”、“不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需停发的数据”两类消息提示中的“上月数据”,原则上次月10日前全部清理完毕。对推送个别残疾人信息中没有手机号码的,街道应及时通过残疾人所在居委会主动告知,残疾人提出申请的,及时办理;对政策告知后,残疾人未提出申请的,在“暂未申请”模块下“上传附件”(具体办理路径:登录山东数字民政系统→残疾人两项补贴→补贴发放认定→新增→暂未申请→上传附件),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到位。

八、本暂行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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