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6020042631151/2023-00646 | 信息分类: |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发布机构: | 芝罘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2-21 |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芝罘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承办机构
烟台市芝罘环境执法大队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行政处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芝罘分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对调吊排污许可证、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没收价值2万元以上的财物、责令停产停业、责令限制生产、责令停产整治等行政处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芝罘分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权。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起诉。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芝罘分局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芝罘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535-6224952
信函投诉:芝罘区芝罘里1号,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芝罘分局办公室收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办公电话:0535-6210829
办公地址:芝罘区芝罘里1号
行政强制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环境行政强制案件。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承办机构
烟台市芝罘环境执法大队
四、办理基本流程
查封、扣押流程:发现违法事实→调查取证(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查封、扣押)→实施前须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作出处罚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或依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而进入没收、执行程序。
代履行流程:期不履行消除污染、恢复原状等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决定→作决代履行决定,送达决定书→代履行3日前送达催告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辨→实施代履行,监督代履行情况并制作代履行文书→收取代履行费用→结案归档。
五、办理时限
行政强制自查封、扣押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局长批准,延长30日。
行政代履行期限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实施行政强制如有异议,可以在实施行政强制中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对行政强制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起诉。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区环保局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芝罘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535-6224952
信函投诉:芝罘区芝罘里1号,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芝罘分局办公室收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办公电话:0535-6210829
办公地址:芝罘区芝罘里1号
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承办机构
烟台市芝罘环境执法大队、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芝罘分局综合管理科等
四、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办理进程查询→获取审批决定书
五、办理时限
报告书项目:3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后环评文本公示10个工作日、拟作出审批意见公示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报告表项目:2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后环评文本公示5个工作日、拟作出审批意见公示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
以上规定时限不含评估及环评文件修改所需时间。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接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对法律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公共利益且区环保局认为需要听证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听证公告确定的听证日期前3日或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区环保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权。
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起诉。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区环保局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芝罘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535-6224952
信函投诉:芝罘区芝罘里1号,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芝罘分局办公室收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办公电话:0535-6210829
办公地址:芝罘区芝罘里1号
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承办机构
烟台市芝罘区环境执法大队、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芝罘分局综合管理科等
四、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办理进程查询→获取审批结果
五、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接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区环保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对法律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公共利益且区环保局认为需要听证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听证公告确定的听证日期前3日或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区环保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权。
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起诉。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区环保局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芝罘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535-6224952
信函投诉:芝罘区芝罘里1号,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芝罘分局办公室收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办公电话:0535-6210829
办公地址:芝罘区芝罘里1号
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排污许可证核发)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排污许可证核发。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承办机构
烟台市芝罘环境执法大队、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芝罘分局综合管理科等
四、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办理进程查询→获取审批结果
五、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接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区环保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对法律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公共利益且区环保局认为需要听证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听证公告确定的听证日期前3日或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区环保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权。
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起诉。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区环保局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芝罘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535-6224952
信函投诉:芝罘区芝罘里1号,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芝罘分局公室收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办公电话:0535-6210829
办公地址:芝罘区芝罘里1号
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承办机构
烟台市芝罘环境执法大队、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芝罘分局综合管理科等
四、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办理进程查询→获取审批结果
五、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及时办结。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日(其中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为1个月),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接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区环保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对法律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公共利益且区环保局认为需要听证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听证公告确定的听证日期前3日或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区环保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权。
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起诉。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区环保局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芝罘分局办公室投诉电话:0535-6224952
信函投诉:芝罘区芝罘里1号,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芝罘分局办公室收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办公电话:0535-6210829
办公地址:芝罘区芝罘里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