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602MB2861488C/2023-02944 | 信息分类: |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发布机构: | 芝罘区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28 |
烟台市芝罘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日期:2023-03-28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局 访问次数:
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事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三、承办机构
烟台市芝罘区自然资源局
四、基本流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立案
3、调查询问
4、勘测
5、会审
6、下达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7、下达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8、执行
9、结案
五、办理期限
立案到下发处罚决定3个月内
六、罚款标准
根据《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违法占用土地依法处以罚款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30元/㎡进行处罚;违法占用耕地的,按照25元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违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按照20元至2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15元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七、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
八、救济渠道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芝罘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芝罘区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