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2004262710C/2023-0243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_其他
发文机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5-09
发布日期: 2023-05-09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芝罘区”“公众代表列席”“区政府会议” 统一登记号: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芝罘区政府邀请公众代表列席区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3-05-09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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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芝罘区政府邀请公众代表列席区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烟芝政办字〔20238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芝罘区政府邀请公众代表列席区政府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芝罘区政府邀请公众代表列席区政府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保障社会公众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烟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参照《烟台市政府邀请公众代表列席市政府会议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邀请公众代表列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适用于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公众代表,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市民代表、企业家代表、媒体代表等人员。

第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区政府会议研究下列议题,可邀请公众代表列席:

(一)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涉及我区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及重点民生事项等;

(三)涉企政策制定,包括编制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制定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等专项政策;

(四)涉及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五)其他有必要邀请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事项。

第五条 列席区政府会议的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2人。

第六条 列席区政府会议的公众代表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四)关心支持芝罘区经济社会发展,能够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并能按时列席会议。

第七条 公众代表列席区政府会议的组织流程:

(一)会议议题提报部门在提报会议议题时,要提出是否邀请公众代表列席的意见建议,明确列席人员数量及人员构成,随《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报单》一同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各分口审核把关后,报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科汇总;

(二)确定列席公众代表人员名单后,会议议题提报部门负责组织公众代表按时参加会议并将会议通知、有关材料、参会注意事项等送达与会公众代表;

(三)会议室应设置专门区域作为公众代表列席区;

(四)公众代表需提前15分钟到达会场,会议召开时间不受公众代表是否按时到会影响; 公众代表要在专门区域就坐,并遵守会议纪律;按会议议题列席的,在该会议议题讨论结束后离场;

(五)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书面形式反映;会议过程中,公众代表可根据会议安排发言;

(六)会议结束后,议题提报单位应将公众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反馈给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反馈公众代表意见采纳情况。

第八条 列席区政府会议公众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在会议过程中对会议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二)可以就议题有关情况向有关单位进行询问;

(三)可以在会前或者会后,就会议议题或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建议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区政府办公室反映;

(四)对会议议定事项和议决结果办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列席区政府会议公众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提前告知;

(二)切实履行会议赋予的职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

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三)带头贯彻执行会议作出的决定,并积极向所在单位、社区群众等进行宣传,支持并监督相关领域贯彻执行会议作出的决定;

(四)严格遵守会议保密规定,会议讨论过程和决定的重要事项,在未正式对外公开前,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相和编印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应将会议有关资料交还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科。

第十条 区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列席公众代表行使权力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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