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6020042631076/2023-03013 | 信息分类: |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发布机构: | 芝罘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02 |
烟台市芝罘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芝罘区海洋与渔业领域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依据《渔业法》第30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48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23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第4条、第11条、第23条、第24条;《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10条、第20条、第33条;《山东省海洋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管理办法》第13条、第14条;《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第38条、第40条、第41条;《兽药管理条例》第40条、第50条、第62条、第64条、第66条、第68条、第74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第47条、第48条、第52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9条、第24条、第47条、第48条、第49条、第73条、第74条、第76条、第79条、第83条、第84条、第91条;《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30条、第31条;《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第50条、第51条、第54条、《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6条、第29条、第42条、第45条、第47条、第49条;《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36条、第38条、《海岛保护法》第42条、第47条、第48条、第50条、第54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7条、第31条、第33条、第34条、第37条;《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34条、第35条、第36条等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条款。
三、承办机构
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区海洋与渔业监督检查大队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有法定办理时限的在法定时限内办理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芝罘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投诉电话:6225772
信函投诉:烟台市芝罘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办公室(264000)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夏时:上午8:30分至12:00分,下午2:00分至5:30分;冬时:上午8:30分至12:00分,下午1:30分至5:00分。
办公电话:6225966
办公地址:芝罘区留余胡同一号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