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6020042631076/2023-03013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机构: 芝罘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成文日期: 2023-06-02

烟台市芝罘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日期:2023-06-02  信息来源:芝罘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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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芝罘区海洋与渔业领域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依据《渔业法》第30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48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23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第4条、第11条、第23条、第24条;《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10条、第20条、第33条;《山东省海洋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管理办法》第13条、第14条;《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第38条、第40条、第41条;《兽药管理条例》第40条、第50条、第62条、第64条、第66条、第68条、第74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第47条、第48条、第52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9条、第24条、第47条、第48条、第49条、第73条、第74条、第76条、第79条、第83条、第84条、第91条;《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30条、第31条;《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第50条、第51条、第54条、《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6条、第29条、第42条、第45条、第47条、第49条;《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36条、第38条、《海岛保护法》第42条、第47条、第48条、第50条、第54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7条、第31条、第33条、第34条、第37条;《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34条、第35条、第36条等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条款。

    三、承办机构

    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区海洋与渔业监督检查大队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有法定办理时限的在法定时限内办理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芝罘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投诉电话:6225772

信函投诉:烟台市芝罘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办公室(264000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夏时:上午8:30分至12:00分,下午2:00分至5:30分;冬时:上午8:30分至12:00分,下午1:30分至5:00分。

办公电话:6225966

办公地址:芝罘区留余胡同一号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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