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6025614104992/2024-00233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发布机构: 芝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4-01-15

芝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依据)

日期:2024-01-15  信息来源:综合行政执法局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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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执法机构:芝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机构性质:行政机关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职权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

执法机构设置: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园林建设养护中心、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等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40号

二、执法职责、权限

按照有关规定,集中行使以下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含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1.在规定权限范围内,依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绿化等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辖区内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管理和设置户外广告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对辖区内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对辖区内户外公共场所进行无照经营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对辖区内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等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对辖区内露天焚烧桔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2.在规定权限范围内,依据水政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辖区内违反河道管理规定、滥采乱用地下水、擅自取水或未按规定取水等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3.在规定权限范围内,依据商务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备案、变更手续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4.在规定权限范围内,依据城乡规划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负责职责范围内市政设施的养护管理。对职责范围内的占、挖城市道路和市政设施的有偿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管辖范围内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监督管理。对管辖范围内户外广告、城市环境艺术作品的设置进行监督管理等。

三、执法依据

《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监督途径

电话监督:0535-6021667

行政复议:芝罘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35-6235021,邮政编码:264000

行政诉讼:芝罘区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535-6859080,邮政编码:2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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