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602004263158E/2024-01328 信息分类: 执法结果公示
发布机构: 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1-26

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

日期:2024-01-26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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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来源单位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当前状态处罚程序类型备注处罚事项编码处罚事项名称
芝罘区和谐百货店个体工商户92370602MA3KAEAR82




刘勇



烟芝市监芝处罚字〔2023〕0713号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芝罘区和谐百货店销售食品未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罚款罚款2000元0.200000 

2024/01/042099/12/312024/04/04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1370602004263158E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1370602004263158E3一般程序


芝罘区老贾蔬菜店个体工商户92370602MA3R2LBW7L




赵桂青



烟芝市监黄处罚〔2023〕0736号销售不合格葱、山药芝罘区老贾蔬菜店销售不合格葱、山药的行为,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予以处罚。《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33.4元0.100000 0.033340 
2024/01/162099/12/312024/04/16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1370602004263158E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1370602004263158E3一般程序


芝罘区恒曼美化妆品店个体工商户92370602MA3MN0075A




王美凤



烟芝市监幸处罚〔2023〕0730号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当事人经营的“柏瑞美眼部及唇部卸妆液”(净含量:150ml)标识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现场未提供产品注册备案凭证,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建议立案调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罚款;没收非法财物1.没收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1盒;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 0.000000 
2024/01/092099/12/312024/04/09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1370602004263158E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1370602004263158E3一般程序没收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1盒

芝罘区糖果理发店个体工商户92370602MA3KG6N270




张燕菊



烟芝市监幸处罚〔2023〕0704号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当事人经营的“魔歌染发膏”特殊化妆品未经注册,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之规定,建议立案调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罚款;没收非法财物1.没收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6盒;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 0.000000 
2024/01/092099/12/312024/04/09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1370602004263158E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1370602004263158E3一般程序没收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6盒

芝罘区大龙发型设计工作室个体工商户92370602MA3KC2YT54




李先德



烟芝市监幸处罚〔2023〕0697号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当事人经营的“冯旭飘香弹力塑型乳”(净含量300ml)2瓶,生产日期2019年12月29日,保质期至2022年12月28日,已超过保质期。其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规定,请求立案调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罚款;没收非法财物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冯旭飘香弹力塑型乳”(净含量300ml)2瓶;2.罚款人民币10000元。1.000000 0.000000 
2024/01/092099/12/312024/04/09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1370602004263158E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1370602004263158E3一般程序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冯旭飘香弹力塑型乳”(净含量300ml)2瓶

烟台汇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706023127683261




鹿晨光



烟芝市监芝处罚字〔2023〕0685号发布以患者形象做证明宣传医疗美容服务的广告烟台汇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发布以患者形象做证明宣传医疗美容服务的广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罚款罚款12000元1.200000 

2024/01/262099/12/312024/04/26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1370602004263158E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1370602004263158E3一般程序


烟台万华医院法人及非法人组织52370600MJE3092998




林少华



烟芝市监执处〔2024〕231116号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药品本案当事人为医院经营单位,日常以对病患检查、治疗、手术等为主要工作。2023年11月16日,我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二楼外科护士站检查发现,该护士站药品专柜中摆放有“碳酸氢钠注射液”(250ml:12.5g)1瓶,显示有效期至2023.08,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43739。同时发现医疗器械收纳盒中摆放有一次性使用鼻氧管19个,一次性使用连接管1个,一次性使用溶药三通管1个,医用一次性防护服1个,检查当天均已超过有效期,经查一次性使用连接管产品注册证为国械注准20173664101,使用期限为20220728,该批次产品经当事人确认已于2023年11月初使用1个。经核对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随货同行单显示,碳酸氢钠注射液购进价为26元/瓶,一次性使用连接管购进价6.8元/个。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在其护士站中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应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药品使用,是指用药人以预防、诊断、治疗疾病和康复保健以及其他调节人的生理机能为目的,向受药人提供药品所实施的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及其应用的活动。”和烟台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关于印发《对医疗机构常见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指南》的通知中第二条第六项“使用假、劣药品的”中关于药品使用的定义,本案当事人涉案的超过有效期药品为碳酸氢钠注射液,在临床使用的护士站药品专区被发现,符合上述条款中使用药品的定义。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当事人涉嫌使用劣药,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规定,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综合处罚决定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120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8元;三、没收涉案一次性使用连接管等医疗器械22件、碳酸氢钠注射液1瓶。
12.000000 0.000680 
2024/01/082099/12/312027/01/08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1370602004263158E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1370602004263158E3一般程序随案没收涉案一次性使用连接管等医疗器械22件、碳酸氢钠注射液1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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