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602004262710/2024-00695 信息分类: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
发布机构: 芝罘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2-18

芝罘区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日期:2024-02-18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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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项目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服务时限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别

一、民政局

1.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2月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11月省政府令第14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四)变更办公住所的,提交新办公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交接双方的协议文件;变更注册资金的,提交验资报告。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12月民政部令第18号,20101227修订)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二、财政局

2.验资报告

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产权占有登记

行政确认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十条: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1月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九条:金融类企业首次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的,须提交以下资料:(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验资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2.验资报告

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产权变动登记

行政确认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1月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十五条:金融类企业申办产权变动登记属于第十三条第(二)、(三)、(四)、(五)、(六)项情形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作出决定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主管财政部门申办产权变动登记。金融类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国有企业产权登记

县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占有登记

行政确认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11月通过)第五条第三款: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1月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县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变动登记

行政确认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11月通过)第五条第三款: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1月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2.验资报告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产权占有登记

行政确认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十条: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1月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第三十五条:新设立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五)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还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六)本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产权变动登记

行政确认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1月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第三十七条: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企业名称、企业级次、企业组织形式改变,企业分立、合并或者经营形式改变,企业国有资本额、比例增减变动以及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变动的行为事项。发生上述变动事项的企业应当于审批机关核准变动登记后,或自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经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八)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3.财务审计报告

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产权占有登记

行政确认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十条: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1月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九条:金融类企业首次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的,须提交以下资料:(四)最近一期的年度或季度财务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3.财务审计报告

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产权变动登记

行政确认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1月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十五条:金融类企业申办产权变动登记属于第十三条第(二)、(三)、(四)、(五)、(六)项情形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作出决定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主管财政部门申办产权变动登记。金融类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九)发生变动事项后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产权占有登记

行政确认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十条: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1月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第三十五条:新设立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四)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产权变动登记

行政确认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1月修订)第十三条地热款: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第三十七条: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企业名称、企业级次、企业组织形式改变,企业分立、合并或者经营形式改变,企业国有资本额、比例增减变动以及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变动的行为事项。发生上述变动事项的企业应当于审批机关核准变动登记后,或自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经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四)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五)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3.财务审计报告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产权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1月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20128月财教〔2012242号)第三十八条: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发生解散、依法撤销,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企业。此类企业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或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或母公司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经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三)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产权注销登记(属于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

行政确认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1月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第三十八条: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发生解散、依法撤销,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企业。此类企业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或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或母公司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经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五)属于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应当提交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以及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文件。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国有企业产权登记

县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变动登记

行政确认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11月通过)第五条第三款: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1月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4.财产清查、清算报告

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产权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1月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十八条:金融类企业申办产权注销登记的,应当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三)财产清查、清算报告以及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国有企业产权登记

县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注销

行政确认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11月通过)第五条第三款: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1月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产权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1月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第三十八条: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发生解散、依法撤销,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企业。此类企业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或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或母公司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经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四)本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5.资产评估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产权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1月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第三十八条: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发生解散、依法撤销,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企业。此类企业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或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或母公司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经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四)本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6.国有资产评估

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产权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1月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十八条:金融类企业申办产权注销登记的,应当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三)财产清查、清算报告以及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三、人社局

7.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经营劳务派遣许可


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四、农发局

8.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行政许可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10月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9月通过)第三十五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排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占压、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无法恢复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3.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6月省政府令第19号,201410月修改)第三十条: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防潮堤,适用《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有关堤防管理的规定。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10月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201712月修改)第七条:初步设计阶段1.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行政许可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3月国务院令第78号,20111月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2.
《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201410月修订)》第六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有关水资源管理和防洪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第七条:涉及建设用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要移民的,应当根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引导农民向小城镇驻地或者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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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9.取水、退水监测

取水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2月修正)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2.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3月水利部令第34号,20162月修改)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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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10.规定的动物疫病病原学检测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屠宰检疫

行政许可

    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1月农业部令第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2.
《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宰前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3.
《农业部关于开展家禽H7N9流感检测等有关事项公告》(2017年农业部第2516号公告):跨省调研活禽的家禽养殖场(户)应主动做好家禽H7N9流感送样检测工作,并于采样后48小时内送当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具备资质的实验室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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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产地检疫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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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五、卫计局

11.资产评估

设置医疗机构审批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8月卫生部令第35号,2017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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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12.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

放射诊疗许可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行政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1月卫生部令第46号, 20161月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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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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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13.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放射诊疗许可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行政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1月卫生部令第46号, 20161月修改)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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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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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13.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行政许可

《职业病防治法》(200110月通过,201711月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十八条第三款: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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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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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14.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新证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3月卫生部令第80号,20171226修订)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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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延续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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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六、环保局

15.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及公示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月通过,20167月修改)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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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七、市场监管局

16.验资报告

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2月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6月国务院令第1号,20162月修订)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3.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11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号,201710月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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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17.评估报告

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11月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2月修订)第十四条: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2.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1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7号,20142月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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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八、安监局

18.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非煤矿山和爆竹经营企业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4月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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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19.编制安全评价报告(预评价、现状评价)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非煤矿山和爆竹经营企业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4月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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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5月修正)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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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26月通过,20148月修正)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8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5月修正)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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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26月通过,20148月修正)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8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5月修正)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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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20.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5月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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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九、公安分局

21.电气防火技术检测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11月通过,2011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申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电气设施、线路等经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对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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