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602004263158E/2024-01745 | 信息分类: | 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 | 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28 |
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
日期:2024-03-28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证件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当前状态 | 处罚程序类型 | 备注 | 处罚事项编码 | 处罚事项名称 |
山东家家悦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烟台万达分店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70602493801956R | 张永 | 身份证 | 烟芝市监处罚〔2024〕25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经查,该单位销售的双汇玉米热狗肠,生产日期:20230922,保质期:90天,截至检查日期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该单位销售上述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的销售记录,当事人当日销售过期食品金额9.86元,共0.32千克。剩余未销售货品1.468千克,货值45.508元。对照案件移送标准,本案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罚款人民币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9.86元。 3.没收违法经营的双汇玉米热狗肠1.468千克。 | 0.500000 | 0.000986 | 2024/03/27 | 2099/12/29 | 2025/03/26 | 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70602004263158E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70602004263158E | 3 | 一般程序 | 食品。没收违法经营的双汇玉米热狗肠 | |||||||||
烟台优盟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70602MA94B1L38F | 陈长君 | 身份证 | 烟芝市监处罚〔2023〕0715号 | 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食品 |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设置酒水展示台,通过比对投诉举报人提供购买的进口酒水照片、外文标签条码、付款记录和当事人进口酒水销售记录确认,当事人于2023年8月26日销售无中文标签和外包装盒“响红酒桶调配型威士忌”2瓶,销售金额4516元、2023年8月28日销售无中文标签和外包装盒“响大师调配型威士忌”1瓶、“麦卡伦18年单一麦芽苏格兰威士忌”1瓶、“余市单一麦芽威士忌”1瓶,销售金额10574元。其余销售的进口酒水无证据证明销售时无中文标签和外包装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90元。 2.罚款人民币75450元。 | 7.545000 | 1.509000 | 2024/03/28 | 2099/12/29 | 2025/03/27 | 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70602004263158E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70602004263158E | 3 | 一般程序 | 食品 | |||||||||
芝罘区濠源干海产品商行 | 个体工商户 | 92370602MACHDE6R2J | 庞凯 | 身份证 | 烟芝市监处罚〔2024〕23号 | 广告违法 | 2024年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抖音平台注册的名称为“君乐莱海参海珍品”的店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款名称为“新货上市特级虾皮无盐淡干虾米海米虾皮水产海鲜干货批发”的商品,在广告内容中使用了“特级”的表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因当事人涉嫌广告违法,本局于2024年1月15日予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委托其朋友公司对其店铺的广告进行排版发布,制作费为200元人民币。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本案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处罚。 | 罚款 | 罚款600元 | 0.060000 | 2024/03/14 | 2099/12/31 | 2024/06/14 | 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70602004263158E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70602004263158E | 3 | 一般程序 | |||||||||||
芝罘区新佰德建材商行 | 个体工商户 | 92370602MA3MDUDR9G | 乔春梅 | 身份证 | 烟芝市监处罚〔2024〕22号 | 销售不合格挤塑板 | 2023年12月28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抽检中,对当事人销售的挤塑板[标称生产者:杭州航首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型号规格:(1670×600×20)mm×200 034级 B2]进行抽检,经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燃烧性能项目不符合GB 8624-2012标准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报告编号:SF/20231107206。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挤塑板,本局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经查,标称生产者:杭州航首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型号规格:(1670×600×20)mm×200 034级 B2的挤塑板灯是当事人从烟台欣鹄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的,共购进了60张,购进单价为10元,销售单价为13元,已卖出49张,其余的11张已自行退给烟台欣鹄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挤塑板进销货单据。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货值780元,违法所得147元。 |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挤塑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147元; 2.罚款780元 | 0.078000 | 0.014700 | 2024/03/14 | 2099/12/31 | 2024/06/14 | 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70602004263158E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70602004263158E | 3 | 一般程序 | ||||||||||
芝罘区张会通保温材料销售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70602MA3KM3AD9E | 张会通 | 身份证 | 烟芝市监处罚〔2024〕27号 | 销售不合格迈聚XPS板 | 2023年10月26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抽检中,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生产者:连云港市聚丰橡塑有限公司,规格型号:(1670×600×20)mm B2带表皮×200 030型”迈聚XPS板进行抽检,经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F/20231107203),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燃烧性能项目不符合GB 8624-2012标准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2023年12月2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迈聚XPS板,本局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经查,标称“生产者:连云港市聚丰橡塑有限公司,型号规格:(1670×600×20)mm B2带表皮×200 030型”的迈聚XPS板是当事人从连云港市聚丰橡塑有限公司购买的,共购进了100张,购进单价为9元,销售单价为10元,已卖出85张,其余的15张已自行退给连云港市聚丰橡塑有限公司,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迈聚XPS板进销货单据。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货值1000元,违法所得85元。 |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迈聚XPS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85元; 2.罚款1000元。 | 0.100000 | 0.008500 | 2024/03/20 | 2099/12/31 | 2024/06/20 | 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70602004263158E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70602004263158E | 3 | 一般程序 | ||||||||||
烟台庄立森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70602MA3MP0H66P | 郭永强 | 身份证 | 烟芝市监处罚〔2024〕34号 |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货梯 | 2024年2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南路33号内1号302室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1台货梯涉嫌未经定期检验。因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货梯,本局于2024年2月1日予以立案。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18日在其经营场所开始使用涉案货梯,用来装卸货物。当事人使用的上述货梯未经定期检验。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处罚。 | 罚款 | 罚款30000元。 | 3.000000 | 2024/03/27 | 2099/12/31 | 2025/03/27 | 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70602004263158E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70602004263158E | 3 | 一般程序 | 特种设备 | ||||||||||
芝罘区航起百货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70602MACLHK0W7X | 代婷婷 | 烟芝市监东处罚〔2024〕0006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当事人芝罘区航起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娃哈哈牌轻奈代餐奶昔,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过期娃哈哈牌轻奈代餐奶昔30瓶; 2、罚款5000元。 | 0.500000 | 0.000000 | 2024/03/11 | 2099/12/31 | 2025/06/16 | 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70602004263158E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70602004263158E | 3 | 一般程序 | 食品。没收过期娃哈哈牌轻奈代餐奶昔30瓶 | ||||||||||
烟台市芝罘友利砂锅居 | 个体工商户 | 92370602MA3KA12X02 | 高波 | 烟芝市监东处罚〔2024〕0007号 | 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当事人烟台市芝罘友利砂锅居涉嫌营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5元; 2.罚款50000元。 | 5.000000 | 0.000500 | 2024/03/18 | 2099/12/31 | 2025/03/18 | 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70602004263158E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70602004263158E | 3 | 一般程序 | 食品 | ||||||||||
王伟东 | 自然人 | 身份证 | 烟芝市监处罚〔2024〕2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的行为。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日以口头协议的方式从陈贵斌手中接手该商店,约定租期5年,约定每年租金2.4万元,一年一付,该店的营业执照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均为陈贵斌所有,实际经营者为王伟东,该店没有以王伟东名义申请的营业执照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无法提供全部被扣押烟草的进出货凭据台账,未销售,无违法所得,故涉案金额按烟台市芝罘区烟草专卖局移送案件财物清单为准,在现场共计发现南京(雨花石)97mm10条、中华(软)84mm8条、玉溪(细支初心)100mm8条等共计50个品种215条卷烟、案值50750元。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零售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构成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0300元 | 2.030000 | 2024/03/11 | 2099/12/31 | 2024/06/11 | 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70602004263158E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70602004263158E | 一般程序 | ||||||||||||||
芝罘区滕祥英果蔬经营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70602MA3QX7KC0C | 滕祥英 | 身份证 | 烟芝市监幸处罚〔2023〕0731号 | 销售不合格大葱案 | 芝罘区滕祥英果蔬经营店销售给芝罘区云生饺子馆的大葱,经抽检,结论为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建议立案调查。 |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罚款人民币1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0元 | 0.100000 | 0.002000 | 2024/03/02 | 2099/12/31 | 2025/03/02 | 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70602004263158E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70602004263158E | 3 | 一般程序 | 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