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主题:
【意见征集】关于征集《芝罘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征集时间:
2024-04-18 至 2024-05-17
征集单位:
烟台市芝罘区烟草专卖局
公告内容:

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芝罘区烟草专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芝罘区烟草专卖局对辖区经济水平、人口结构、消费能力、交通状况、零售点分布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芝罘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5月17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烟台市芝罘区烟草专卖局,联系人:邵鹏;联系电话:0535-6253476

三、 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yt-zfzm@sd-tobacco.com.cn)提交。如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烟台市芝罘区烟草专卖局

2024年4月17日

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一、制订背景

现行《烟台市芝罘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于2023年2月17日实行,该规定实行以来,对芝罘区卷烟市场资源配置、零售市场主体准入、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更加充分发挥合理布局的规划作用,调节区域分布,满足市场需求,保证烟草零售客户总体数量稳定,总体达到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目标,芝罘区烟草专卖局对2023年《烟台市芝罘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旨在进一步平衡许可证总量、优化零售点布局、促进烟草制品零售业稳定、健康、有序发展,深化许可改革更好地规范卷烟市场秩序和推进控烟履约。因此,我们综合市场实际情况,从法律规定、许可改革、消费需求等维度全盘考虑,在遵循上级总体要求和指导性意见、充分听取基层和部门的建议后,修订芝罘区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切实打造公平有序的卷烟市场环境。

二、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5、《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6、《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三、适用的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烟台市芝罘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四、主要内容

(一)新增加对轮候排序制度适用程序、规则的规定。轮候排序制度一种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用于应对公共资源紧缺,无法满足公共需求的情况。其特点是设置准入条件,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排序分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市场单元总量控制,当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已经达到或超过规划上限时,行政许可资源相对紧张,为确保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引入轮候排序制度,让申请人明晰排队轮候的权利、进度、受理及审批结果等相关政务信息,以充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的是,申请人轮候排序的只是申请机会,而非许可资格,能否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还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定许可条件。

(二)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不予设置零售点”进行了改动(之前中小学校为100米,幼儿园为50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不予新设零售点,切实承担起控烟履约、未成年人保护等社会责任。;

(三)突出政策照顾情形。我们继续坚持政策照顾施行,并对政策照顾条款按照便民的原则进行优化,主要分为四类:  

1、是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采取不受布局限制的政策,体现政策关怀;

2、是根据地方及行业相关要求,取消了残疾人户籍限制及经营场所自有房产的要求,进一步满足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真实办证就业需求。

3、是增加申请许可范围只有雪茄烟的零售主体照顾条款。对并符合当地烟草公司规定的雪茄烟存储、销售、品鉴等经营条件且仅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采取不受布局限制的政策设置。

4、是为满足超大面积超市业态的真实需求,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GB/T 18106-2021)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不受布局限制的政策照顾。

(三)前些年,零售户数量呈现出无序增长的态势,由于没有业态类型限制性准入规定,一些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甚至是与商品零售无关的业态,也都在零售烟草制品,严重挤占了紧缺的许可资源。这些业态类型往往表现为烟草制品经营规模不大、经营能力不强、经营利润不高,甚至为了招揽客户低价倾销、售假贩私,严重扰乱了正常烟草市场秩序,侵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因此本次设定新增加了对主营业务为服装鞋帽、医疗器械、物流寄递、电子商品、网吧网咖、美发美容、保健按摩、五金汽修、文体用品、鲜花绿植、家居建材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的规定。

(四)在受理申请时发现,很多申请人为了规避对各类业态申请时的要求,申请时未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导致核查人员无法确定申请人的经营业态及主营业务,也无法确定是否与住所相独立,也未形成客观上的卷烟销售实体经营场所,造成申请时与正式营业时业态不一致,不利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有效监管与提供服务,因而针对此情形增加了申请时不具备商品售卖条件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的规定。本条规定是指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设置商品展示零售的柜台或货架,明确存储位置或场所,具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五)对“固定经营场所”进行了明确细化说明,“固定经营场所”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也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建筑工地除外)等。但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等空间视为经营场所,应当在实地核查时予以明确。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烟台市芝罘区烟草专卖局

解读人:邵鹏

联系方式:0535-6253476

意见征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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