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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可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二)除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可由投资人根据其意愿,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等供地方式中选择,经依法批准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使用年限由外商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合同约定。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四)在土地使用权取得和处分时,外商投资项目与国内在本市的同类投资项目享受同等待遇。

    (五)外商投资项目办理用地手续时实行“一站式”服务。即:外商持有关部门核发、批准的企业合同或章程批准书、营业执照、计委投资计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向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并优先办理用地报批等手续,提供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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