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2004263158E/2021-05052 信息分类: 检查标准
发布机构: 芝罘区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1-05-07

【检查标准】烟台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标准

日期:2022-05-07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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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标准

企业名称


负责人


许可证编号


 


地址


 

 

    年     

项目

重点内容

检查情况及问题描述

1

不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开架销售处方药。


2

存在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执业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能有效履行指导群众合理用药工作职责。


3

储存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4

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的行为。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购销药品证、票、账、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


5

超范围经营药品。销售国家严禁在零售药店销售的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类易制毒类化学品、疫苗等)。


6

不按照规定条件储存、陈列药品。营业场所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等混放。


7

不按照许可条件开展经营活动,在未经许可的区域范围内储存药品。


8

营业场所、办公、生活等区域未有效分开。经营非药品不设专售区域,占用药品经营区域。


9

计算机管理系统数据不真实,篡改药品经营数据。


11

零售连锁企业不执行统一”(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管理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服务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12

是否落实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措施和“四类药品”销售实名登记和信息报告制度。


13

其他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管理法规的问题。


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盖章)  

                                            2021年          

 

检查人员签字:

 

 

                                                      

处理意见:£符合要求;£责令    日内改正;£移交辖区市场局处理;

此表一式3份,被检查单位区市场局、市市场局检查组带回交市局药品监管科各一份。

 


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标准

受检单位

   


质量负责人


经营方式

许可:¨批发 ¨零售 ¨批零兼营

许可证编号


备案:¨批发 ¨零售 ¨批零兼营

备案凭证编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证编号


从事网络销售企业备案情况


委托贮存

¨委托方

受托企业


¨受托方

委托企业


检查类别

¨监督检查    ¨整改后复查:上次检查时间:      日,

派出单位: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问题描述

1

企业(零售)是否按照《规范》第24条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相关证照。



2

企业(网络销售)是否按照《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页面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



3

企业(三类)是否按照《规范》第30条规定,建立符合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产品可追溯。



4

企业是否按照《规范》第35条规定建立采购记录。



5

企业是否按照《规范》第32条规定,审核并获取加盖公章的采购产品及其供货商合法资质证明文件。



6

企业是否按照《规范》第38条规定建立验收记录。



7

企业是否按照《规范》第39条规定,检查并记录需要冷藏、冷冻产品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温度记录。



8

企业是否按照《规范》第19条规定,对库房贮存医疗器械实行分区管理。



9

企业是否按照《规范》第43条规定,分开存放医疗器械和非医疗器械,分开存放自营产品和受托产品。



10

企业是否按照《规范》第42条规定,在仓库采取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火等措施。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问题描述

11

企业是否按照《规范》第42条规定,按照说明书或者包装标示的贮存要求贮存医疗器械。



12

企业(批发)是否按照《规范》第23条规定,为需要冷藏、冷冻贮存的医疗器械配备冷库和温度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设备。



13

企业(零售)是否按照《规范》第24条规定,为需要冷藏、冷冻贮存的医疗器械配备具有温度监测、显示的冷柜。



14

企业是否按照《规范》第44条规定,定期对库房温湿度进行监测记录。



15

企业是否按照《规范》第28条规定,对温湿度监测设备等计量器具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



16

企业(二、三类批发及三类零售,含网络销售)是否按照《规范》第48条规定,建立销售记录。



17

企业(批发)是否按照《规范》第47条规定,建立购货者档案,核实购货者合法资质。



18

企业(批发)是否按照《规范》第23条规定,为需要冷藏、冷冻运输的医疗器械配备冷藏车、保温车,或者冷藏箱、保温箱等设备。



其他问题


查 组

   

本次检查发现以上问题,并不能证明受检企业仅存在这些问题。受检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持续改进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并维持有效运行。

¨限期整改:受检单位应于            日前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经营产品质量。      局负责整改后复查。

¨其他:

查 组

   

   

派出单位


检查组成员


检查组组长


协助检查员


检查日期

       时至           

受检单位

   

 

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单位公章)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检查组派出单位,一份交协助检查员派出单位,一份交受检单位留存。如是整改后复查,另外报送最初检查派出机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