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02004262710C/2023-07316 | 主题分类: | 民政_扶贫_救灾,气象_水文_测绘_地震 | |
发文机关: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12-31 | |
发布日期: | 2023-12-31 | 有效性: | 有效 | |
关键词: | “芝罘区”“印发”“专项应急预案” | 统一登记号: | 无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芝罘区地震应急预案等16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市芝罘区地震应急预案等
16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烟芝政办字〔2023〕26号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区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烟台市芝罘区地震应急预案》等16个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芝罘区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了提高预防和应对地震灾害能力,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地震应急体系,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害和社会影响,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烟台市地震应急预案》和《烟台市芝罘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定。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芝罘区行政区域内的陆地、海域等发生的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行动。
二、灾害风险辨识
芝罘区辖区内或周边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极易引发崩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衍生灾害,可能会波及周围的人员和场所(附件2),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三、应急资源调查
芝罘区辖区现有消防救援站8个,负责全区的突发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1.大海阳路消防救援站,位于芝罘区大海阳路74号,责任区范围为东至胜利路,南至红旗中路,西至建设路,北至北马路。
2.西郊消防救援站,位于芝罘区只楚路100号,责任区范围为东至建设路、西至夹河、南至华盛路、北至幸福南路。
3.惠安消防救援站,位于芝罘区通世路624号,责任区范围为东至胜利南路(远陵夼隧道中段芝罘与莱山分界线),西至青年南路以东、蓁山路以北,南至港城西大街以北,北至红旗中路以南。
4.福莱消防救援站,位于芝罘区福莱里街43号,责任区范围为胜利路以东,滨海广场以南,滨海路以西,塔山隧道以北。
5.芝罘岛特勤消防救援站,位于芝罘区芝罘岛云舒路,责任区范围为东到环海路,南到幸福南路,西到沈海高速、夹河立交桥,北到芝罘岛全境。
6.黄务消防救援站,位于烟台市芝罘区魁玉南路以东、城际铁路以西,责任区范围为东至青年南路、西至外夹河、北至南上坊村、南至西里村。
7.三站消防救援站,位于芝罘区三站汇通广场c119号,责任区范围为东至海港路,西至新桥东路,南至南大街,北至港湾大道连接芝罘屯路。
8.芝罘森林消防中队,位于芝罘区象山路97号。根据灾情需要灵活支援。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芝罘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的防震减灾工作。发生地震灾害后,芝罘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芝罘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现场指挥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人武部部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应急局及区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附件1)。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实行AB角制,主要负责人外出或不在芝罘区,由分管负责人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
指挥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统一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2.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及发展趋势。
3.启动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确定应急响应级别。
4.组织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
5.决定派遣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和地震应急工作队,组织和指挥对受灾人员实施紧急救援。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工作。
6.决定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和指挥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
7.核实灾情,决定下拨抗震救灾资金。
8.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当地驻军、民兵和志愿者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
9.执行烟台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二)办事机构。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指挥部成员单位、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队伍的信息联络。
2.收集汇总震情、灾情,分析发展趋势,了解和掌握灾区抗震救灾需求,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3.传达、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
4.提出抗震救灾意见和建议。
5.协调并督促指挥部成员单位和街道(园区)的抗震救灾应急行动。
6.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统一报道口径;做好舆论管控和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2.区人武部:组织民兵、协调驻烟部队抢险救灾、抢救受灾人员、协助紧急转移灾民。
3.区卫健局:负责基本药品、医疗器材的应急储备;组织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人员;开展地震灾区卫生防疫、伤员救治等医疗卫生防治工作。
4.区红十字会: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区委区政府同意,组织发布辖区内的救助倡议,接受社会各界及个人捐赠,及时向震区群众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
5.区发改局:负责按计划储备救灾物资并按调运指令及时调运;参与制定震后重建规划。
6.区工信局:负责做好地震发生地无线电保障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7.区教体局:负责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师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8.区应急局:负责与烟台市地震监测中心联系,及时了解震情监测,提出震情趋势判定意见;组织地震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调查,参与震害损失评估;组织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负责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接受和安排救灾捐助资金和物资;督导危险化学品和工商贸等企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和抢险抢修措施,及时抢修震后受损设施,防范、处置次生灾害。
9.区民政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对受灾群众进行安置与救助;协助做好地震灾害中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10.区财政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地震应急救援资金预算,保障应急资金需要。
11.区住建局:按指挥部命令协调市人防办发布地震预警警报;利用人民防空疏散场所,协助转移、安置群众;负责组织协调市交通运输局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优先保障抢险救援人员、伤病人员、撤离转移灾民和救灾物资的快速运输;组织评估和鉴定灾区民用住房、学校和医院等公共场所震损情况,对建筑物安全情况进行分类、标示;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震后重建规划。
12.区综合执法局:组织力量对职责范围内受损城市基础设施进行排险、抢修。
13.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指导水库大坝与河流堤防等防洪工程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负责灾后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消杀;调查核实农业灾情,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14.区海洋渔业局:调查核实海洋和渔业相关灾情;对海洋及渔业生产加强监管和检查,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15.区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成品油的应急储备和紧急调运工作;负责监测分析灾后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供求状况,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16.区文旅局:组织处置灾区海内外旅游团体的相关事宜,做好宣传工作。
17.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灾区环境进行应急监测,做好环境风险评估等技术支持工作。
18.区统计局:负责做好地震灾害损失统计业务指导工作和协助做好数据汇总等工作。
19.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管食品、药品质量安全。
20.区委统战部(区侨办):联络和妥善安置受灾华侨和归侨侨眷相关事宜。
21.区公安分局: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稳定、维持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协调区交安办按规定实施交通管制措施,参与震后抢险救援。
22.区自然资源局:收集、制作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及时提供有关震灾区地理、地质灾害信息。
23.区消防大队:负责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情、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泄漏。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24.芝罘供电中心:组织恢复管辖的被损毁的供电设施;启用应急发电设施,优先保障应急指挥用电需求;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编制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督导所属单位做好地震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切实抓好震前、震时和震后各项地震应急救援措施的落实。
(四)街道、园区职责
街道、园区要编制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督导各社区做好震前宣传预防、震中紧急疏散和震后自救安置等应急措施的落实。成立抗震救灾工作组。负责接受和传递指挥部的各项指令;深入社区了解震情、灾情、民情并及时上报;组织社区、居民区自救互救和居民疏散;配合救灾专业队伍实施救灾行动;安置灾民,发放救灾救济物品;执行指挥部下达的其他任务。
五、应急避难场所
(一)全区现有区级应急避难场所十处,具体分布如下:
序号 | 避难场所名称 | 地址 | 经度 (度.分.秒) | 纬度 (度.分.秒) | 场地面积 | 容纳人数/万 |
1 | 南山公园 | 芝罘区环山路 南山沟1号 | 121°23′1 | 37°31′38 | 10000㎡ | 0.4 |
2 | 毓璜顶公园 | 毓璜顶西路 | 121°22′46 | 37°32′2 | 10000㎡ | 0.4 |
3 | 塔山公园 | 塔山路36号 | 121°24′3 | 37°30′35 | 20000㎡ | 1.2 |
4 | 旅游大世界广场 | 大马路128号 | 121°25′25 | 37°32′6 | 20000㎡ | 0.8 |
5 | 大润发绿地广场 | 南大街166号 | 121°22′20 | 37°32′31 | 9000㎡ | 0.3 |
6 | 文化广场 | 南大街198附近 | 121°23′25 | 37°32′9 | 50000㎡ | 2 |
7 | 芝罘区体育场 | 福来里1号 | 121°23′42 | 37°31′47 | 17000㎡ | 0.8 |
8 | 滨海广场 | 芝罘区大马路 | 121°24′19 | 37°32′21 | 172000㎡ | 5 |
9 | 西炮台公园 | 西炮台路 | 121°21′18 | 37°32′53 | 4000㎡ | 0.2 |
10 | 芝罘岛大疃广场 | 芝罘岛路 | 121°22′13 | 37°35′54 | 20000㎡ | 1 |
(二)街道、园区要按照辖区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合理规划应急避难场所,要全面排查本辖区的广场、公园及学校操场,对符合应急避难场所条件的,要登记建档并纳入本辖区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完善标志标识和基本保障建设。
(三)街道、园区的应急避难场所应有水、电、厕所等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设施,暂时不能建设水、电、厕所等保障基本生活需要设施的,要制定紧急情况下敷设临时水管、电缆和简易厕所等应急措施,并储备所需物资、工具。
(四)紧急疏散时,街道、园区要按照应急避难场所可容纳人数、路线及就近原则,引导居民进行紧急疏散。
六、监测报告
烟台市地震监测台监测到有感地震信息或接到省地震监测台的地震信息后,立即向烟台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区应急局负责接收市应急局的地震信息。在接到地震信息后,立即将震情信息报告区委、区政府,同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应急局要加强与烟台市地震监测台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地震信息监测和预报。
发生M≥5.0级地震时,区应急局应在30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各街道、园区迅速调查了解震情、灾情并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局报告。
七、应急响应
(一)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见下表)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
地震灾害 等级 | 分级标准 | 初判标准 (震级) | 响应 等级 | ||
人员死亡 | 紧急安置人员 |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 |||
特别重大地震 灾害 | 300人以上 | 10万人以上 | 1万间以上 | M≥7.0级 | Ⅰ级 |
重大地震灾害 | 300人以下, 50人以上 | 10万人以下, 0.5万人以上 | 1万间以下, 0.3万间以上 | 6.0≤M<7.0级 | Ⅱ级 |
较大地震灾害 | 50人以下 | 0.5万人以下 | 0.3万间以下 | 5.0≤M<6.0级 | Ⅲ级 |
一般地震灾害 | 地震灾害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 | 4.5级≤M≤5.0级 | Ⅳ级 |
(二)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
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根据级别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指挥部在市级以上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根据级别启动Ⅳ级响应,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三)响应启动
1.当我区发生5级以上地震或周边县市区发生6级以上地震时,自动启动该预案,各项抗震救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预案规定自动生成。
2.发生7级以上地震,区应急局以最快速度在文化广场架设指挥部帐篷,保障指挥部有效运转;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和成员单位,按分工自动开展工作。
3.任何情况下,区防震减灾指挥体系自动生成,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灾后20分钟集结(7级以下地震在区公安分局8楼指挥中心集结;7级以上地震在文化广场集结),立即召开指挥部紧急会议,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区应急局根据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并建议启动相应的响应级别。区政府依据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根据灾情统一调度应急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5.地震发生后,街道、园区抗震救灾工作组按照各自的地震专项应急预案自动响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深入社区了解震情、灾情、民情并及时上报;组织社区开展自救互救、人员疏散和灾民安置工作。
(四)指挥与协调
1.按指挥部指令成立现场指挥部,授权启动抗震救灾应急预案。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同时通报驻烟部队。
2.协调公安、消防、地震现场工作队、医疗救护队以及其他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应急救援。
3.督导灾区街道、园区组织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灾民疏散和安置,对党政机关、银行等重点目标加强保护。
4.区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援助。
5.根据情况,请求上级政府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驻烟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五)应急处置
1.现场指挥部。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后,指挥部视情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震后现场指挥部设置:发生7级以下地震,临时指挥部设在区公安分局8楼指挥中心;发生7级以上地震,临时指挥部设在文化广场。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人武部部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区应急局、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综合执法局、区统计局、区消防大队、芝罘供电中心负责人组成。
2.现场工作组。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分头组织协调开展地震灾区的抢险救灾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组成。负责收集汇总灾情信息,传达转办国家、省、市、区领导批示,承办指挥部各类会议,负责文电起草工作;保持与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救援队伍联系,协调解决指挥部成员单位和街道、园区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协调上级的支持和救援工作。
(2)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组:由应急局牵头,区统计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海洋渔业局、区自然资源局组成。负责组织制定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工作方案,组织召开地震灾害损失评定会议,向区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协助开展灾区房屋安全性鉴定。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区卫健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派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监督、监测灾区饮用水和食品卫生,预防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防控。
(4)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区文旅局组成。负责组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统一宣传口径,组织搞好抗震救灾新闻报道,加强舆论收集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5)灾害监测与防范组: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局、区消防大队、区发改局组成。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工作;组织制定震情、环境监测方案,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和监测;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及灾区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预防水库垮坝、河流决堤、山体滑坡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
(6)抢险救援组:由区人武部、区应急局牵头,驻烟部队、民兵、区消防大队和志愿者救援队伍组成。负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投放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7)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卫健局、区工信局、区教体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组成。负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和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安排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受灾群众救助帮扶等工作。
(8)社会治安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人武部、驻烟部队组成。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等重点目标的警戒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9)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区住建局牵头,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芝罘供电中心组成。负责清理灾区现场,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后期房屋安全评估;协调市城管局等单位组织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抢修;负责水库安全,组织水利设施抢险抢修,监测水质和防控污染,研究解决饮用水水源安全问题。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灾物资和生活物资;对受灾的工商贸企业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恢复生产方案,落实救助资金和物资,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制定和实施震后重建规划。
3.街道、园区抗震救灾工作组。负责接受指挥部的各项指令;深入社区了解并统计上报震情、灾情、人员伤亡情况和灾害损失情况;配合救灾专业队伍实施救灾行动;安置灾民,发放救灾救济物品;执行指挥部下达的其他任务。
4.工作纪律及规定。严格执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纪律,自觉听从指挥,做到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统一调配、统一行动。认真执行地震现场工作规定,坚持统一宣传口径,统一震情、灾情传送渠道,统一汇总和保存各种图片资料,严守保密规定。各成员单位现场应急工作自我保障能力不低于3日量,各应急小组牵头单位应根据需要搭建应急指挥所。
5.应急响应结束。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芝罘区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地震多发、易发地区地震应急演练,检验并提升地震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 教育培训
芝罘区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对地震应急的业务培训。应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地震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救助)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的教育培训,针对性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处置地震灾害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8.3 奖励惩处
区应急局会同芝罘区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有关单位适时组织对《烟台市芝罘区地震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调研核查,督促有关街道和单位对地震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地震应对处置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因迟报、谎报、瞒报重要情况或在地震处置工作中有不当行为,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应急保障。各街道、园区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要求,做好地震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保障工作。
十、附则
10.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各街道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单位)应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具体工作方案,强化责任落实。
10.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10.3 预案分级
本预案为《烟台市芝罘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
10.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芝罘区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防震重点部位及人员转移安置表
附件1
芝罘区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烟芝抗指挥部 | 职务 |
指 挥 长 | 区委副书记、区长 |
常务副指挥长(现场指挥长) |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
副指挥长 | 政府办公室主任 |
区人武部部长 | |
区应急局局长 | |
成 员 | 区工信局局长 |
区公安分局政委 | |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 |
区委统战部副部长(民宗局局长) | |
区发改局局长 | |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 |
区教体局局长 | |
区民政局局长 | |
区财政局局长 | |
区住建局局长 | |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 |
区海洋渔业局局长 | |
区商务局局长 | |
区文旅局局长 | |
区卫健局局长 | |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 |
区综合执法局局长 | |
区统计局局长 | |
区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 |
区消防大队大队长 | |
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 |
芝罘供电中心主任 |
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防震重点部位及人员转移安置表
名称 | 具体位置 | 涉及人员 (人) | 转移安置点 |
隐患 包墙 | 毓璜顶黄山北文化十二巷 | 8 | 银座佳驿连锁酒店南大街店0535-2157666 |
崩塌 | 金地浅山艺境东北 | 8 | 机场路如家酒店、百缘大酒店 闫传明17864178819 |
璜山东街29、30号楼南侧 | 6 | 银座佳驿连锁酒店南大街店 刘洛晶6241331 | |
大海阳路东250米,璜山南街30、32号楼南侧 | 7 | 漫亭酒店 韦玮 6245076 | |
芝罘岛西口村西北约1200米、海参养殖场院内崩塌隐患点 | 1 | 华宇大饭店 朱云 15668068521 | |
芝罘岛西口村西北约700米崩塌隐患点 | 1 | 华宇大饭店 朱云 15668068521 | |
东旺山南侧 | 1 | 华宇大饭店 邹清华 13791296639 | |
危旧 房屋 | 解放路190-196号 | 91 | 环山路格林豪泰酒店6207988,解放路机械大厦6224561, 大马路虹口酒店6585395, 二马路如家酒店6633663, 环山路银座佳驿酒店2154777 |
二马路71号 | 9 | ||
福山路68-10号 | 1 | ||
二马路174号 | 11 | ||
大马路110号 | 7 | ||
虹口路11号 | 12 | ||
迎祥路付34号 | 31 | ||
迎祥路付35号 | 11 | ||
福山路68号 | 9 | ||
迎祥路付58号 | 18 | ||
危旧 房屋 | 顺太街14号 | 1 | 深蓝数码酒店6633999 |
桃花街007号 | 1 | ||
幸福南街57-74 | 305 | 交警二大队北侧如家酒店18660577988 | |
幸合里1号-54号 | 658 | ||
福源路99号-220号 | 58 | ||
幸福南路132 | 12 | ||
福宏街32单元 | 15 | ||
幸福17.18村 | 31 | ||
上夼南山60号 | 104 | 塔山风景区18853560185 | |
奇山东街5号 | 24 | ||
四眼桥街10-13号 | 51 | 烟台中海日升酒店有限公司18253521717 | |
南迎祥路25号 | 58 | 锦江之星酒店13589890978 | |
南迎祥路26号 | 45 | 烟台丽景华侨酒店有限公司15953524670 | |
南迎祥路27号 | 46 | 烟台中海日升酒店有限公司18253521717 | |
南迎祥路28号 | 50 | 芝罘中学13953557997 | |
南迎祥路29-30号 | 107 | ||
南迎祥路33-3号、付33-4号 | 33 | 烟台外国语学院13854507980 | |
南迎祥路32-1号 | 1 | 1-2单元:烟台丽景华侨酒店有限公司15953524670; 3-4单元:烟台中海日升酒店有限公司18253521717 | |
危旧 房屋 | 青华街59-60号 | 43 | 尚客优酒店6253399 七天酒店3408777 白石街道办事处 6247838 |
新林巷7-9号 | 57 | ||
新林巷10-12号 | 57 | ||
新林巷23-27号 | 60 | ||
白梅简易楼23号 | 8 | ||
白梅简易楼24号 | 8 | ||
白梅简易楼25号 | 8 | ||
白梅简易楼26号 | 8 | ||
新照街5-6 | 30 | ||
新照街7-8 | 36 | ||
新照街9-10 | 30 | ||
白石路74-76号 | 36 | ||
白石路77-79号 | 45 | ||
文化一巷 | 44 | 如家快捷酒店南大街中心广场店0535-6869090 世基酒店0535-2605555 银座佳驿连锁酒店南大街店0535-2157666 烟台七中0535-6245314 烟台十二中0535-6252676 南通路小学0535-6252628 工人子女小学0535-6283433 文化路小学0535-6647640 | |
文化一巷1、2单元 | 26 | ||
毓璜顶西路20、21号 | 15 | ||
毓璜顶西路22号 | 17 | ||
毓璜顶西路26号 | 22 | ||
文化路39-49 | 63 | ||
文化宫西街26-28 | 55 | ||
危旧 房屋 | 文化宫后街14-15 | 43 | 如家快捷酒店南大街中心广场店0535-6869090 世基酒店0535-2605555 银座佳驿连锁酒店南大街店0535-2157666 烟台七中0535-6245314 烟台十二中0535-6252676 南通路小学0535-6252628 工人子女小学0535-6283433 文化路小学0535-6647640 |
环山路108-109号 | 58 | ||
环山路110-112号 | 79 | ||
南通路37号(平房) | 2 | ||
黄山南街13号 | 17 | ||
黄山南街16号 | 10 | ||
文化十一巷1-4号 | 36 | ||
文化十一巷6-8号 | 42 | ||
文化十一巷9-10号 | 24 | ||
文化十一巷11-13号 | 42 | ||
文化十一巷14-15号 | 40 | ||
文化十一巷16-18号 | 36 | ||
文化十一巷33-35号 | 55 | ||
文化十一巷36-38号 | 60 | ||
文化十一巷19-25号 | 114 | ||
光国巷29至29乙号 | 32 | ||
青云巷1-2号(平房) | 2 | ||
青云巷3.1-3.4号 | 54 | ||
招贤巷10号 一栋平房、一栋二层小楼 | 1 | ||
文化路25-27号楼 | 85 | ||
文化十二巷1-3 | 39 | ||
裕顺巷18、19号 | 36 | ||
大海阳东街19号 | 42 | ||
危旧 房屋 | 芝罘区西盛街16-22号 | 133 | 烟台爱璞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6868666 烟台宜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2601777 山东银座佳驿酒店有限公司烟台通伸南街店 2154886 烟台蒲公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2126888 烟台如家汽车站店管理有限公司汽车总站分店 6699900 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汇品尚酒店 2121373 山东中铁酒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烟台金海大酒店 2159356 通伸街道办事处 6243541 |
芝罘区西山路1/2号 | 57 | ||
芝罘区西山路31号 | 63 | ||
芝罘区前进路6号平房 | 1 | ||
芝罘区前进路6号两层房 | 1 | ||
老钢管厂宿舍平房区 | 16 | ||
只楚路78号原瓷厂小区平房南数第一排 | 38 | 如家快捷酒店17616101577 | |
原瓷厂小区平房南数第二排 | |||
原瓷厂小区平房南数第三排 | |||
原瓷厂小区平房南数第四排-六排 | |||
老化肥厂集体宿舍1-3号楼 | 9 | ||
东口村西一街82号 | 3 | 隆海实业有限公司一楼 13697611687 | |
东口村西二街14号 | 1 | ||
东口村东二街14号 | 1 | ||
东口村中街29号 | 1 | ||
东口村西街76号 | 1 | ||
东口村东一街57号 | 1 | ||
东口村西一街71号 | 1 |
烟台市芝罘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工作,努力提高全区森林火灾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轻森林火灾造成的社会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烟台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风险评估。森林火灾是突发性高、破坏性大的自然灾害,并且与人的活动息息相关,具有自然和人为双重属性。芝罘区作为烟台市中心城区,人口密度大,进山入林活动频繁,加之胶东地区春季干旱少雨、大风天气较多,极易引发森林火灾。
(四)应急资源。芝罘区建立了以区森林防灭火巡查大队和区消防大队为第一支扑救力量,区机关、国企单位余火清理队伍和各街道组成的余火清理队伍为第二支扑救力量的火灾扑救体系。各级救援队伍均配备了高压水泵、细水雾灭火机、泡沫灭火枪、风力灭火机和消防水(罐)车等扑救装备和运兵运输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多数林区开通了防火道路,以确保扑救队伍快速到达。
(五)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芝罘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一)组织机构
区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以下简称森防指),下设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森防办),森防办设在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辖区森林防灭火相关工作。各街道(园区)应当参照设立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辖区森林防灭火相关工作。
指挥长由区政府区长担任,负责森林火灾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面负责火灾应急处置的领导、指挥和部署。
常务副指挥及现场总指挥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负责协助指挥长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现场指挥工作。
副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负责协助指挥长做好森林火灾处置工作,协助现场总指挥做好应急协调工作。在现场总指挥不能亲临现场情况下,接替现场总指挥职责。负责协调区综合执法局、芝罘供电中心等单位参与防灭火工作。
区森防办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负责区森防指日常工作,落实市森防指的有关命令,负责通知森防指各成员单位按指挥赶赴火场,协调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相关事宜。
(二)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在区森防指统一领导下履行相应的森林火灾应对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把握舆论的正确导向;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和新闻媒体记者接待、服务、协调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打击森林火灾违法犯罪行为,开展案件侦破,协同开展违规用火查处;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助做好灾区群众安全撤离和转移工作。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安排环卫洒水车辆赶赴现场扑火,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救护队员和救护车迅速到达现场进行医护救助和人员抢救,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区文旅局:负责参与辖区旅游景区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做好景区内游客的疏散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死亡人员有关殡葬服务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做好火灾发生地无线电保障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区发改局:承担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森防指指令组织调出。
区商务局:负责火灾现场饮食、生活必需品调配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因事故导致建筑物损坏的等级鉴定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安排部署区森林防灭火巡查大队扑火力量,负责初期火灾扑救,协助做好灾情评估上报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组建火灾现场指挥中心,公布应急处置电话,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通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做好因火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的临时救助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芝罘供电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线路安全和应急供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自身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各有关办事处负责组织森林防火应急队伍到达现场扑救,事发地街道要安排多名熟悉路况、林情的人员进行路口和林内道路引导,做好辖区受灾人员紧急转移避险。
三、火灾信息报告和处理
1.发现森林火情后,护林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立即按有关要求及时发出报警信号,向消防119、森防办值班电话(6235335)或区森林防灭火巡查大队值班室(电话:6674119)报警。森林火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应在15分钟内口头、30分钟内书面将有关情况向区委、区政府和区森防办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区森防办负责受理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上级报告森林火情情况。
2.报告情况应包括森林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区森防办要及时向区委办、政府办、森防指汇总上报森林火情重要信息,同时将森防指的指示和区应急办的要求传达给有关单位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4.当出现《烟台市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启动情况之一时,区森防办应立即核准情况,并按要求报市森防办。
四、火灾扑救
(一)应急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调整森林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森林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低到高分为三级。
1.Ⅲ级响应
(1)发生火情,街道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必须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或应急预案,当地街道森林防火专业队和社区级应急队伍要立即组织扑救。
(2)区自然资源局安排区森林防灭火巡查大队参与扑救,并立即赶赴现场查看灾情,决定是否报请区森防指启动区级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
(3)指挥长立即到达指挥部(应急局指挥中心),负责火灾应急处置的领导、指挥和部署。常务副指挥在启动响应后立即前往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协助指挥长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副指挥负责在现场总指挥不能亲临现场情况下,接替现场总指挥职责,做好应急协调工作及其他职能工作。森防办主任负责落实市森防指的有关命令,负责通知森防指各成员单位按指挥赶赴火场,协调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相关事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森防指统一领导下履行相应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2.Ⅱ级响应
当出现《烟台市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启动情况之一时,区森防指立即进入响应程序,拟定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同时,立即报请市森防办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3.Ⅰ级响应
当出现《山东省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启动情况之一时,立即上报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报请省森防办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做好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二)扑火指挥
接到火情报告后,根据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需要,由区森防指现场总指挥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组织协同作战、全力扑救。
(三)扑救力量
第一支扑救力量:区森林防灭火巡查大队、街道森林消防队伍、区消防大队、改制公司(合作社)。
第二支扑救力量:区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区教体局余火清理队伍,国有企业余火清理队伍,各街道余火清理队伍。
(四)扑火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原则。首先保护扑火人员、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保护居民点和重要设施安全。
2.在扑火战略上,坚持“快速出击、重点围歼、科学减灾”原则。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提高一次性扑灭成功率。
3.在扑火战术上,坚持“整体围控、各个歼灭、彻底清除、严防复燃”的原则,努力减少火灾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原则。
(五)后勤保障
按照区森防指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做好森林火灾的扑救应急保障、后勤补给保障、现场人员救护、火灾事故调查、火灾信息发布、灾区社会稳定工作。火灾发生地街道支持、协助各个森防指成员单位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六)火灾人员疏散
根据森林火灾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确定实施组织人员疏散,由区森防指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发布命令。小范围的社会动员,由事发地街道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会同公安部门制定动员方案,协调搞好社会动员工作。
(七)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已经得到控制,重大险情已经解除,由区森防指决定留守人员,72小时看守火场。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森防办牵头,迅速组织森防指成员单位及有关街道(园区)开展灾情核实和恢复重建工作,同时对森林火灾中伤亡人员、应急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和补偿,及时补充更新防火物资。
(二)调查与总结
1.森林火灾处置完毕后,由区森防指、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消防大队和事发地街道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火灾起因、性质、责任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2.事发地街道及森防办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于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和区森防指。
(三)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由区委宣传部负责。
六、附则
(一)预案管理。全区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制定,报区政府审批,至少每三年进行修订。各街道森林防火应急办法或应急预案要参照全区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制定。
(二)预案演练。区森防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上全区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推演。应急演练应从实战出发,内容包括应急联动、紧急集合、协同配合、现场救援、应急保障等。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制,检验预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不断提升现场处置能力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
(三)宣传和培训。森防指要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编制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教材和操作手册,广泛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等常识,增强公众森林火灾防范意识。对担任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机构的领导、人员进行技能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应急管理方法,熟悉救援程序,提高应急救援技能和水平。
(四)监督检查和奖惩。
1.森防指负责对全区森林防火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2.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处置森林火灾中反应迅速、措施有效、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抢险过程中受伤、致残、遇难的救援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补偿待遇。对迟报、瞒报、谎报、漏报森林火灾情况或者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区森防办负责解释。
(六)预案分级。本预案为《烟台市芝罘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
(七)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附件
1.森林火灾等级分类
2.森林火灾预警等级
3.山东省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4.烟台市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附件1
森林火灾等级分类
森林火灾属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以上(即15000亩以上)的森林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城镇、居民和其他重要设施,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Ⅱ级(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即4500亩以上、15000亩以下)的森林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4.造成重大影响,或位于我省与邻省交界处,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Ⅲ级(较大)森林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4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300公顷以下(即1500亩以上、4500亩以下)的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Ⅳ级(一般)森林火灾包括:
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即15亩以上、1500亩以下)的森林火灾;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附件2
森林火灾预警等级
受温度、湿度、降水量、风力等气象因素和林内可燃物载量、树种类别、树龄等森林因子的影响,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分为五级:
Ⅰ级:不燃烧,没有危险;
Ⅱ级:难燃烧,可能出现火情,不易出现危险;
Ⅲ级:可燃烧,能发生林火,但能控制;
Ⅳ级:易燃烧,发生火情蔓延快,容易成灾;
Ⅴ级:极易燃烧发生火灾不易控制,有可能引发狂燃急进大火。
预报火险等级为Ⅳ级时,区森防指应有一名副指挥在岗待命,区森防办全员备勤,进入戒备状态,各街道、园区防火领导小组有一名分管领导在岗待命,应急队伍处于戒备状态。
预报火险等级为Ⅴ级时,区森防指应有一名以上副指挥在岗待命,区森防办应全员进入高度戒备状态,实行每日火情零报告制度。各街道、园区也要参照执行。区森防办、各街道(园区)要对林火及时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芝罘区应急局会同烟台市气象局负责森林火灾预警发布,在预报火险等级IV级及以上时应及时向社会发布火险预报。
附件3
山东省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1.起火12小时尚未扑灭的;
2.森林火险等级在Ⅳ级以上(含Ⅳ级),起火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3.受害有林地面积超过100公顷的;
4.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
5.威胁居民和重要设施安全的;
6.省内市区以外风景区(如森林公园)发生森林火灾6小时尚未扑灭的。
附件4
烟台市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1.起火6小时尚未得到控制或需要跨县(市、区)支援扑救的;
2.森林火险等级在Ⅳ级以上(含Ⅳ级),起火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3.受害有林地面积超过20公顷的;
4.可能发生过夜火和交界火的;
5.威胁居民和重要设施安全的;
6.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重点林区发生森林火灾2小时尚未扑灭的;
7.其他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扑救的。
烟台市芝罘区海洋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提高芝罘区海洋灾害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赤潮、绿潮等海洋灾害响应机制和应急救援体系,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烟台市海洋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芝罘区行政区域内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赤潮、绿潮等海洋灾害事件的应急救援行动。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协同联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科学务实、快速高效。
按照灾害的危害程度、造成损失、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海洋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详见附则)。
2.1 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发生海洋灾害后,区政府成立芝罘区海洋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一般海洋灾害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协助上级开展较大及以上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其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应急局局长
区海洋渔业局局长
区消防大队大队长
芝罘海事处负责同志
灾害发生地街道、园区负责同志
成员: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海洋渔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旅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芝罘供电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上级应急部门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区海洋渔业局分管副局长、区消防大队大队长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各街道(园区)、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海洋灾害险情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意见;汇总、分析海洋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援进展情况;组织应急救援的信息、新闻发布;起草区指挥部文件;承担区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各工作组及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应急局、区海洋渔业局、受灾街道组成。承担组织协调工作;督促落实区指挥部议定事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调度汇总各工作组工作情况、受灾地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报送灾情信息;负责文件传阅、归档及会务筹备、文稿起草工作;协调做好省、市、区领导视察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做好现场指挥部在灾区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应急救援组:由区应急局牵头,由区消防大队、各类救援队伍组成,必要时商请区人武部协调民兵、解放军、武警部队协助。负责组织协调各类抢险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开展抢险救援,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相关措施;协调救援队伍之间衔接、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紧急转移和安置受海洋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
技术保障组:由区海洋渔业局牵头,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芝罘海事处等部门、单位专家构成。负责灾害性质、级别、危害程度等认定,监测、分析、研判灾害动态趋势,组织专家开展险情排查,对海洋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应急监测,为海洋灾害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协助开展应急救援。
医疗卫生组:由区卫健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受灾街道(园区)组成。负责组织医疗救援队伍救治伤员;监测灾区饮用水源水质,组织指导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工作,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社会治安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涉灾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局、区海洋渔业局、区文旅局组成。负责对外协调、信息报送、新闻宣传、舆论监督;发布险情、灾情等相关信息;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做好舆情应对。
后勤保障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芝罘供电中心及受灾街道(园区)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协调交通、电力等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负责救援人员、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物资保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灾情评估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海洋渔业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和受灾街道(园区)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灾情的调查核查、损失评估。调查核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评估灾害对房屋、道路、桥梁等设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3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海洋灾害新闻宣传、舆情监测、舆论引导、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
(2)区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区部队参与抢险救灾。
(3)区发改局: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全区煤电气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根据灾害应急需求,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投放储备粮油,保障粮油供应。负责区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照程序调运。
(4)区教体局:组织遭受破坏的学校学生转移安置,负责协调因灾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受灾学生就学问题。
(5)区工信局:协调通信运营商为抢险救援工作做好通信服务保障相关工作;指导督促全区工业行业做好防御海洋灾害工作;协调本地相关企业紧急生产工业应急物资,协助区应急局、区发改局等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配等工作。配合做好工业行业灾情调查核实,指导和协调灾后工业行业恢复生产。
(6)区财政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负责区级海洋灾害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7)区生态环境分局:指导协调因海洋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实施沿海受灾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应急监测。
(8)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灾区危房调查工作,及时消除可能造成二次危害的隐患,协助做好危房人员的疏散转移。
(9)区综合执法局:指导被灾情毁坏的供水、供气、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指导协调沿海公用领域、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海洋灾害防御与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城区排涝抢险工作。
(10)区农业农村局:指导海洋灾害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配合开展农业系统海洋灾害损失统计工作。
(11)区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协调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12)区海洋渔业局:负责配合上级做好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负责海上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沿海渔业防灾减灾和应急处置。
(13)区文旅局:在区委宣传部领导下,协调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向公众发布风暴潮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宣传抢险救灾、抗灾自救知识。负责指导沿海区管A级旅游景区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海洋灾害防御工作。
(14)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伤病员救治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指导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灾后传染病暴发流行,对灾区食品安全组织开展风险监测,对灾区饮用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并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15)区应急局:传达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执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承担地震的震情分析会商,提供地震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参与分析、判断地震海啸的发生发展趋势和研究地震海啸抗灾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负责组织协调海洋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参与抢险救灾,必要时商请区人武部协调辖区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协助街道(园区)开展救援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协调指导灾情的调查核查、损失评估;负责地震监测,及时通报与海洋灾害相关的震情。
(16)区市场监管局:海洋灾害期间,加强市场管理,做好灾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协助区公安分局打击哄抢防灾减灾物资、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17)区公安分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哄抢防灾减灾物资、涉灾网络舆情恶意炒作、造谣滋事及其他干扰妨碍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协调处置因应对海洋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调保障抢险救灾行动的道路畅通;协助受灾群众撤离和转移。
(18)芝罘海事处:负责海洋灾害期间的海上交通管制工作,承担海上搜救任务。
(19)区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助转移和救援群众。
(20)芝罘供电中心:负责辖区内海洋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用电的供应;及时抢修水毁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提供所辖电力设备设施受灾损失情况。
区海洋渔业局根据历年风暴潮、海浪、海冰及赤潮、绿潮灾害发生情况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等,对海洋灾害形势进行分析预测。
3.2 预警发布
海洋渔业部门配合上级做好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等日常监测工作。
各街道(园区)及应急、海洋等部门、单位应按区委、区政府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向上级报告海洋灾害信息。
海洋灾害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海洋灾害,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由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开展应对工作,同时请求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给予指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应对一般海洋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开展应对工作。必要时,请求市应急局指导、协助做好海洋灾害综合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工作。
对海洋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应急救援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响应等级可酌情调整。
收到海洋灾害信息报告后,区应急局初判达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海洋灾害等级,报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分析评估,经区政府同意,由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区应急局初判达到一般海洋灾害等级,启动Ⅳ级响应。
海洋灾害发生沿海街道(园区)及有关单位发现或接报发生海洋灾害后,应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有关信息,并立即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和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或失联人员和疏散撤离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
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后,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开展区海洋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召开由区政府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受灾街道(园区)参加的会议,对救灾重大事项做出部署和决定。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请求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持指导,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根据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视情况派出区海洋灾害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指挥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
(3)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区消防大队、专业救援队、驻区部队等各类救援队伍开展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4)芝罘海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所辖水域海上搜救工作。
(5)区公安分局按照职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控,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6)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开展重要堤防、危险源的风险排查与定时巡检工作,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它控制措施。
(7)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8)区住建局负责协调市交通部门组织开展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
(9)区海洋渔业局负责配合上级做好灾害监测并及时提供预警信息。
(10)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沿海受灾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应急监测。
(11)区应急局、财政局向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申请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12)区卫健局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单位开展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卫生防疫、受灾人员心理抚慰等工作。
(13)区委宣传部、网信办等组织开展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4)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4.3.3 Ⅳ级响应
启动Ⅳ级响应后,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开展全区海洋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开展海洋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召开区市政府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会议,对救灾重大事项做出部署和决定。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局。
(2)根据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视情况派出区海洋灾害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请求市应急局指导、协助做好海洋灾害综合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工作。
(3)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区消防大队、专业救援队和驻区部队等各类救援队伍开展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4)芝罘海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所辖水域海上搜救工作。
(5)区公安分局按照职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控,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6)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重要堤防、危险源的风险排查与定时巡检工作,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它控制措施。
(7)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8)区住建局负责协调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
(9)区海洋渔业局配合上级做好灾害监测并及时提供预警信息。
(10)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沿海受灾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应急监测。
(11)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向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申请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12)区卫健局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单位开展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卫生防疫、受灾人员心理抚慰等工作。
(13)区委宣传部、网信办等组织开展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4)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海洋部门发布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预警,海洋灾害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综合研判,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建立海洋灾害风险管理体系,健全海洋灾害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开展海洋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重要承灾体、历史海洋灾情信息数据库,加强社区和重点行业海洋灾害风险管控。
区海洋渔业局负责配合上级做好海洋灾害过程的观测预报、预警发布和防灾工作,并将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及时报送区委、区政府,同时报送区应急局。区应急局组织开展灾情分析预测,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的各部门及受灾地街道(园区),按照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强化灾情监视跟踪、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5.3 灾害调查评估与信息报告
区应急局会同区海洋渔业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海洋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及时分析研判灾情和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情况,提出处置救援建议。区应急局要建立健全海洋灾害信息报告协调联动机制,按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及时核报灾害信息。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安排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保障机制。区应急局、区发改局等部门以及各相关街道(园区)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海洋灾害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建立各类装备、物资调用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
5.5 应急避难场所
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所在地海洋灾害风险选划、新建、改造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支持和鼓励涉灾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海洋灾害预警预报、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应急管理和应急装备等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提高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救援水平和能力。
宣传、应急、海洋、教体、文化、红十字会、电视台、日报社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应急培训,增强社会公众的海洋灾害应急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应结合各自的海洋灾害应急救援任务,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海洋灾害应急救援演练。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牵头制定,各沿海街道(园区)、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1)组织演练。区应急局定期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应急演练,明确职责、熟悉程序、查漏补缺,增强应急观念,完善应急准备。
(2)定期评估。区应急局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根据形势发展和评估情况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区政府批准。
本预案为《烟台市芝罘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
6.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按照灾害的危害程度、造成损失、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海洋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7.1.1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洋灾害:
(1)因海洋灾害直接导致死亡30人以上(含失踪);
(2)因海洋灾害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海洋灾害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7.1.2 重大海洋灾害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洋灾害:
(1)因海洋灾害直接导致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失踪);
(2)因海洋灾害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7.1.3 较大海洋灾害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洋灾害(Ⅲ级):
(1)因海洋灾害直接导致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
(2)因海洋灾害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海洋灾害。
7.1.4 一般海洋灾害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海洋灾害(Ⅳ级):
(1)因海洋灾害直接导致死亡3人以下(含失踪);
(2)因海洋灾害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下;
(3)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影响的海洋灾害。
(1)风暴潮灾害
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灾害性天气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称为风暴潮灾害。
(2)海浪灾害
海浪是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因海浪引起的船只损坏和沉没、航道淤积、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岸工程损毁、海水养殖业受损等和人员伤亡,称为海浪灾害。
(3)海啸灾害
海啸是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20至30米以上。海啸灾害指特大海洋长波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
(4)海冰灾害
海冰是由海水冻结而成的咸水冰,其中包括流入海洋的河冰和冰山等。海冰对海上交通运输、生产作业、海上设施及海岸工程等所造成的严重影响和损害,称为海冰灾害。
(5)赤潮灾害
赤潮灾害是因赤潮对海洋环境、生物造成的灾害。赤潮是海洋中漂浮的某种或多种微小植物、原生动物或细菌,在一定环境下暴发性增殖或聚集,使一定范围内的海水在一段时间内变色的生态异常现象。
(6)绿潮灾害
绿潮灾害是因绿潮对海洋环境、生物造成的灾害。绿潮是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海水中某些大型绿藻(如浒苔)爆发性增殖或高度聚集而引起水体变色的一种有害生态现象。
(7)近岸海域
我国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渤海的近岸海域,为自沿岸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向海一侧12海里以内的海域。
(8)近海海域
近岸海域外部界限向海一侧至东经130°以西的渤海、黄海、东海、台湾海峡、南海及邻近海域。
7.3.1 风暴潮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1)风暴潮灾害蓝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蓝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蓝色警报。
(2)风暴潮灾害黄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黄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黄色警报。
(3)风暴潮灾害橙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橙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橙色警报。
(4)风暴潮灾害红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红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红色警报。
7.3.2 海浪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1)海浪灾害蓝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2.5米至3.5(不含)米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蓝色警报。
(2)海浪灾害黄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3.5米至4.5(不含)米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6.0米至9.0(不含)米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黄色警报。
(3)海浪灾害橙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4.5米至6.0(不含)米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9.0米至14.0(不含)米有效波时,应发布海浪橙色警报。
(4)海浪灾害红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6.0米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14.0米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红色警报。
7.3.3 海冰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1)海冰灾害蓝色警报
浮冰范围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冰量8成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应发布相应海湾海冰蓝色警报。不同海湾浮冰范围如下:
① 渤海湾浮冰范围达到25海里。
② 莱州湾浮冰范围达到25海里。
(2)海冰灾害黄色警报
浮冰范围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冰量8成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应发布相应海湾海冰黄色警报。不同海湾浮冰范围如下:
① 渤海湾浮冰范围达到35海里。
② 莱州湾浮冰范围达到35海里。
(3)海冰灾害橙色警报
浮冰范围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冰量8成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应发布相应海湾海冰橙色警报。不同海湾浮冰范围如下:
① 渤海湾浮冰范围达到40海里。
② 莱州湾浮冰范围达到40海里。
(4)海冰灾害红色警报
浮冰范围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冰量8成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应发布相应海湾海冰红色警报。不同海湾浮冰范围如下:
① 渤海湾浮冰范围达到45海里。
② 莱州湾浮冰范围达到45海里。
7.3.4 海啸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1)海啸灾害黄色警报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我区沿岸产生 0.3(含)米至1.0米的海啸波幅,发布海啸黄色警报。
(2)海啸灾害橙色警报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将会在我区沿岸产生1.0(含)米至3.0米的海啸波幅,发布海啸橙色警报。
(3)海啸灾害红色警报。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在我区沿岸产生3.0(含)米以上的海啸波幅,发布海啸红色警报。
(4)海啸信息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我区沿岸产生0.3米以下的海啸波幅,或者没有海啸,发布海啸信息。
烟台市芝罘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全面提升我区应对各类自然灾害能力,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烟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区委、区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灾害风险辨识
常见的自然灾害种类繁多,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3 应急资源调查
3.1区级应急避难场所
全区现有区级应急避难场所十处,具体分布如下:
序号 | 避难场所名称 | 地址 | 经度 (度.分.秒) | 纬度 (度.分.秒) | 场地面积/万㎡ | 容纳人数/万 |
1 | 南山公园 | 芝罘区环山路 南山沟1号 | 121°23′1 | 37°31′38 | 10000㎡ | 0.4 |
2 | 毓璜顶公园 | 毓璜顶西路 | 121°22′46 | 37°32′2 | 10000㎡ | 0.4 |
3 | 塔山公园 | 塔山路36号 | 121°24′3 | 37°30′35 | 20000㎡ | 1.2 |
4 | 旅游大世界广场 | 大马路128号 | 121°25′25 | 37°32′6 | 20000㎡ | 0.8 |
5 | 大润发绿地广场 | 南大街166号 | 121°22′20 | 37°32′31 | 9000㎡ | 0.3 |
6 | 文化广场 | 南大街198附近 | 121°23′25 | 37°32′9 | 50000㎡ | 2 |
7 | 芝罘区体育场 | 福来里1号 | 121°23′42 | 37°31′47 | 17000㎡ | 0.8 |
8 | 滨海广场 | 芝罘区大马路 | 121°24′19 | 37°32′21 | 172000㎡ | 5 |
9 | 西炮台公园 | 西炮台路 | 121°21′18 | 37°32′53 | 4000㎡ | 0.2 |
10 | 芝罘岛大疃广场 | 芝罘岛路 | 121°22′13 | 37°35′54 | 20000㎡ | 1 |
3.2街道应急保障
街道、园区要按照辖区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合理规划应急避难场所,要全面排查本辖区的广场、公园及学校操场,对符合应急避难场所条件的,要登记建档并纳入本辖区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完善标志标识和基本保障建设。街道、园区的应急避难场所应有水、电、厕所等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设施,暂时不能建设水、电、厕所等保障基本生活需要设施的,要制定紧急情况下敷设临时水管、电缆和简易厕所等应急措施,并储备所需物资、工具。紧急疏散时,街道、园区要按照应急避难场所可容纳人数、路线及就近原则,引导居民进行紧急疏散。
4 组织机构及职责
4.1 区减灾委员会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应急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4.2 专家委员会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减灾救灾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情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
4.3 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指导做好舆情管控和引导。
(2)区发改局:负责保障灾区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承担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3)区工信局:组织协调抢险救援有关应急产品等生产保障,协调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期间的应急无线电频率保障。
(4)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灾害救助工作中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妥善处置因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通行工作。
(5)区财政局:负责救灾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时下拨救灾补助资金并监督使用。
(6)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7)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环境监测等工作。
(8)区住建局:做好应对自然灾害各项建设物资、设备的准备工作。指导做好城乡危房、建筑工地的安全工作。
(9)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区防汛应急预案、应急供水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组织指导城区防汛、防台风应急工作;对城区汛期城市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进行指导。
(10)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负责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制定水利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和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洪水调度和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实施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应急处理、水毁修复;负责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监测、提供农业旱涝灾情,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11)区商务局:组织、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
(12)区卫健局:负责灾区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5 灾情信息管理
各街道(园区)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共享工作。灾情信息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需求等。
5.1 信息报告
5.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街道(园区)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区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对造成芝罘区辖内3人以上(含本级,下同)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灾情严重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上报区政府、市应急局。严禁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
5.1.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各街道应及时上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应立即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5.1.3 对于干旱灾害,各街道(园区)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5.1.4 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2 信息发布
5.2.1 信息发布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2.2 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报请同级政府授权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因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三级。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0.5万间或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以上;
(4)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会同区有关部门经会商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按照程序向区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区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1.3 响应措施
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区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开展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街道(园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政府或区减灾委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街道(园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区政府或区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前方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害救助指导、受灾群众慰问、灾情核查等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3)区应急局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受灾和救灾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等工作,及时掌握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做到灾情信息共享。
(4)根据受灾街道(园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应急局向市财政局、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省级或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会同区发改局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公安、铁路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5)区应急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公安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配合做好有关救灾工作;军队、武警有关部门根据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受灾街道(园区)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做好救灾物资运送、接卸、发放等工作。消防等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6)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指导做好舆情管控和引导;区发改局保障灾区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工信局协调抢险救灾期间的无线电频率;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鉴定与加固等工作;区公安分局和有关街道园区承担抢险救灾的交通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和供水工作,监测、提供农业旱涝灾情,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区卫健局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环境监测等工作;区商务局组织、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
(7)区应急局视情发布接收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民政等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服务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根据区政府关于灾情评估的有关部署,区应急局组织受灾街道(园区)和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0.3万间或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按程序向区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区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街道(园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助措施。
(2)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政府要求率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3)区应急局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受灾和救灾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等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街道(园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应急局向市财政局、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省级或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会同区发改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视情向市应急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公安、铁路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5)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指导做好舆情管控和引导;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服务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组织评估、核定灾情,并报区政府审定后及时报告市应急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0.3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0.1万间或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25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后,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3 响应措施
区应急局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街道(园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受灾街道(园区)开展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措施。
(2)区应急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应急局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受灾和救灾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
(4)根据受灾街道(园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视情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市级或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协调区发改局视情为灾区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5)区卫健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县开展灾情评估工作,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市应急局。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点或救助能力比较薄弱的街道,或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或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可据实调整响应启动标准。
6.5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应急局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7.1.1 受灾街道负责调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民生活情况,建立需救济人口台账,组织实施灾民生产生活救助工作。
7.1.2 区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灾情;制定救助方案并在报区政府批准后,会同区财政局下拨各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会同区发改局调拨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7.1.3 区应急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受灾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运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相关街道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并及时报区应急局、区财政局。
7.1.4 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及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街道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区应急局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组织各街道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 受灾街道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辖区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街道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于10月10日前上报区应急局。
7.2.4 区应急局通过开展政府采购、救灾捐赠等方式多渠道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好自然灾害救助的税费减免政策;区发改局保证粮食供应。
7.3 倒损房屋恢复重建
7.3.1 灾情稳定后,受灾街道组织开展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并上报区应急局;7日内,区应急局将全区因灾倒损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局。
7.3.2 倒损房屋重建由受灾街道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自行借贷等多种途径解决。需要省级支持的,由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
7.3.3 区应急局视情组织由区住建局等部门(单位)参与的评估小组,根据核定的倒损房屋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
7.3.4 区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质量监督等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负责重建规划、选址和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符合各区市建设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保障安全。
7.3.5 区应急局收到受灾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向市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7.3.6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街道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辖区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区应急局收到街道上报的绩效评估结果后,应派出工作组通过实地抽查的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7.3.7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灾害造成损失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建议,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局。
7.3.8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 保障措施
各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协同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资金、队伍、物资、通信、电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灾害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8.1 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资金,应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保障应急救助工作需要。区、街两级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的重要论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救灾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区、街两级应保障救灾资金投入,完善灾害救助政策,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建立完善资金长效投入机制。区应急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8.2 物资装备保障
建立以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化储备为辅的多层次、多元化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机制。区应急局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发改局等部门(单位)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区发改局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按权限组织实施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建立应急物资、装备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构建涵盖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地震、消防救援等重点领域装备、重要应急物资和人员队伍等组成的全区应急救助保障系统。发生自然灾害后,区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筹调度指挥各行业领域应急物资、装备、设备及救援队伍等。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区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8.3 通信和信息保障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视情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快速反应能力,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指导地方建设、管理应急通信和灾情信息平台,使各级政府能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8.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灾区请求,及时协调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支援。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应急救助工作。
8.5 交通运输保障与治安维护
水运、公安等部门(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足够运力,保障救灾人员、物资优先运输,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快速、安全抵达灾区。应急救灾(救助)期间,对省级人民政府、省应急管理厅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并优先通行。根据救灾(救助)需要,公安部门应对进出灾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抢通保通等相应交通管理和保障措施,保证救灾(救助)工作顺利开展。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根据指令按有关规定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8.6 设备和设施保障
区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救助)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区政府应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应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灾情发生后,区政府应及时启用避难场所,科学设置集中安置点,防范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运转规范有序。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供排水、用电、用油、通信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区、街两级应加强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为救灾(救助)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鼓励支持为救灾(救助)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抢险救援队伍战斗力。
8.7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救助)队伍建设和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具备相应资质和救灾(救助)能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作用。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视情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等其它救灾(救助)辅助的业务咨询工作。建立完善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强化业务培训,及时规范报送灾情信息,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各级政府每年汛期前应组织开展多层次、多灾种应急联合演练活动。
8.8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需求引导、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8.9 科技保障
依托上级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与气象、自然资源、海洋等部门(单位)间协作共享机制,逐步建立我区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组织相关部门完成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摸清全区风险隐患点,切实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加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救灾(救助)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教体局牵头灾区因灾受损校舍修复加固,保障灾区学校(幼儿园)按时复学复课,及时为受灾师生提供心理抚慰和疏导。
8.10 宣传教育
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组织开展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科学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救灾活动,强化基层救灾(救助)能力建设。
9 监督管理
9.1 预案演练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升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9.2 教育培训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负责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救助)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的教育培训,针对性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处置突发自然灾害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9.3 奖励惩处
区应急局会同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适时组织对《烟台市芝罘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调研核查,督促有关街道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因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在灾害救助工作中有不当行为,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 则
10.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各街道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单位)应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具体工作方案,强化责任落实。
10.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10.3预案分级
本预案为《烟台市芝罘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
10.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芝罘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委员会成员
附件
芝罘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委员会成员
职务 | |
组长 |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
副组长 | 区政府督查室主任 |
区应急局局长 | |
成 员 |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
区发改局局长 | |
区财政局局长 | |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 |
区住建局局长 | |
区海洋渔业局局长 | |
区商务局局长 | |
区卫健局局长 | |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烟台市芝罘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我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规范应急救援行为,保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烟台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辖区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1.5 地质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个等级(详见附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生后,区政府成立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指导开展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其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应急局局长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区消防大队大队长
灾害发生地街道、园区负责同志
成 员: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芝罘供电中心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上级应急部门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紧急援救。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区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区消防大队分管副大队长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意见;汇总、分析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援进展情况;组织应急救援的信息、新闻发布;起草区指挥部文件;承担区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各工作组及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
局、受灾街道(园区)组成。承担组织协调工作;督促落实区指挥部议定事项;协调各工作组,并调度汇总各工作组工作情况、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报送灾情信息;负责文件传阅、归档及会务筹备、文稿起草工作;协调做好上级领导视察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现场指挥部的服务保障工作。
应急救援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消防大队、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组成,必要时商请人武部协调驻区部队协助救援。负责组织协调各类抢险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开展抢险救援,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相关措施;协调救援队伍之间衔接、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紧急转移和安置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
技术保障组: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应急局、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卫健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单位专家构成。负责灾害性质、级别、危害程度等认定,监测、分析、研判灾害动态趋势,组织专家开展险情排查,对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应急监测,为地质灾害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协助开展应急救援。
医疗卫生组:由区卫健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受灾街道组成。负责医疗救援队伍调集,救治受伤人员;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爆发,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社会治安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受灾街道组成。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涉灾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救灾车辆畅通。
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组成。负责对外协调、信息报送、新闻宣传、舆论监督;发布险情、灾情等相关信息;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做好舆情应对。
后勤保障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芝罘供电中心及受灾街道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协调电力、通讯等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负责救援人员、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物资保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学校复课。
灾情评估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和受灾街道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灾情的调查核查、损失评估。调查核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评估灾害对房屋、道路、桥梁等设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3 部门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新闻宣传、舆情监测、舆论引导、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区部队、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区发改局: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全区煤电气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根据灾害应急需求,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投放储备粮油,保障粮油供应。负责区级
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照程序调运。
区教体局:组织遭受破坏的学校学生转移安置,负责协调因灾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受灾学生就学问题。
区工信局:协调通信运营商为抢险救援工作做好通信服务保障、开展公共通信设施的应急抢护;协调我区相关企业紧急生产工业应急物资,协助区应急局、区发改局等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配等工作。
区财政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负责区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及时分析研判灾害动态,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区危房调查工作,及时消除可能造成二次危害的隐患,协助做好危房人员的疏散转移。
区综合执法局:指导灾情被毁坏供水、供气、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地质灾害造成的农业资源损害进行调查
评估;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区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协调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区文旅局:配合区管A级旅游景区的所有权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保护和排险,配合开展修复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伤病员救治工作,对灾情影响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后传染病暴发流行,对食品安全组织开展风险监测,对灾区饮用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并根据需要对下属卫生服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商请人武部,协调驻区部队参与救援;协调社会力量等参与抢险救灾;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协调指导灾情的调查核查、损失评估;负责地震监测,及时通报与地质灾害相关的震情。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涉灾网络舆情恶意炒作、造谣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指导涉灾群体性事件处置。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加强灾区大气、水质、土壤、辐射环境质量等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处置地质灾害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等次生环境灾害。
区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助转移和救援群众。
芝罘供电中心: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协同做好突发灾害处置现场的电力供应。
3.信息报送
3.1 监测、预警、预报
(1)建立健全完善群测群防、群专结合、上下信息互通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2)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及时研判隐患动向,按规定发出预警预报。对灾害发生点及其周围,迅速指导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密切关注动态变化,提出措施建议,作出险情警报。自然资源部门要按规定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3)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密切配合,按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工作并及时处置。
3.2 灾情险情报送
3.2.1 报送内容
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规模等;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和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户数、人数、财产数;地质灾害引发原因及趋势、已采取措施及建议意见。
3.2.2 报送流程
(1)在发现地质险情或灾情时,监测人员、社区、街道(园区)等应立即向区自然资源、应急部门报告,区自然资源、应急部门在获知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后,应立即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原则上应逐级上报,遇有中型以上或有人员伤亡的重要地质灾害时,监测人员、社区、街道(园区)等可越级上报。
4.应急响应
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等因素,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根据分级情况,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4.1 Ⅳ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的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 3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下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4.1.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险情信息后,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认定灾情险情达到启动标准后,报告区指挥部,副指挥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4.1.3 响应措施
(1)区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加强值班力量,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密切监测灾情险情,及时调度救灾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3)立即向市应急局和市自然资源局报告灾情险情。
(4)派出专家组,指导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根据受灾情况,统筹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协助地方开展救援工作。
(6)根据对灾情的核定,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7)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每日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重要情况。
(8)视情况请求上级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4.2 Ⅲ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 人以上、5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2.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险情信息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认定灾情险情达到启动标准后,报告区指挥部,指挥长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同时立即向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指挥部报告灾情险情,请求市指挥部给予支持指导,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3 响应措施
(1)区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街道(园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安排部署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同时立即向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指挥部报告灾情险情,请求市指挥部给予支持指导,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报告灾情险情。
(3)派出区指挥部指挥长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成立市、区联合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应急救援救灾工作。
(4)加强值班力量,监测灾害发展趋势,与受灾现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援工作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及时发布灾情需求。
(5)统筹组织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各部门专家队伍等,开展抢险救援、紧急转移、灾情监测、医疗救护、转移安置、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工作。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协调区人武部商请部队、武警和民兵支援灾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紧急调拨救援装备、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7)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每日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重要情况。
(8)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通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领导批示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9)视情况请求上级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4.3 Ⅱ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5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险情信息后,区指挥部迅速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向区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指挥长启动区级Ⅱ级应急响应。
4.3.3 响应措施
(1)由区长主持会商,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街道(园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安排部署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同时立即向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指挥部报告灾情险情,请求市指挥部给予支持指导,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区长率有关部门赶赴受灾现场,成立省、市、区联合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应急救援救灾工作。
(3)加强值班力量,监测灾害发展趋势,与受灾现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援工作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及时发布灾情需求。
(4)统筹组织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各部门专家队伍等,开展抢险救援、紧急转移、灾情监测、医疗救护、转移安置、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工作。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协调区人武部商请部队、武警和民兵支援灾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紧急调拨救援装备、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6)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每日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重要情况。
(7)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通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领导批示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4.4 Ⅰ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0 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 30 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4.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险情信息后,区指挥部迅速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向区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建议,指挥长启动区级Ⅰ级应急响应。
4.4.3 响应措施
(1)由区长主持会商,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街道(园区)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安排部署。同时立即向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指挥部报告灾情险情,请求市指挥部给予支持指导,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区长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成立国家、省、市、区联合现场指挥部,指导应急救援救灾工作。
(3)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4)统筹组织全区应急救援力量、专家队伍、部队、武警、民兵等实施抢险救援、紧急转移安置、抢修基础设施、灾情监测、医疗救护、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维护社会秩序、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
(5)紧急调拨救援装备、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4.5 响应终止
(1)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
(2)地质灾害发展形势趋于稳定;
(3)地质灾害灾(险)情基本得到控制;
(4)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
(5)受灾地区生活基本恢复正常。
参考上述指标,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结束。
5.保障措施
5.1 应急救援队伍
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地质灾害紧急救援、综合性消防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地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
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有关部门、单位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5.2 指挥平台
应急部门协同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险情灾情快速响应、趋势判断快速反馈、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保障应急救援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5.3 应急技术支撑
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体系,明确技术支撑单位,推进新技术、新方法在应急调查监测预警中的应用,保障突发地质灾害险情调查监测和趋势判断等工作的开展,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5.4 资金与物资装备
区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应急救援、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讯、通信指挥、后勤保障、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5.5 应急避难场所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新建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
5.6 通信电力
区工信局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有一种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区文旅局要督导播出、传输机构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网与机动保障相结合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手段有效、畅通。
区发改局和芝罘供电中心指导、协调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电力供应。
5.7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灾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灾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区教体局、区自然资源局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区域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6.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街道(园区)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7.责任与奖励
7.1 奖 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按规定给予抚恤。
7.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地质灾害:指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
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和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各自相关解释。
8.3 预案分级
本预案为《烟台市芝罘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
8.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烟台市芝罘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有效防范和应对农业生物灾害,确保农业产、农产品贸易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编制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业生物灾害以及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芝罘区农业重大病虫害防治指挥部(以下称指挥部)负责领导芝罘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工作。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局等部门和涉农街道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承担区防控指挥部日常工作。
1.区防控指挥部主要职责。对全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指导编制、修订、发布全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部署农业生物灾害的应急救援和应对处置工作。
2.区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灾情的预测预报、信息发布,监测发生发展动态,制定防控计划。
(2)区财政局:负责筹集披付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所需资金。
(3)区应急局:负责疫区、灾区受灾群众的救灾、救济工作。
(4)区公安分局:负责事发地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发生区的封锁。
(5)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应急防控过程中农药中毒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
(6)黄务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突发事件防控和封锁扑灭等工作。
(7)只楚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突发事件防控和封锁扑灭等工作。
(二)专家组。专家组以生产管理、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从事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的专家为基础组成,根据有害生物发生的不同种类,由区农业农村局适时调整补充专家组成员。
三、运行机制
(一)预测与预警
1.灾(疫)情监测。区农业主管部门为农业生物灾害监测单位,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及植物疫情监测。
2.灾害分级标准。按造成疫情或灾情有害生物的类别、发生范围、发生程度及危害的严重性,将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志。
I级:对农业生产构成特别重大威胁的暴发性、迁飞性、流行性病虫鼠害,县级行政区域内预测发生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0%以上,发生程度为大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划为I级灾情的。
II级:对农业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突发性、迁飞性、流行性病虫鼠害,县级行政区域内预测发生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上,发生程度为大发生;经专家评估认为可能暴发对农业生产造成重大危害的有害生物灾害;特殊情况需要划为II级灾情的。
III级:对农业生产构成较大威胁的病虫鼠害,县级行政区域内预测发生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上,发生程度为中等偏重发生;经专家评估认为易于扩散蔓延,可能对农业生产造成较大危害的有害生物;特殊情况需要划为III级灾情的。
IV级:对农业生产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有害生物,县级行政区域内预测发生面积占播种面积的20%以上,发生程度为中等偏重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已发生的县级行政区域内快速扩散蔓延。
(二)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
(1)报告责任主体。区政府、区农业主管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
(2)报告时限和程序。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农业生物灾害或疑似情况时,应立即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告。区农业农村局核实后立即报告区政府和上一级农业主管部门。
(3)报告内容。包括突发农业有害生物的种类、发生地点和时间、危害区域面积及程度、发生性质的初步判定、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相关图片材料及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
2.先期处置。农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灾害发生后,区防控指挥部应立即对灾情进行综合评估,对其类型、性质、影响面及严重程度做出初步判断,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
3.应急响应。发生IV级农业生物灾害后,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工作。发生III级及以上农业生物灾害后,由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工作,区政府应根据灾情需要和区防控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农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对发生区及其周边地区进行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跟踪监测。根据需要设立检疫检查站,严格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制定防控方案,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应急措施。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发生程度和危害情况,划分为重点防治区、一般防治区和监控防治区,并采取相应措施。
重点防治区:主要包括大发生区、菌源区和流行蔓延区。在防治的关键时期,采取以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处置措施,控制其危害。对大面积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实施统防统治,组建防治专业化服务队伍,做到“五统一”,即“统一组织、统一测报、 统一施药技术、统一技术培训、统一防治时间”。同时,采取切实措施,切断有害生物发生流行的传播途径。对农业外来危险性、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采取彻底扑灭的防除措施。
一般防治区:根据发生灾害的农业有害生物的发生特点、作物、地理、气候等条件分析,确定有害生物将要大发生的区域,采取生态控制、生物防治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
监控防治区:可能要偏重发生的区域和偶发区,推行可持续控害技术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大力推广频振杀虫灯、性诱剂等诱杀成虫的物理防治技术。
5.应急结束。应急预案启动后,专家组负责中期和终期评估,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继续实施、终结实施或转为非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实施防治的意见,经区防控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三)恢复与重建。
1.善后处置。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区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指导灾害发生地开展灾后重建,重点组织实施专家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恢复生产,清理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
2.调查与总结。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农业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发生存在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向区防控指挥部报告。
四、应急保障
(一)经费保障。区财政根据农业生物灾情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业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和除治补助。当启动应急响应时,区财政应及时筹集安排紧急救灾资金。
(二)物资储备。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有害生物实验室、除害处理设施、物资储备仓库、通讯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和农业有害生物的发生特点,做好药剂、药械、油料、运输车辆及其它物资的储备,防治物资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三)技术保障。农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农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危险性、突发性或暴发性有害生物进行超前研究,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根据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和专家意见,建立健全农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发展壮大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稳定基层测报队伍。
五、监督管理
(一)培训演练。每年要分层次对专业人员和机防队队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实战演练,演练结束后写出评估报告,完善补充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对农业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二)监督检查。区防控指挥部定期组织对应对农业生物灾害的能力进行检查。
六、附则
(一)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为《烟台市芝罘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芝罘区农业重大病虫害防治指挥部名单
附件
芝罘区农业重大病虫害防治指挥部
组成人员名单
总 指 挥: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区国有资产运营保障中心主任
区卫健局副局长
区应急局副局长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区黄务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区只楚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烟台市芝罘区城区强降水(防汛)应急预案
为做好城区防汛抢险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抢险救灾等情况,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及省、市政府防汛抢险工作指示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扎实做好各项防汛准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因降雨造成的灾害损失。
二、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级成立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区综合执法局主要领导任副总指挥,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区海洋渔业局、区应急局、区人社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局和城区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区综合执法局,具体负责城区防汛抗旱工作的日常调度、协调和指挥。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及区属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相应的防汛领导机构,健全和完善防汛体制。
(二)层层落实责任。各城区街道办事处作为防汛抗旱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一把手负责制,街道主任对辖区内防汛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要熟悉辖区内重点部位汛情基本情况,掌握防汛设施运行状况。坚持一级抓一级,把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真正做到“领导、机构、资金、物资、措施、协调”六个到位。
三、职责分工
(一)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1.贯彻国家有关城市防汛工作的法规、方针和政策,执行区委、区政府及上级防指下达的各项指令;
2.具体负责区城防指日常工作,研究部署城区防汛应急抢险工作;
3.根据天气预报及上级通知,发布汛情预警信息;
4.编制并实施城区防汛抢险应急预案;
5.组织开展各类防汛检查;
6.做好其他有关城区防汛抢险工作。
(二)城区防指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负责根据城防指指令,组织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雨情、汛情、台风等重要信息;参与城市防汛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各通信企业做好防汛通信保障工作;
区教体局:负责区管范围内教育系统的防洪(防汛)安全知识教育和抢险救灾工作,做好校舍的排查和维修加固,做好师生的安全转移和疏散工作,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
区民政局:负责洪涝灾害调查、灾情(含人员伤亡)统计和上报工作;接收、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其管理和使用;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妥善处理因灾伤亡人员的善后事宜;组织救灾捐赠等;
区财政局:负责协调城区防汛和抢险救灾资金,做好资金管理,及时筹措、拨付相关资金;
区住建局:负责督导区管范围内建筑工地及建筑企业做好汛期安全及防洪(防汛)抢险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监测分析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供求状况,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护、抢救伤员,建立灾害救援应急分队,做好汛期及灾后的医疗和卫生防疫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工作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时侦破破坏城市防洪、水文测报和通信设施及盗窃城市防汛物资的案件;鉴定人员伤亡原因;
区应急局:负责监督、指导汛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防洪(防汛)工作;组织协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也要根据自己的职能和防汛需要做好相应的工作。
(三)各城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相应的防汛领导机构,制定防汛预案,进一步明确防汛任务和要求,并组织对辖区水库、塘坝、河道及涝洼区等重点部位进行详细排查,对存在的问题要限期解决;督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成立防汛抢险队伍,登记造册,落实到人,配足配齐铁锨、镐头、沙袋、救生衣等抢险工具,建立汛期工作记录,详细记录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排查摸底情况,对出现汛情隐患及突发事件要及时迅速处理,并上报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确保城区安全度汛。
四、工作程序
(一)应急准备。各部门、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和驻区各单位应及时更新和储备防汛物资并登记造册,专人管理,做到“地点清、品种清、数量清、质量清、规格清、联系人清”,确保汛期物资质好量足,调的出、用的上;要组建防汛抢险应急队伍并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和抢险训练,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二)应急响应。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防汛组织要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上报等工作。
1.预警级别划分。根据天气预报、已出现的降雨情况和实时汛情等,将城市防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分为IV、III、II、I四级,分别用蓝、黄、橙、红色表示。
IV级(一般,蓝色)预警是指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对城区有影响的水库有可能发生险情或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城区河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城区道路积水,部分房屋进水。
III级(较大,黄色)预警是指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对城区有影响的水库有可能发生较大险情或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城区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
II级(重大,橙色)预警是指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城区内主要排洪河道漫溢,河水严重倒灌;对城区有影响的水库有可能出现重大险情或水库水位达到校核水位,可能造成城区受淹。
I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是指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 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
(1)IV级应急响应。当出现IV级应急响应的汛情时,城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和各城区街道要进入警备状态,根据职责分工,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险情的监视和防汛准备工作,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城区防办。
(2)Ⅲ级应急响应。当出现IV级应急响应的汛情时,城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和各城区街道要进入警备状态,根据职责分工,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险情的监视和防汛准备工作,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城区防办。
(3)II级应急响应。当出现II级应急响应的汛情时,城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立即进入警备状态,各单位负责人要到岗值守待命,由城区防指统一指挥抢险工作;城区防办要密切监视险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险情预测预报和应急抢险调度工作;各城区防指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将情况上报城区防办,城区防办及时汇总相关情况并上报城区防指副总指挥。
(4)I级应急响应。当出现I级应急响应的汛情时,城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立即进入警备状态,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到岗值守待命,由城区防指统一指挥抢险工作;城区防办要密切监视险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险情预测预报和应急抢险调度工作;城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行动,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城区防办,城区防办及时汇总相关情况并上报城区防指副总指挥、总指挥。
3.现场抢险
各城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建抢险专业队伍,当灾情、险情发生时,在城区防指统一调度下,及时赶赴遇险地段,进行抢险工作,救助遇险群众,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或少受损失。
(1)工程抢险队:由区综合执法局、区住建局牵头,各街道参与,应于接到城区防指通知2个小时之内完成集结并到达指定地点,具体负责区级职责范围内防洪排涝设施、包墙、围墙、住宅、学校、厂房等建筑物以及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抢险工作。
(2)灾民安置队:由区民政局牵头,区住建局、卫健局参加,各街道具体负责,应于险情、灾情发生2小时之内,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及伤员医治等问题。
(3)物资供应队:由区商务局牵头、区财政局参加,负责相关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工作。
(4)治安保卫队:区公安分局牵头,对受灾区域的社会治安、交通安全的管理;发布临时社会治安管理管制通告,保卫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重要设施,严厉打击各种扰乱社会秩序、趁灾打劫等违法行为。
(5)宣传队: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各新闻媒体参加,负责根据城防指的指令,组织协调搞好抗洪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等。
(三)善后处理
1.街道办事处牵头对受灾人员及家属进行慰问。
2.对汛期发生的险情、灾情,城区防办要及时了解情况,召集各有关单位和街道,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必要时召开事故现场会,及时总结教训。
3.针对事故的原因,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制度落实。
4.对防汛救灾过程中存在渎职行为的,应由城区防指建议区纪委监委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预案分级
本预案为《烟台市芝罘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
附件:芝罘区城区防汛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附件
芝罘区城区防汛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一、重要信息报送电话
区委办公室值班室:6224141
区政府办公室值班室:6222959
区城区防指办公室:6022187
二、城区防汛应急处置流程图
烟台市芝罘区灾害性降雪应急预案
为紧急应对我区冬季可能遭遇的灾害性冰雪天气,确保快速组织调集社会各方面力量抗击冰雪灾害,有效保障城市交通,减少因灾害性降雪对城市正常运行造成的影响,特制订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气象部门发出暴雪预警警报,或者路面积雪已经达到10厘米,或者已经强降雪3小时且持续进行综合研判预计达到10厘米以上时启动本预案;春节期间、重大任务保障期间降雪根据综合研判启动本预案。
二、应急准备工作
(一)应急作业队伍
1.专业队伍。各清雪责任单位依托保洁企业或社会化租赁的方式组建机械化、专业化清雪队伍,道路保洁员作为人行道清雪主力(其中主次干道650余人,街巷1000余人)配置到各路段、各车组。各清雪责任单位要求所属清雪队伍按照1:1.5比例提前与劳务公司、周边村居达成临时用工协议2400余个,作为预备力量根据实际随时调用。
2.驻街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清雪责任,督促相关驻街单位备足相关清雪工具和设备,组织驻街单位参与清雪应急作业。
3.作业队伍调配。各清雪责任单位要合理调配人工及机械班次,采取错峰作业,避让车流量大的高峰时段,做到“人歇车不歇”,按照“保障主干、机械分段、班组划片”的方式,形成机械为主、人工为辅,机械和人工清扫有效结合的作业模式,发挥人员、机械最大效能。
(二)应急作业设备
为确保有序组织应急作业,各清雪作业单位提前做好人力、物力、车辆安排,设备保持完好状态。全区共有各类清雪设备424台(滚刷109台、雪铲155台、撒布机52台、装载机92台、其他小型清雪设备16台)、各类运输车318辆,作为机械化清雪主力,按应急作业路段落实机械车辆编组和责任人。
(三)应急储备物资
各清雪责任单位做好灾害性降雪应急物资、工具、设施、设备的准备,加强现有设施设备的管理,保持完好状态;区综合执法局储备充足的环保型融雪剂,融雪剂库存原则上2月份之前不少于1500吨,2月份至3月份不少于1000吨,提前分发到各清雪责任单位、作业企业。
(四)灾害性降雪预测预报
区清雪办根据雪情变化及时发布未来降雪天气预报信息,各清雪责任部门、街道要设立一部应急电话,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专门接听气象信息,随时关注微信群信息。各级领导的手机确保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随时保持信息联络。
三、应急工作处置
(一)应急信息发布
在灾害性降雪来临前,区清雪办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持续向各清雪责任部门、街道和作业队伍提供降雪预报。遇有与当日降雪预报不符的气象变化时,区清雪办、各清雪责任单位立即根据动态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调整工作部署,调动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应急清雪。
(二)启动应急程序
气象部门预报为暴雪,或者路面积雪已经达到10厘米,或者已经强降雪3小时且持续进行综合研判预计达到10厘米以上,对城市交通有很大影响时,区清雪办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和市清雪办报告清雪工作情况。
(三)应急职责分工
1.区清雪办负责统筹、协调、布置全区清雪任务,指挥、调度、检查全区清雪工作,适时向区清雪指挥部提出应对灾害性降雪的决策建议。
2.各清雪责任单位负责指挥、布置所辖道路清雪防滑工作,遇有紧急情况时,负责对各类事件和事故组织、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区清雪办。
3.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南大街、环山路、通世路、机场路等74条主次干道清雪防滑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融雪剂采购、发放工作(不负责芝罘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融雪剂供应),负责常规卸雪场地设置和保障。
4.芝罘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负责港城西大街(302省道)、机场路(204国道)2条国省干线公路的清雪工作。
5.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区级有关道路清雪的措施、规定和办法,负责属地道路(区级负责路段除外)、街巷清雪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督导沿街商户、企事业单位参与应急清雪作业。
6.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电视台、报社等新闻机构,按照区清雪指挥部拟定的内容,及时发布雪情信息和清雪工作信息,对清雪不及时的作业队伍、物业小区进行曝光。
7.区财政局负责清雪机械、融雪剂购置和作业经费的保障。
8.区住建局负责督导检查物业小区清雪作业。
9.交警部门协助指挥应急清雪机械车辆参与清雪作业;根据区清雪指挥部要求,对重点路桥进行封闭管理。
10.区委办、区府办负责组建督导组对全区清雪工作进行检查。
四、应急响应
根据气象部门划分降雪等级标准,按照大雪(24小时内降雪5.0-9.9mm)、暴雪(24小时内降雪10.0—19.9mm)、大暴雪(24小时内降雪20.0—29.9mm)、特大暴雪(24小时内降雪30mm以上)四个量级,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IV:适时开展清雪作业。全区出动环卫清雪作业人员1650余人、清雪机械424台,根据降雪量级即下即清即运。
III:城管、公路部门做好应急准备,保障主次干道即时清雪。出动环卫清雪作业人员1650余人、清雪机械424台,主次干道按照1:1比例再补充清雪作业人员650人、应急铲车237台,根据降雪量级即下即清即运。
II:全面做好应急准备,快速清除城市道路积雪。出动环卫清雪作业人员1650余人、清雪机械424台,按照1:1比例再补充清雪作业人员1650余人,应急铲车321台,根据降雪量级即下即清即运。
I:全面做好应急准备,对主次干道及坡路、桥梁实行边下边清作业。出动环卫清雪作业人员1650余人、清雪机械424台,按照1:1.5比例再补充清雪作业人员2400余人,应急铲车480余台,根据降雪量级即下即清即运。全力保障主次干道及坡路、桥梁边下边清作业。
五、应急保障
(一)统筹组织人员力量。组织本系统应急工作人员到岗到位,按照四个响应级别对清雪作业所需的车辆、设备、物资和人力、工具提前编档、调配,组织准备到位,安排专人向区清雪办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统筹调集机械设备。由区清雪指挥部统筹协调紧急征调的社会机械车辆,并对接分配至各清雪责任部门、街道使用,特殊情况下,由区清雪办在全区范围内统筹调配。
(三)统筹落实卸雪场地。在区级卸雪点保障的基础上,区住建局、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的已拆迁工地以及其他具备卸雪条件的空闲场地,由区清雪办对接落实至各街道办事处,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各卸雪场地管理人员、机械设备及现场照明等事宜,就近作为临时堆雪场地。
六、预案分级
本预案为《烟台市芝罘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
烟台市芝罘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应 急 预 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协调快速发展。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烟台市芝罘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芝罘区行政区域内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适用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穷尽一切手段、力量和方法,遵循科学原理、制定施救方案,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坚持应急救援与事前预防相结合,加强重点风险的管控,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夯实基础建设,做到演练常态化、实战化,常备不懈。采用先进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强化监测预警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快速响应,果断处置。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应对,第一时间向上级党委、政府如实报告、争取支持,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第一时间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向社会公开揭露曝光,第一时间疏散无关聚集人群。
4.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方案、统一实施”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人力、物资、设备、技术和信息有机配置,快速高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全面防控、保持稳定。全面排查评估风险,避免事故升
级或次生、衍生灾害;妥善安置伤亡人员,抚慰伤亡者家属,必要时做好相关心理疏导;确保水、电、食品、帐篷等应急物资供应,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二、事故风险分析
工贸行业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八大行业,事故类型涵盖中毒和窒息、其他爆炸、灼烫、坍塌、火灾、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车辆伤害、起重伤害等,具有事故类别多、涉及范围广、次生灾害多等特点。综合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影响较大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四种类型:
1.煤气等可燃气体导致的中毒、爆炸、火灾
工贸行业涉及的煤气等可燃气体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点。燃气的输配、贮存、使用等过程中,存在泄漏、爆炸风险,易引发中毒、爆炸、火灾等事故,可能造成较大及以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高温熔融金属导致的灼烫、其他爆炸、火灾
金属冶炼行业中钢水、铁水及其它高温液态金属,具有极高的温度,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炉内进水、炉体烧穿、高温熔融金属容器泄漏、倾覆等风险,易引发灼烫、其他爆炸、火灾等事故,特别是液态高温熔融金属遇水极易发生爆炸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粉尘爆炸
金属、合成材料、木质等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粉尘,粉尘达到一定的浓度、与空气(氧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到明火或表面温度超过引燃温度的高温物体等可能发生粉尘爆炸,且易产生二次爆炸,极易造成群死群伤。
4.液氨泄露导致的中毒、火灾和爆炸
在工贸行业采用液氨制冷工艺,能快速有效的制冷,液氨易挥发、具有腐蚀性,爆炸极限 15.7%-27.4%,液氨泄漏时迅速气化膨胀,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极易引发群死群伤的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
三、应急救援队伍
芝罘区辖区现有负责全区突发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救援站7个。
1.大海阳路消防救援站,位于芝罘区大海阳路74号,责任区范围为东至胜利路,南至红旗中路,西至建设路,北至北马路。
2.西郊消防救援站,位于芝罘区只楚路100号,责任区范围为东至建设路、西至夹河、南至华盛路、北至幸福南路。
3.惠安消防救援站,位于芝罘区通世路624号,责任区范围为东至胜利南路(远陵夼隧道中段芝罘与莱山分界线),西至青年南路以东、蓁山路以北,南至港城西大街以北,北至红旗中路以南。
4.福莱消防救援站,位于芝罘区福莱里街43号,责任区范围为胜利路以东,滨海广场以南,滨海路以西,塔山隧道以北。
5.芝罘岛特勤消防救援站,位于芝罘区芝罘岛云舒路,责任区范围为东到环海路,南到幸福南路,西到沈海高速、夹河立交桥,北到芝罘岛全境。
6.黄务消防救援站,位于烟台市芝罘区魁玉南路以东、城际铁路以西,责任区范围为东至青年南路、西至外夹河、北至南上坊村、南至西里村。
7.三站消防救援站,位于芝罘区三站汇通广场C119号,责任区范围为东至海港路,西至新桥东路,南至南大街,北至港湾大道连接芝罘屯路。
四、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
发生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委、区政府决定成立临时性指挥机构“芝罘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一)应急领导机构
1.芝罘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区政府成立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消防大队、芝罘供电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应急救援指示批示精神;
(2)研究制定应对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发生事故时,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向单位发出救援指令,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紧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4)确定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协调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检查督促各救援工作组及部门的工作,及时提出指导和改进意见。适时调整应急救援人员组成,保证救援机构正常工作;
(5)负责内外信息的接收和发布,向上级汇报事故救援情况;
(6)负责向上级部门提交事故及救援报告。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区委宣传部: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新闻媒体搞好宣传报道,把握舆论的正确导向;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和新闻媒体记者接待、服务、协调工作。
(2)区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维护伤亡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3)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配合有关单位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人员的撤离工作,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区工信局: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应急抢险的通信保障工作。
(5)区民政局:配合做好事故中遇难人员善后工作,会同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园区)对事故受灾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
(6)区人社局:负责做好工伤保险政策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对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7)区住建局:负责协助企业对受损房屋委托安全鉴定。
(8)区卫健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的定点医院,培训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救护器材和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械、急救药品;组织现场医疗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上报伤亡人员及治疗进展情况。
(9)区应急局:负责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及演练工作;监督检查各街道(园区)、区有关部门及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及演练工作;承接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通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负责应急物资供应保障工作,制定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方案;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受区政府委托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0)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制定芝罘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负责特种设备相关的处置工作。
(11)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协调有关机构及时监测事故现场周围环境污染状况,做好环境风险评估等技术支持工作。
(12)区消防大队:协助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方案;负责协调调集消防专业队伍、车辆、器材和物资开展事故应急救援、事故现场涉险或伤亡人员搜救、事故现场洗消等工作。
(13)其他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领导小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领导小组常设机构及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联络协调和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修改和演练等工作。
五、预测、预警及信息报告
(一) 信息监测与报告
1.各街道(园区)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负责全区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工作,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和要求,加强对事故信息监测、报告工作,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2.区应急局应掌握辖区内冶金等工贸行业及重大风险点的分布状况,监督冶金等工贸行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领导小组其他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常规数据检测、风险分析等制度,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通报其他成员单位。
(二)预警
各街道(园区)和冶金等工贸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区政府、区应急局和主管部门报告。
(三) 预警级别及发布
1.预警级别。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芝罘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三级:(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蓝色。
(1)(Ⅰ级)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较大及以上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区政府根据情况采取区级应急响应。
(2)(Ⅱ级)黄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一般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根据情况采取区级应急响应。
(3)(Ⅲ级)蓝色预警:出现异常状态,未出现人员伤亡,预期可能:会出现伤亡或伤亡人数存在继续扩大可能;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根据情况采取区级应急响应。
2.预警发布和解除。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芝罘区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由区应急局提出建议,报领导小组审批,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由区政府发布和解除。
六、应急响应与处置
(一)报警与接警
1.事故报告
(1)事故现场人员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拨打119、120和110电话报警,并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区应急局和主管部门报告。
(2)事故单位负责人报告程序: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所属街道(园区)、区应急局和主管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5分钟,同时启动本单位相应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应急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初报的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可能的后果、现场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续报的主要内容:单位、时间、事件规模、伤亡人数、其他后果、救援情况、预后发展等。
(3)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园区)和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区应急局和区政府报告。区应急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电话向区政府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向上级应急部门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事故情况,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5)区应急局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接到安全事故报告时,应立即向区政府值班室报告,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分级响应
(1)一级响应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按照本预案成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部门及相关专家、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迅速按照分工开展科学有序救援工作。区长、分管副区长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度指挥,并及时向应急厅及市委报告应急救援进展及情况。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指示精神、要求及部署。
(2)二级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时,按照本预案成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部门及相关专家、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迅速按照分工开展科学有序救援工作。分管副区长、区应急局局长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度指挥,并随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进展及情况。认真落实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及部署。
(3)三级响应
出现异常状态,未出现人员伤亡,预期可能会出现伤亡或伤亡人数存在继续扩大可能时,按照本预案成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及相关专家、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分工开展救援工作。区应急局局长、分管副局长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度指挥,并随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进展及情况。认真落实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及部署。
(二)先期处置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疏散事故区域人员,迅速组织企业应急队伍划定警戒区域开展抢险救援。
2.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园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街道(园区)应急预案,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3.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应向上级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三)先期处理主要措施
(1)煤气、着火事故: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向上风口撤离,迅速切断煤气来源,现场救援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现场禁止火源;煤气管道爆炸着火,充氮气或蒸汽保压、逐渐关闭煤气阀门。
(2)高温熔融金属事故:转炉、电炉进水立即急停断电,关闭进水阀,转炉关闭底吹氩、关闭氧气及氮气气源,严禁动炉,组织现场人员警戒和撤离。高温熔融金属容器泄漏、倾覆,跑钢、跑铝、跑铜等,对周边影响范围内的天然气等易燃易爆装置及管道进行停气和防护;区域禁止有水;高温液态影响区域的下水道、地沟、低洼处等保持围堰等防护措施良好,防止高温液体进入;严防高温液体与水混合。
(3)粉尘爆炸事故:立即停机,及时切断动力电源;立即组织撤离现场人员;组织应急力量扑救火灾,铝粉、镁粉不能使用水、泡沫灭火剂等灭火。
(4)液氨泄露事故:立即停止作业,组织现场人员向上风口撤离;先停机切断设备电源,开启喷淋系统与事故风机;事故处置人员穿戴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重型防化服,携带抢险堵漏工具进入现场,查找泄漏点,关闭泄漏点前后阀门;如无法靠近发生氨泄漏设备,立即关闭与之相连串通其他设备最近的氨阀,开启紧急泄氨器。
(四)应急响应与实施
1.基本应急。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区应急局立即通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并组织实施本预案。
(1)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大队及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园区)主要负责人组成。
(2)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①指挥、协调事故发生地街道(园区)、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调配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②维护事故发生地的安全和稳定。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确定救援功能区位置,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性措施;做好群众稳定工作,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
③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确定危害性质及危害程度。
④组织营救受伤、被困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⑤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局汇报事故现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⑥负责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⑦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3)现场指挥部专业工作组及其主要职责
①综合工作组,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牵头,成员由区委宣传部以及事故发生地街道(园区)组成,主要负责调度有关情况,综合协调各组工作,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督促、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②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成员由事故发生地街道(园区)和事故单位组成,负责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
③抢险救灾组,由区消防大队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事故单位应急救援人员和其他企业专职救援队伍,制定抢险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抢险救援实际情况,报请指挥部批准调动和指挥各种救援力量。
④技术保障组,由区应急局牵头,成员由区消防大队、区工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专家组及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做好事故应急咨询服务;提出抢险救援的技术措施,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测定事故的环境污染区域及危害程度,并提出处置意见;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
⑤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局牵头,安排和协调辖区医院,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并做好相关防疫工作。
⑥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街道(园区)牵头,区应急局、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芝罘供电中心及事故单位等为成员,负责抢险物资及装备的供应、通信保障、道路修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做好电力供应、生活安置、提供生活必需品等后勤保障工作。
⑦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街道(园区)牵头,区民政局、人社局及有关保险机构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⑧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纪委监委、总工会及有关部门组成,负责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
2.开展救援。现场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方案,下达救援指令,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各专业组、各有关成员单位、消防救援队伍、各专业救援技术支持队伍、有关专家根据救援实施方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1)设立警戒区。由警戒保卫组会同技术保障组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侦察检测,为事故处置划定警戒范围,设立警戒区,根据气象状况合理设置指挥、救援、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临时避难等专项区域,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开通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2)紧急疏散。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由警戒保卫组会同当地街道(园区)及时组织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区域的人员,根据技术保障组的意见,指定临时避难场所或指导周边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我防护,迅速撤离危险区域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同时做好自救与互救工作。
(3)抢救人员。由抢险救灾组组织搜救事故现场受伤、被困人员,脱离事故现场,由医疗救护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
(4)危险控制与消除。由抢险救灾组会同技术保障组与事故单位,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制定处置方案,对险情进行控制与消除,防止引发次生、衍生灾害。
(5)现场洗消。针对事故造成的污染和危害,环保、卫健、消防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迅速采取洗消措施。
(6)危害监测与处置。技术保障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并提出处置意见。
(7)情况报告。各救援小组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各自的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3.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1)成立由应急、消防、环保等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检测、分析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
(2)技术保障组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分析,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治理措施和建议。
(3)信息发布。综合工作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事故有关信息。
4.应急救援结束。在事故险情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已被消除,受伤人员得到有效救治,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并符合有关标准后,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宣布应急救援行动结束,解除应急状态,各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工作由事故发生地街道(园区)负责,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
2.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等工作。
3.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各自写出救援报告,上报领导小组。
4.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置等工作。
5.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二)社会救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街道(园区)及应急、民政等部门负责做好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及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
(三)保险理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理赔。
(四)总结与评估。领导小组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总结评估报告报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区委、区政府。
(五)事故调查。按照事故调查的权限组成或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向区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八、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1.各成员单位要完善应急值守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应急救援信息。
2.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和互联网等手段,切实保障本单位有关人员的通讯畅通。
(二)应急救援队伍保障。以消防救援队伍为事故应急救援骨干力量,其他各专业技术支持队伍以及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作为事故应急救援辅助力量。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没有条件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要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或指定专门的应急救援人员。
(三)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区应急局、区消防大队应指导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按标准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装备,并负责落实事故抢险救援所需的各种特种车辆、工具、器材和物资。
2.物资保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
3.应急救援资金保障。企业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辖区街道(园区)协调解决。
4.医疗卫生保障。区卫健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护队伍,发生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
5.治安保障。区公安分局按照规定,参与事故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6.技术支持与保障。区应急局应定期更新、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并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持作用,协同有关单位的技术专家对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九、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宣传。各街道(园区)及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培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负责人和应急救援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常规性技能培训和战备训练,确保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三)演习
1.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2.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3.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评价演练效果,评审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并把演练评估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区应急局。
(四)奖惩
1.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2.对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一)预案管理
1.各街道(园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局。
2.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区应急局组织成员单位修订。
3.区应急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审、修订,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发布。
(二)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分级。本预案为《烟台市芝罘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
(四)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事故分级表
附件
事 故 分 级 表
等级 | 分级标准 |
特别重大事故 | 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重大事故 | 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较大事故 | 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一般事故 | 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烟台市芝罘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规范人防工程事故应急管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及时有效地处置人防工程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发生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单建、直属人防工程发生地质坍塌、滑坡、倒灌、火灾等安全事故或其他相关事故,分为以下三类:
1.自然灾害引起的人防工程事故。主要包括由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起的人防工程事故。
2.重大安全事故引起的人防工程事故。主要包括由于人防工程内部发生火灾及人防工程施工等引起的事故。
3.社会安全事件引起的人防工程事故。主要包括由于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等引起的人防工程事故。
(四)事故分级
按照人防工程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人防工程事故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见附表)。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成立烟台市芝罘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人防办主任任副组长,区发改局(区国动办)、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统一领导人防工程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对超出我区处置能力的人防工程事故,按程序向上级汇报,并在上级指导下对重特大人防工程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二)办事机构
芝罘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动办(人防办),区国动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区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贯彻国家有关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的法律法规,执行区政府、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指令;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责,组织人防工程安全检查;负责向区政府及市人防办报送紧急重要事项,向区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定期组织修订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督促检查预案演练工作;具体组织指挥人防工程事故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做好区应急领导小组的其他有关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
1.区财政局: 负责协调事故救援资金及人防工程重建资金的筹集和落实。
2.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山体滑坡、泥石流等造成人防工程事故的灾害进行监测,及时提供地质灾害相关信息。
3.区住建局:指导做好城市建筑工地的安全工作;协助进行人防工程的重建工作;协助做好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保障、事故救援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
4.区卫健局:负责组织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5.区应急局: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事故救灾物资;参与实施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区综合执法局: 负责指导事故现场受损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设施的抢修工作。
7.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周边秩序和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通行工作。
三、事故报告
(一)事故受理
区国动办(人防办)是受理人防工程事故报告的主要部门,同时负责受理其它相关部门(如110、119、120、122接警台等)转接的事故报告。受理单位在接到人防工程事故报告时,要做好记录(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原因、伤亡损失情况等内容),按程序及时报告。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事故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区领导的批示传达给有关街道(园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二)事故报告
(1)报告责任主体: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街道(园区)或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当地街道(园区)及主管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人防工程事故的责任主体。
(2)报告时限和程序:事故发生后,事发当地街道(园区)或有关部门,应当核实并在半个小时内向区政府及人防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市政府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人防工程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四、事故处置
(一)应急响应
人防工程事故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有关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有关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凡发生较大及以上人防工程事故,由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先期处置,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并迅速上报市政府,服从上级部门指挥处置事故。发生一般人防工程事故,由事发地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采取先期处置,并上报区政府,区政府、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我区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二)处置程序
1.组织营救和救助。迅速组织力量营救受灾人员及受威胁人员,做好受灾人员的疏散、撤离、安置工作,使人员伤亡降到最低程度。参与人防工程事故处置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调动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分工和事故处置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维护好事发地的社会稳定。采取区域控制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控制事故有关责任人,做好受灾及相关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
3.加强现场监测。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人防工程事故的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4.保障公众生活。根据需要,适时启用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和应急专项资金,及时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基础设施。
5.加强协同作战。参与人防工程事故处置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调动队伍赶赴现场,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分工和事故处置要求,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三)应急联动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确定成立现场指挥部和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负责召集现场工作会议,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部署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置的组织及监督协调工作;与应急领导小组保持密切联系,接收有关指令,并随时报告现场应急处置情况,现场应急处置结束后,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并将现场处置情况书面报告区人防工程应急领导小组。
(四)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由批准预案启动的指挥机构作出终止执行相关预案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五、善后工作
(一)善后处置。事发地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迅速组织力量开展事故核实和恢复重建工作,积极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各职能部门对恢复重建、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等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灾民进行妥善安置,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社会机构对有需要的灾民进行社会心理援助;对事故中伤亡人员、应急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和补偿;加强对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与管理。
(二)调查与评估。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要及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书面报告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事故调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原因、采取的应急措施、伤亡人数及经济损失、灾民安置情况、灾后恢复情况等。
六、监督管理
(一)日常管理。区国动办(人防办)要重视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对各类人防工程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督促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按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二)宣传和培训。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人防工程事故预防的普及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预防意识。定期组织人防工程事故应急处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预备人员进行常规性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原则上每年定期组织1次应急演练,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
(三)责任与奖惩。
1.对在应急处置行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行动中组织不力、措施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附则
(一)本预案由区国动办(人防办)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为《烟台市芝罘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人防工程事故分级表
附件
人防工程事故分级表
级别 | 严重程度 | 造成后果 | 备注 |
Ⅰ级 | 特别重大 |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人防工程事故 | |
Ⅱ级 | 重大 |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人防工程事故 | |
Ⅲ级 | 较大 |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人防工程事故 | |
Ⅳ级 | 一般 |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
备注 | 事故造成后果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 |
烟台市芝罘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芝罘、美丽芝罘,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烟台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区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赤潮及浒苔突发事件、地质环境突发事件和海上溢油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烟台市芝罘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扎实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1.4.2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属地街道园区。
1.4.3 分级响应,分类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和预警级别的等级划分,各级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实行分类指导、分类处置。
1.4.4 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支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充分发挥科技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详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成立芝罘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
2.2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区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污染处置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局、区海洋渔业局、芝罘区海事处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规范收集暂存,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妥善安全处置;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等。
应急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综合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海洋渔业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医学救援组:由区卫健局委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海洋渔业局、芝罘区海事处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新闻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采取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地做好相关知识的广泛普及;坚持事件处置和舆情处置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社会稳定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参加。主要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并视情吸收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1.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1.1.1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结合部门职责分工,开展对区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1.1.2 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街道园区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1.2 风险预防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备。各相关部门和街道园区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3 预防职责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各组成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监督管理,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源头把关,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事发地设区的市政府发布。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发布。
3.2.2 预警状态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2.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街道园区或区生态环境分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按照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区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通报的县市区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响应,由事发地设区的市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组织实施。
4.1.2 分级响应启动
4.1.2.1 Ⅰ级、Ⅱ级响应。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
4.1.2.2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
4.1.2.3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区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向申请市政府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4.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2.2 现场应急处置
区政府成立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协调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按照上级要求,及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4.2.3 环境应急监测
4.2.3.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环境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4.2.3.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2.4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区委宣传部和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2.5 安全防护
4.2.5.1 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2.5.2 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1)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2)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险场所。
4.3 响应终止
4.3.1 响应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应当终止。
4.3.2 响应终止的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上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决定终止应急;
(2)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5.3 善后处置
组织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5.4 保险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区政府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形成由政府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政府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
6.2 资金保障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财政部门要确保对由区政府承担的区域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资金保障。
6.3 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成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职责分工,建设储备应急处置设备、自身防护装备等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6.4 应急车辆保障
区生态环境分局至少装备1辆环境应急指挥车。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
6.5 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12369”环境举报电话的作用,确保信息畅通;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6.6 应急资源的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根据区政府、区应急局统一要求,建设区应急物资储备库。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讯器材等物资,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7 宣传、培训与演练
(1)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2)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成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3)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成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修订,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区生态环境分局视情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依据应急预案,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
7.2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分级
本预案为《烟台市芝罘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芝罘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及部门
职责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ー、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城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城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量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芝罘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成员及部门职责
指 挥 长: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
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组成部门: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根据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预报预警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控工作。
区发改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生活类物资的紧急调度。
区工信局: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经费保障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进行表彰奖励。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处置。
区住建局:负责协调烟台市交通运输局做好交通运输方面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河道、水库水量调度。负责农业突发环境事件(属于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事件除外)、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组织评估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损害程度,组织开展农业生态修复。
区海洋渔业局: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海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警,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区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开展职责范围内食品、饮用水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环境监测数据,组织开展健康风险评估,提供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对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受灾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教援工作;参与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期间供应的食品、药品等安全监督检查,打击囤积居奇。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配合上级部门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协调上级部门指导城市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
区公安分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在应急救援时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疏散、撤离;参与特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芝罘海事处:负责港口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非军事船舶重大污染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作为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修订芝罘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公众进行环境应急宣传和教育,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和救援队伍的建设,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任务等。
烟台市芝罘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34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23〕53号)等。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烟台市芝罘区行政区域内出现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
(四)预案体系。芝罘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区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运输和错峰生产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减排操作方案)。
(五)工作原则。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筹兼顾,差异管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芝罘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和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教体局、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交安办、区生态环境分局、芝罘供电中心、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组成。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预报预警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专家咨询组、应急处置组,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
(二)机构职责。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区应急指挥部决定事项;制定和完善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预报预警组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根据市政府公布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确定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
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交安办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专家咨询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聘请相关专家组建,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应急处置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交安办组成,负责按照职责分工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芝罘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编制芝罘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预警预报
(一)风险评估。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结果,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人体健康。因此,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二)预警分级。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
1.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2.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预测日AQI>150持续2天及以上。
(三)预警发布
根据市应急指挥部预警启动芝罘区相应级别的预警。当市应急指挥部未发布预警,芝罘区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四)预警解除与调整。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1.预警降级与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2.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及时采取升级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1.对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实行分级响应,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2.对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不分等级。当发布O3预警时,启动O3重污染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指挥部按照区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
(三)减排要求
1.动态修订减排清单。按照要求及时修订应急减排清单,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城市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空气质量影响较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2.切实落实减排比例。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
(1)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可根据自身实际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20%、40%、60%。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2)O3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以应急减排清单为基础,将VOCs和NOX重点排放源纳入管控,全社会VOCs和NOX减排比例一般不低于20%,可增加VOCs和NOX协同减排量,确保污染物减排能够达到降低O3浓度的效果。
(四)应急响应措施
1.PM2.5重污染差异化应急管控。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指南》要求。规范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原则上,对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省、市、区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2.O3重污染差异化应急管控。为提高O3重污染应急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积极应对O3重污染天气,有效遏制夏季O3污染持续升高态势,对重点涉VOCs行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烟台市重点VOCs行业分级规则(试行)》,对重点涉VOCs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按照Ⅰ、Ⅱ、Ⅲ三个等级,在O3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Ⅰ级企业”代表该行业内环保绩效水平“先进”的企业,处于行业标杆地位;“Ⅱ级企业”代表该行业内环保绩效水平“较高”的企业,处于行业中等地位;“Ⅲ级企业”代表该行业内环保绩效水平“一般”的企业,处于行业较低地位。O3应急期间对重点涉VOCs排放企业实施差异化管控,Ⅰ级企业自主采取减排措施,Ⅱ级企业8-18时部分停产或限产,Ⅲ级企业8-18时停产(不可中断工序除外)。规范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2)小微涉气企业。对VOCs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涉VOCs行业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3.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够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4.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5.PM2.5重污染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采取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砂石料场、港口码头易扬尘物料堆场、企业物料堆场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禁止开展防火演练、烧除隔离带等野外用火行为。
移动源减排措施。芝罘区城区内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采取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砂石料场、港口码头易扬尘物料堆场、企业物料堆场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禁止开展防火演练、烧除隔离带等野外用火行为。
移动源减排措施。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芝罘区城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工业园区和港口码头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采取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在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砂石料场、港口码头易扬尘物料堆场、企业物料堆场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禁止开展防火演练、烧除隔离带等野外用火行为。
移动源减排措施。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芝罘区城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在此基础上,经区应急指挥部同意,可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工业园区和港口码头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O3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O3超标应急响应启动后,每日8:00-18:00采取下列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公众及中小学、幼儿园尽量避免室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夜间加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O3应急减排清单的涉VOCS排放工业企业执行O3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减排措施。
面源减排措施。停止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和道路(桥梁)防腐作业、道路标识等涂装或翻新作业、房屋修缮、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大型商业建筑装修、护坡喷浆、外立面改造等排放VOCs的施工作业。停止加油站汽油装卸作业。停止汽修企业喷涂作业。
(五)应急响应终止。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六)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区应急指挥部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向市应急指挥部报送前一日预警和应急响应情况,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二)经费保障。为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订、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物资保障。区应急指挥部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信息联络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信息发布
(一)应急预案发布。区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修订全区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时间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二)预警信息发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情况等。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新闻媒体应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七、应急演练
全区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各单位应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
(二)预案培训。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备案。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区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重点工业企业减排操作方案,应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四)预案修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九、责任追究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十、附则
本预案为《烟台市芝罘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芝罘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烟芝环委〔2020〕4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芝罘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
芝罘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序号 | 成员单位 | 职责 |
1 | 区委宣传部 | 负责协调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会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2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负责开展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的修订更新;负责发布全区重污染天气预警;督促全区落实应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企业采取响应措施;配合区交安办等部门指导和监督落实高排放机动车控制措施。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3 | 区财政局 | 为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4 | 区工信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配合区生态环境分局落实停产限产措施。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5 | 区教体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6 | 区住建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监督落实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含拆迁)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7 | 区综合执法局 | 负责监督落实道路保洁措施。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8 | 区交安办 | 负责协调市区机动车路查,协调落实机动车临时限行方案。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9 | 芝罘供电中心 |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配合政府部门对停产、限产企业采取相应的电力分配措施。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0 | 各街道办事处 | 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加大重污染天气控制防范宣传力度,负责对本辖区内企业进行督导落实,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主管部门对接。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烟台市芝罘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烟台市芝罘区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及时有效处理处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保障公众和辐射环境安全。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辐射事故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5.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6.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
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注:核事故由其他预案指导处置。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芝罘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统一领导全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决定辐射事故的防范处置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贯彻执行区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示;编修烟台市芝罘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和协调相关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行动和信息报告工作;督促落实辐射事故的防范处置措施。
(二)成员单位职责。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及协调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区领导小组;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区公安分局: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察和追缴;对辐射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
区卫健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治。
区财政局:负责区政府承担的辐射事故日常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应急响应和人员培训等经费保障。
三、辐射事故的应急
(一)辐射事故的预防。建立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体系成员单位密切配合的联动机制,畅通信息沟通渠道,防范辐射事故。
加强全区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预审、放射源转移备案等工作,维护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为辐射事故应急提供信息基础。
建立健全对全区辐射工作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对放射源的进出口、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等各个环节的跟踪管理,加强对辐射工作单位重点部位、敏感目标的监控,消除事故隐患。
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建设,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检查制度,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二)辐射事故的报告。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上报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区领导小组和市生态环境局。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情况下,逐级上报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个小时,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
(三)预警及措施。
1.预警级别。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严重性、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一般(四级)、较重(三级)、严重(二级)和特别严重(一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2.预警期的措施。进入预警期后,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各组织机构、各部门和单位要采取相应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各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积极履行职责;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辐射事故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必要时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辐射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四)应急响应的启动。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的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国家辐射事故应急组织领导机构的指示要求组织实施。
重大(二级)、较大辐射事故(三级)的应急响应工作根据省辐射事故应急组织领导机构的指示要求组织实施。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定一般辐射事故(四级)的应急响应启动和实施工作。接到市领导小组发布应急响应启动命令后,由区政府有关负责人配合市政府有关领导、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需要及各成员单位职责设立应急监测、应急救援、应急专家和应急保障等若干工作组,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必要时协调驻烟部队、武警参与救援处置。
(五)应急响应的终止
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2.应急响应终止。对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由发布应急响应启动的领导小组宣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后,应继续进行环境放射性巡测、采样和事故影响的评价工作,直到自然过程或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下去为止。
应急响应终止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编制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经本级领导小组批准后,于应急响应终止后 2 周内报上一级领导小组。
四、培训和演练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部门应根据各自特点,制定辐射事故应急培训计划和方案,定期对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各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统筹规划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定期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演练,保证实战效果。
五、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区财政局负责应由芝罘区政府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经费。
(二)装备保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任务,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装备物资。
(三)应急设备物资日常保养制度。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部门应加强对应急仪器设备、物资装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能够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六、附则
本应急预案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实际及时进行修编。
本预案为《烟台市芝罘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
附件:辐射事故分级标准
注: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 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 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2.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或等于5.0E+14Bq,且小于 5.0E+15Bq 的I-131 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 0.5km2,且小于3km2 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 的Sr-90 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 1.0E+14Bq的 Sr-90 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 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3.较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 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且小于0.5km2 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 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 的Sr-90 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 1.0E+13Bq的 Sr-90 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 2.5D2,且小于 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4.一般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 5.0E+11Bq 的 I-131 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 500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 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 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1Bq 的 Sr-90 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 1.0E+12Bq 的 Sr-90 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 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烟台市芝罘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了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有可能发生在城市供气系统的重大事故,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供气企业、咨询机构等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地处置燃气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统筹安排各部门、街道、企业应急工作任务,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山东省应急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烟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烟台市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蓝色预警突发情况,芝罘区内城市供气系统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或气源供应不足;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在启动本预案处置的同时,要立即汇报市级,提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山东省城市供气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生较大燃气事故时,提请烟台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启动《烟台市市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发生一般燃气安全事故时,以启动本预案为主。必要时提请市燃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启动市级预案进行应急支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2.1.1区政府成立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第一主任、总指挥,区综合执法局局长任常务主任。区委宣传部、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财政局、区消防大队、烟台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烟台新奥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汇通能源利用集团有限公司等为成员单位。
2.1.2区指挥部职责
(1)负责贯彻实施有关燃气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等,研究制定应对城市燃气突发事件的实施意见。
(2)负责决策和部署城市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3)负责全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和机制建设。
2.1.3成员单位职责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落实处置城市燃气突发事件的电力、通信保障等,协调电信企业支持信息发布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涉及的建筑物质量安全评估,根据需要调用相关建筑物资、机械参与应急抢险救援。
区公安分局:负责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影响区域的安全警戒,疏散警戒区域人员,维护现场秩序;按照现场指挥部确定的警戒范围实施交通管制;对妨碍抢险抢修的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
区应急局:根据区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城市燃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区消防大队:负责实施险情控制、救助被困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事件发生区域稀释、冷却、灭火等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地周边环境污染状况的应急监测和跟踪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污染范围,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涉及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救治现场受伤人员,保障应急医疗需求。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城市燃气突发事件中有关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抢险与处置。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应由区级承担的物资和财力保障。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收集、报送城市燃气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会同区应急、公安、消防等部门调查处理城市燃气突发事件等。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按照区政府确定的统一口径发布城市燃气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宣传报道。
各街道办事处: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辖区内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开展疏散、安全转移、安抚劝导、救助安置等工作,保障社会稳定。
芝罘供电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影响区域电力系统安全控制、电力设施抢修、恢复供电等,为抢险救援提供用电保障,配合做好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燃气企业:制订本企业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负责实施专业处置;配合有关部门支援同行业内相关企业的燃气应急抢险抢修工作,负责区域内所属燃气管线的安全运行、维护和应急抢险,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维护燃气管网安全并提供抢险抢修技术支持,做好液化石油气管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综合执法局。
主要职责:
(1)落实区指挥部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加强应急能力建设的措施,组织开展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和培训。
(2)组织制订、修订芝罘区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制订完善本级预案。
(3)收集、分析、上报有关燃气突发事件信息。
(4)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蓝色预警,向区指挥部提出发布和解除其他预警的建议。
(5)调动各类应急资源,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实施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6)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作为指挥部的咨询机构。
2.3现场指挥部
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现场各方力量实施应急处置。
2.4指挥部专家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2.4.1指挥部专家工作组由供气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以及消防和电力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以外聘专家。
2.4.2指挥部专家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1)参加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2)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3)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4)受指挥小组的指派,给予技术支持。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与信息监测
由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城市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建立信息监测体系,健全我区燃气安全运行监测预报和信息共享机制。
(1)及时掌握地震、地质、气象等部门预测的可能影响城市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的自然灾害信息。
(2)区政府有关部门与各街道办事处、燃气企业建立信息交流制度,了解掌握燃气供应和需求情况,及时监测大型机械施工作业可能危害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的信息。
(3)利用“110”“119”报警电话和12345市长公开电话服务热线等及时收集社会公众报警信息。
(4)燃气供应企业对上游供气量、气质、压力等变化情况和供气设施发生故障等信息实施全面监测。
3.2信息报告
3.2.1建立信息报告体系。居民和单位发现燃气安全隐患和燃气突发事件应立即报警或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并核实情况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综合执法局)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简要经过;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情况、可能发生的后果及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3.2.2接到报警后,燃气供应企业迅速到达现场核实情况,启动企业应急预案,立即实施专业处置,对现场情况进行研判后,分别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属地街道报告情况。
3.2.3因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施工单位要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立即报警并向建设单位和燃气供应企业报告。
3.3信息分析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立即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综合评价燃气突发事件对城市公共安全的影响程度和范围,迅速提出预警及应急意见,经区指挥部批准后启动本预案。
3.4预警分级
城市燃气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或重点区域发生燃气突发事件,可视情况提高预警级别。
3.4.1红色预警(特别重大级别)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发布红色预警。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天然气门站、储配站、加气(母)站等重点设施附近发生大面积燃气泄漏,未能有效控制,燃气泄漏直接影响区域内燃气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50%,且有进一步增加趋势。
(3)燃气高压、次高压管线等干线管网及辅助设施发生大面积燃气泄漏,未能有效控制,燃气泄漏直接影响区域内的燃气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20%,且有快速增加趋势。
(4)液化气灌装站、储配站、运输槽车倾覆等造成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未能有效控制。
(5)在主城区同时发生多点、大面积燃气泄漏,且燃气泄漏量持续增加。
(6)地震部门发布我区发生6级(含)以上地震灾害信息;地质、气象部门发布我区发生可能影响燃气安全运行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或气源供应不足,可能影响到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48小时以上供气。
3.4.2橙色预警(重大级别)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发布橙色预警。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事故;
(2)城市区域调压站、CNG(压缩天然气)加气站、LNG(液化天然气)站、液化气瓶组站、液化气瓶装供应站、小区液化气管线、城市高层建筑内多个住户的燃气设施、城市主干道路下埋地燃气管线等发生燃气泄漏,未能有效控制,燃气泄漏直接影响区域内燃气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50%,且有进一步增加趋势。
(3)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地下空间或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我区主次道路下电缆沟、电信沟、城市污水管、雨水管等发现泄漏燃气,未能有效控制,燃气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50%,且有进一步增加趋势。
(4)全区液化石油气出现脱销状况。
(5)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或气源供应不足,可能影响到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供气。
(6)地震部门发布我区发生5级(含)以上地震灾害信息,地质、气象部门发布我区发生可能影响燃气安全运行的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4.3黄色预警(较大级别)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发布黄色预警。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城市次要道路、小区道路下埋地燃气管道,架空燃气管线或城市多层建筑内燃气设施,居民住宅区楼栋调压箱、小型调压站等发生燃气泄漏,未能有效控制,燃气泄漏直接影响区域内燃气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50%,且有进一步增加趋势。
(3)城市居民住宅区的大型地下停车场等地下空间发现燃气积聚现象,浓度已达到爆炸下限的50%,且未能有效控制。
(4)燃气管线及设施因外力破坏造成燃气泄漏扩散,威胁到周边居民安全。
(5)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或气源供应不足,可能影响到1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24小时供气。
3.4.4蓝色预警(一般级别)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发布蓝色预警。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发生燃气泄漏事件,燃气泄漏直接影响区域内燃气浓度已达到爆炸下限的20%。
(3)预测未来3天内燃气日用气负荷均高于上游单位日指定供气计划的5%至10%。
(4)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组织施工,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5)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或气源供应不足,可能影响到5000户以上居民连续24小时停止供气。
3.5预警发布
本预案只在发生较大事故以上事故时进行预警发布,当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时,根据事故级别发布红色和橙色预警,由区指挥部负责报市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台、电视、通信、信息网络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实施,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警报盲区、学校等特殊场所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6预警行动
城市供气系统发生重大事故并发布燃气突发事件预警后,公安、消防等部门和辖区街道有关人员迅速到达现场,确定警戒范围,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人员。供气单位和燃气管理部门立即到达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区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应急抢险各项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事件分级
按城镇供气系统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应急响应分为I、II、III、 IV四级。
4.1.1特别重大事件(I级)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事件,可启动I级应急响应。
(1)高压(P>1.6MPa)以上级别的天然气供应系统及城市天然气门站、液化天然气生产储备场站、液化石油气储备场站等发生燃气火灾、爆炸,或发生非可控重大燃气泄漏,且燃气泄漏直接影响区域的燃气浓度已达到爆炸下限的80%,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达到国家有关特别重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严重影响全区燃气供应和危及社会公共安全。
(2)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用燃气48小时以上。
(3)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引发次生灾害,造成铁路、高速公路运输长时间中断,或造成供电、通信、供水、供热等系统不能正常运转,城市基础设施处于瘫痪状态。
4.1.2重大事件(II级)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事件,可启动II级应急响应。
(1)城市次高压(1.6MPa>P>0.4MPa)以上级别的天然气供应系统、压缩天然气母站、液化天然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储灌站、液化石油气管网、瓶装液化气供应站、车用燃气加气站(包括CNG和LNG)等燃气供应系统及用于燃气运输的特种车辆发生火灾、爆炸,或发生非可控重大燃气泄漏,且浓度已达到爆炸下限的80%,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达到国家有关重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严重影响部分区域燃气供应和危及社会公共安全。
(2)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导致部分区域燃气设施超压运行,严重影响用户用气安全,或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用燃气24小时以上。
(3)城市气源或供气系统中燃气组份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终端用户用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或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引发次生灾害,造成其他市政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4)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在大型公共场所或人群聚集区,如广场、车站、医院、机场、大型商场超市、重要活动现场、重要会议代表驻地等,已造成人员伤亡,并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4.1.3较大事件(III级)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事件,可启动III级应急响应。
(1)燃气泄漏事件发生在城市主干道、大型公共场所或人群聚集区,如广场、车站、医院、机场、大型商场超市、重要活动现场、重要会议代表驻地等,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2)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导致局部区域燃气设施超压运行,影响用户用气安全,或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用燃气24小时以上。
(3)我区燃气供应系统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事件,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达到国家有关较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影响局部区域燃气供应和危及社会公共安全。
4.1.4一般事件(IV级)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事件,可启动IV级应急响应。
(1)各级燃气供应系统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事件,影响局部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
(2)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导致局部区域燃气设施超压运行,或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用燃气24小时以上。
(3)燃气泄漏事件发生在城市主干道、大型公共场所或人群聚集区,如广场、车站、医院、机场、大型商场超市、重要活动现场、重要会议代表驻地等,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4.2分级响应
4.2.1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IV级响应)
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时,区指挥部负责启动IV级响应,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公安、消防等部门和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开展险情控制、疏散人员、现场警戒等工作,相关燃气供应企业抢修队伍实施现场抢修,燃气供应单位没有能力单独处置和控制时,可请求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
4.2.2较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III级响应)
发生较大燃气突发事件时,由区指挥部协调各部门到现场先行处置,立即向市级汇报,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启动III级响应,根据市级要求作出相应工作部署,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向市指挥部报告情况。烟台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的抢险救援队伍迅速到达现场,紧急实施专业抢险抢修。属于液化石油气泄漏引发的突发事件,山东汇通能源利用集团有限公司等抢险队伍迅速到达现场开展专业抢险抢修工作。区卫健局负责现场组织医疗救护工作。
4.2.3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II级响应)
发生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时,由区指挥部协调各部门到现场先行处置,立即向市级汇报,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启动II级响应,根据上级要求作出相应工作部署,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向市指挥部报告情况。烟台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的抢险救援队伍迅速到达现场,紧急实施专业抢险抢修。属于液化石油气泄漏引发的突发事件,山东汇通能源利用集团有限公司等抢险队伍迅速到达现场开展专业抢险抢修工作。区卫健局负责现场组织医疗救护工作。
4.2.4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I级响应)
发生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时,由区指挥部协调各部门到现场先行处置,立即向市级汇报,市指挥部启动II级响应并现场指挥,配合市级,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迅速开展抢险、救灾、救助群众等工作,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请求省政府应急处置,或由省政府请求国务院应急处置。烟台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的抢险救援队伍迅速到达现场,紧急实施专业抢险抢修。属于液化石油气泄漏引发的突发事件,山东汇通能源利用集团有限公司等抢险队伍迅速到达现场开展专业抢险抢修工作。区卫健局负责现场组织医疗救护工作。
4.3响应机制
接到区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通知后,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抢险物资器材迅速到达指定地点,按照现场应急工作部署和相关职责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公安、消防、卫生健康等部门到达现场后,迅速控制险情,实施现场警戒,抢救被困遇险人员,当险情进一步加剧时,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区指挥部视情确定实施后续应急响应措施。
4.4响应程序
4.4.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获悉发生城镇燃气事故后,立即报告区指挥部,通知成员单位,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4.2区应急指挥部挥部办公室根据指示,将情况逐级上报。
4.4.3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4.4.4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抢检救援工作,并将现场情况及时报告指挥部。
4.5扩大应急支援
4.5.1扩大应急,区指挥部办公室随时跟踪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如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并可能超出现场处置能力,当确认险情已超出本区处置能力或达到较大及以上事故级别时,由区指挥部按程序报请省、市政府负责指导应急处置。
4.6响应结束
燃气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进入有序抢修阶段,次生、衍生等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宣布结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其他级别燃气事件,按照上级要求,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新闻发布
对城镇燃气事故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6.后期总结及调查报告
事故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及时向指挥小组做出书面报告。
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事故调查报告包括: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及安全建议。
7.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为《烟台市芝罘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
本预案由芝罘区综合执法局制定并解释,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修订。
烟台市芝罘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有效地调度各救援力量,高效有序地做好灭火和抢险救灾工作,科学决策战略、技术措施,消除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
(二)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原则:区政府全面领导火灾事故的处置工作,相对独立的部门单位有序调配。
2.依法规范原则:依法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职责、权力和义务,规范处置火灾事故行动的统一组织、部门协调、指挥机制,切实提高处置灾害事故行动的效率。
3.以人为本和高效处置原则:处置火灾事故行动,要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处置原则,充分体现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视。
4.科学决策原则:科学决策是处置灾害事故行动的根本保证。为进一步贯彻“准确、迅速、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指导思想,针对石化、大跨度建筑、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等火灾,依托烟台市消防支队成立灭火专家组,为各类灾害事故行动提供技战术指导。
5.资源共享原则:处置火灾事故行动时需要动用大量人力、物力、信息等资源。为合理进行资源储备,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消耗,真正做到充分合理地利用资源,必须坚持资源共享原则建立资源信息储存库,方便随时、准确调用。
(三)工作方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严格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为保证突发火灾事故时各类消防设施完整好用,以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企业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社区应急救援站等社会单位为辅助,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定期开展各类消防设施自检、巡检。
(四)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
(五)现状与分析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我区高层建筑、地下公共建筑、大型商场(超市)综合体数量不断增多,以上场所发生火灾,涉及人员多、波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特制订本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六)火灾分级与适用范围
火灾分级:
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火灾事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较大火灾事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火灾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4.一般火灾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需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级别达到一般以上的火灾事故。
(七)管辖分工
处置火灾事故按以下管辖分工实施:
1.停泊在水面上的船舶、水上设施、港口码头发生火灾:由海事部门负责,港务消防力量为主实施扑救,其他有关力量配合;
2.山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以林业、园林消防力量为主扑救,其他力量配合;
3.军事管理区内山林发生火灾:由驻军为主实施扑救,其他有关力量配合;
4.其他火灾:由市消防支队负责,以区消防大队为主扑救,其他力量配合。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处置灾害事故组织机构与职责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处置行动。在芝罘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基础上,补充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芝罘区处置火灾事故总指挥部,由区长任总指挥,区应急、消防任副总指挥,火灾所属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及专家组为组员。负责部署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决策重大灭火措施,通报情况,解决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中的综合问题。
(二)火灾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火灾现场指挥部,由区消防大队主官任指挥长,发生火灾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主任为副指挥长,其余相关部门参战负责人为组员。主要任务是:
1.贯彻实施总指挥部关于灭火和抢险救援的命令、指示和各项决策;
2.向火灾现场各参战单位部署灭火和抢险救援的任务;
3.根据火灾情况和灭火作战需要,决定破拆建(构)筑物;
4.指挥各有关单位疏散群众、救护伤员;确保供水、供气、断电、送电、气象预报、输送物资以及实施紧急避险措施等;
5.及时掌握火灾现场有关信息,上传下达,随时与总指挥保持通讯联络。
(三)其它成员组成与分工
1.消防、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具体负责前沿灭火救援行动。区消防大队的指挥员具体负责指挥实施灭火行动,并有权根据需要调动企(事)业单位的消防队协同灭火;
2.参与现场灭火和抢险救灾的单位,除消防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外,应急、公安、卫健、电力、工信等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总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赶赴指定地点集结,在火灾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积极主动地投入抢险救援工作,按以下分工,各负其责。
(1)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维护火场周围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
(2)网监部门监测舆情舆论等社会负面信息。
(3)区卫健局负责对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护,转移到指定医院抢救治疗工作。
(4)芝罘供电中心负责火场内部断电、送电,排除一切影响灭火战斗的带电因素,并确保夜间火场照明。
(5)区工信局负责协调电信部门做好火灾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
(6)各有关公共事业部门负责热电、煤气设备紧急抢险处置,及时排除一切影响灭火战斗的因素,并确保灭火供水。
(7)其他有关单位根据总指挥部的部署,随时准备参与灭火和抢险救援行动。
(8)各参战单位自行解决后勤保障和参战人员的住宿。特殊情况下,由区总指挥部统一组织后勤保障工作。
三、 处警机制
(一)接警信息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置的原则,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等级制度。收集发生在本区内可能造成火灾事故的有关信息,任何部门、单位与个人发现火灾时都有义务立即报警,并为救援力量提供无偿便利。
(二)接警
发现火灾任何人可通过普通电话、手机或无线通讯设施向“119”指挥中心报警,“119”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双班接警,最短时间内将调集火灾现场责任区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并根据辖区消防救援站到场情况反馈,根据火灾事故类型、蔓延发展速度、波及范围以及灭火资源调用数量、灭火难度等因素,随即向上级单位报告现场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处置预案,并按相关情况调集增援力量。
四、火灾事故应急响应与处置
(一)火灾事故的指挥与控制
1.制定重点单位灭火救援行动应急方案;
2.视情况派出适当的救援力量;
3.视情况调整行动方案、重新部署救援力量;
4.指定现场通信方式;
5.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6.向上级报告灭火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提出合理建议,传达上级指令。
(二)火灾事故的处置程序
1.一旦发现火警,必须迅速准确地向“119”指挥中心报警。发生火灾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力量扑救初起火灾,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特别紧急情况下,可越级直报市政府,协调邻近单位支援灭火救援。
2.消防部门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扑救,同时报告市消防支队及区应急局,相应部门迅速报区政府的同时,组织部署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参加救援工作。
3.各有关单位接到区政府命令后,应立即按本预案的要求,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就地、就近参加灭火和抢险救援。
4.火灾的新闻报道由区委宣传部统一负责。
(三)火灾事故救援力量的使用
1.力量编成
(1)就近调派救援力量,优先考虑使用专业救援、搜救力量;
(2)视情况组织指挥社会力量参与救援行动;
(3)必要时协调烟台市其他消防力量参与救援行动。
2.火灾事故救援行动通讯
(1)通讯方式
公众通信网:包括电话、传真等;专用无线通信网:模拟电台、数字集群台;其它一切可用的手段。
(2)联系方式
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联络组,建立微信联系群并相互记录联系方式。
(四)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由灾害事故就近的大型医疗机构承担。
(五)火灾事故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火灾事故救援行动的各单位,负责为救援人员配备个人防护装备,确保参与救援人员的安全。
(六)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火灾事故救援行动的各单位负责为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做出安排,并正确引导与帮助其疏散到安全地带;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现场救援指挥部可协调有关单位予以支持,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七)灭火救援行动的中断及终止
1.由消防、应急、燃气、电力等部门联合成立现场安全组,对灾害现场实施不间断安全监测与监控,当灭火救援行动现场的情况发生恶化或建(构)筑物变形即将发生倒塌,严重威胁参与灭火救援行动人员的安全时,经现场总指挥批准后,可暂时中断灭火救援行动,并立即通知正在实施救援的所有力量;
2.当导致灭火救援行动中断的情况消失后,由现场安全组对现场情况做出安全评估并上报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总指挥下达继续实施灭火救援行动的命令,方可重新展开作业;
3.当灭火救援行动结束时,由救援组上报现场指挥部,经现场总指挥批准后,方可终止救援行动并通知所有参与救援力量。
(八)新闻发布
1.新闻发布原则
新闻发布坚持正面引导、及时、准确和全面的原则,严格按照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播、编造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2.新闻发布内容
(1)发生火灾事故的时间、地点;
(2)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概况、人员及物资情况;
(3)人员伤亡情况;
(4)灭火救援过程中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及拟釆取的措施等;
(5)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6)善后处理情况;
(7)公众关心的其它问题。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对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工作,由区卫健局牵头负责;
2.对其他获救人员的安置工作,由人员所在单位或区民政局负责,其中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的安置,由外事部门负责;
3.对死亡人员的处置,由人员所在单位或区民政局负责,其中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的处置,由外事部门负责。
(二)社会救助
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区民政局负责。
(三)灭火救援行动的总结
火灾现场指挥部对整个灭火救援行动进行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建议。各参与单位针对职责分工,认真总结经验,建立档案。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和信息保障
消防通信人员应确保灭火救援行动过程中通信联络的畅通,现场指挥部应建立与现场指挥、各救援力量之间的通讯联络手段。
(二)现场救援和装备保障
1.应急队伍和装备保障
(1)各成员单位应将本单位、本系统可参与灭火救援行动力量的数量、专长、通讯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及变动信息报总指挥部备案,以备应急时调用;
(2)各成员单位应保障本单位或本系统的救援力量和资源处于随时可用的良好状态。
2.医疗保障
区消防大队与区卫健局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承担烧烫伤医疗咨询、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等任务的单位。
3.治安保障
区消防大队与区公安分局建立灭火救援应急行动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确保灭火行动的顺利开展。
4.物资保障
(1)装备保障
各相关单位应在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个人防护装备及日常维护等方面,提供充分保障。
(2)灭火剂储备
消防应针对我区火灾类型,储备相应各种灭火剂,并依据扑灭最大单体火灾所需数量的六倍以上储存。
其它专职消防队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火灾特点,相应储备灭火剂。
七、宣传、培训与演习
(一)宣传
区消防大队应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工作,使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提高消防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增强应对初起火灾的能力。
(二)培训
区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各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微型消防站成员等进行消防安全轮训,不断加强单位的管理水平和火灾处置能力。
(三)演习
区消防大队应定期组织各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演习,提高其应急处置水平,加强各部门(单位)参与灭火救援的配合与沟通。
(四)联席制度
本预案涉及到的相关单位,实行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应急局主持召开;为保持本预案的有效性,更换负责人的单位应立即联系总指挥部备案。
八、附则
(一)预案制订与发布
芝罘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预案的评估、修订工作;区消防大队负责正文部分的拟定。本预案由芝罘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二)预案分级
本预案为《烟台市芝罘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
(三)奖惩
1.对在灭火抢险救援行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灭火抢险救援行动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由总指挥部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有关解释工作
本预案由芝罘区消防大队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应急通讯联络表
附件
应急通讯联络表
单位 | 电话 | 单位 | 电话 |
电业局 | 6232621 | 自来水调度中心 | 6220612 |
山东港口烟台港应急救援中心一大队 | 6743333 | 气象台 | 6254022 |
汇通燃气抢修 | 96777 | 新奥燃气抢修 | 6246646 |
管道燃气抢修 | 6221010 | 排水处 | 6214624 |
烟台市芝罘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应 急 预 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事故灾难预防和处置能力,迅速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最大限度降低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烟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芝罘区辖区内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 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虽属一般但社会影响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预案与《烟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按照“自救互救、属地为主”的原则,芝罘区应立即组织实行自救互救,采取一切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烟台市政府报告,超出芝罘区辖区应急处理能力时将启动上一级预案,由烟台市政府启动社会应急力量,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及专业优势提高快速应急能力。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的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发生危险化学品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虽属一般但社会影响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区政府决定成立临时性指挥机构“芝罘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以下简称指挥部 ),指挥部设办公室和7个工作组。
2.2 机构组成及职责
2.2.1 指挥部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芝罘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决定本预案的启动与结束。指挥部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统一部署、协调、指挥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统一调度事故现场及外围救护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等,研究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等重大决策。
指挥部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织制定现场行动方案;
2.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执行本级人民政府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的救援命令;
4.划定警戒区域,隔离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及时疏散和安置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周边人员;
7.实施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调用和征用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决定;
8.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9.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发布应急救援信息;
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2.2 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宣传部、事发地街道 (园区)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芝罘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的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对外信息发布、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项。
2.2.3 指挥部工作组设置
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
(1)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牵头,负责制定事故现场警戒,配合有关单位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人员的撤离工作,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协调交警部门做好事故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统筹,按照联调联战机制规定,区应急管理局和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指挥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跨区域应急救援力量调动由区应急部门和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实施。实施救援时,应加强对事故区域周边重点对象的安全保护。
(3)技术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芝罘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事发地街道(园区)、专家组和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提出救援的技术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分析研判现场污染状况及变化趋势,指导因事故次生、衍生的环境污染处置;公布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组织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
(4)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方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的定点医院,培训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救护器材和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械、急救药品;组织现场医疗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上报伤亡人员及治疗进展情况。
(5)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把握舆论的正确导向;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区政府牵头,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区工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抢救物资及装备供应、公路保通修护、通讯保障、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和被疏散人员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7)善后工作组。由区政府牵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
3.监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
区级应急部门应通过危险化学品企业监控信息平台和应急指挥中心指挥系统掌握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布等实时监控预警的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危险源的常规数据监控和信息分析,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事故信息监测、报告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3.2 事故预警
3.2.1 预警报告
区级应急部门,对收集到的本区域内或可能对本区域造成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区政府、上级应急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3.2.2 预警发布和解除
当地负有接处警职能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接处警工作, 及时分析判断事故危害、影响及发展情况,并向区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区政府或区指挥部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三级:橙色预警、黄色预警和蓝色预警。
(1)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较大人员伤亡;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提请省政府发布和解除或提请省政府授权市政府发布和解除。
(2) 黄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一般人员伤亡;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一般人员伤亡;由市政府发布和解除。
(3) 蓝色预警:出现异常状态,未出现人员伤亡,预期可能 会出现伤亡或伤亡人数存在继续扩大可能;由区政府发布和解除。
4.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1.1 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4.1.2 报告程序
(1)事故单位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发地区级以上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单位负责人应于半小时内报告当地区级以上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时,事故单位迅速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2)区级以上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程序: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半小时内分别向上一级部门和本级政府(管委)报告。同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3)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程序: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当于 1小时内以快报形式报省级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可能上升为重特大级别事故的,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事发后半个小时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省应急厅;事发后1小时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4.1.3 应急预案启动
区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由区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4.2 应急处置
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专家、各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调度有关情况,为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方案提供基础信息及相关资料。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方案,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和调用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并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实施方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4.2.1 设立警戒区
由治安警戒组(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牵头,会同技术保障组(市生态环境局芝罘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侦察检测,为事故处置划定警戒范围,根据气象状况合理设置指挥、救援、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临时避难等专项区域,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后勤保障组(区住建局)会同治安警戒组(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等部门)和事故单位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4.2.2 紧急疏散
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由治安警戒组(市公安局芝罘分局)配合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及时组织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指定临时避难场所或指导周边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迅速撤离出危险区域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
4.2.3 抢救人员
由抢险救援组(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组织消防队伍、区域 性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抢救事故现场人员,可根据救援实际需要,报请指挥部批准调动各种救援力量;由医疗救治组(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4.2.4 危险控制与消除
由抢险救援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 员、专家等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制定处置方案,对险情进行控制与消除,防止引发次生、衍生灾害;区消防大队在抢险救援组(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参与人员抢救、危险控制与消除;由技术保障组(市生态环境局芝罘分局)牵头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并提出处置意见;技术保障组(市生态环境局芝罘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事故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迅速采取洗消措施,防止继发性环境污染和人体危害。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全区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提出增援请求。
4.2.5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险情得以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伤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保等有关部门已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已消除,经总指挥批准,由指挥部办公室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善后处置由区政府负责,救援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作出其他处理。
5.1.2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有关保险机构等部门、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助、补偿和保险理赔善后处置工作。
5.1.3 参与应急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编写救援报告,报指挥部办公室。
5.1.4 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1.5 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 社会救助
区政府负责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和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
5.3 保险理赔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保险理赔。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理赔。
5.4 总结与评估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 文件等资料,对应急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将总结评估报告报指挥部并抄送事发地区街道(园区)。
5.5 事故调查
按照事故调查权限,由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市生态环境局芝罘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调查组向指挥部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联络员,充分利用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和互联网等手段,切实保障通讯畅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
6.2 队伍保障
各企业救援人员或通过签订救援协议的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力量,应及时进行处置并控制灾害事故规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没有条件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要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或与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6.3 装备保障
区政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标准配齐应急救援 装备和防护装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根据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按照《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质配备要求》(GB30077-2013)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6.4 物资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类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处于战备状态。
6.5 经费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
6.6 医疗卫生保障
事故发生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7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要按照职责,制定本系统的运输保障预案,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6.8 治安保障
事发地区政府组织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6.9 信息发布
区委宣传部等部门汇总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事故发展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等信息。
7.监督管理
7.1 宣传
区政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普及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应急救援人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能力。新闻媒体应无偿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7.2 培训
指挥部成员单位,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类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岗前和常态化的专业性技能培训和战备训练,确保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7.3 演练
1.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2.各级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事故风险特点,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评价演练效果,评估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充分性和衔接性,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存在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把演练评估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应急部门。应急部门应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7.4 奖惩
7.4.1 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4.2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纪委监委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 预案管理
8.1.1 区政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响应预案,预案的制定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8.1.2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时,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及时修订。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分级
本预案为《烟台市芝罘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发布之日起实施,《烟台市芝罘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烟芝安办字〔2020〕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全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情况
2.危险化学品事故分析
3.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安全防护
附件1
全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情况
目前,芝罘区现有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1家,带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1家,汽油、柴油加油站43家,其中涉及三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1处,主要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泄漏等安全风险。
附件2
危险化学品事故分析
1.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 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 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分级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事故分类
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一种或数种危险化学品或其他能量意外 释放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事故。本预案所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划分为 5 类。
(1)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易挥发、易泄漏特性,遇热源、 高温、明火、电气故障、雷电、静电等,易导致危险火灾事故的 发生。
危险化学品火灾主要包括易燃液体火灾、易燃固体火灾、 自 燃物品火灾、遇湿易燃物品火灾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火灾。易燃气体、液体火灾往往引起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大多数危 险化学品燃烧时会放出有毒有害气体或烟雾,因此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往往会伴随人员中毒和窒息事故。
危险化学品火灾具有火焰传播速度快、辐射热强、复燃复爆 的可能性大等特点,危险化学品火灾还能产生蒸汽云和火球效应, 难于扑救、波及面积大、影响范围广。
(2)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等过程中, 由于火灾或储存、 运输、使用不当致压力急速增大而发生急剧的化学或物理变化,会 引发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检修动火作业、电气设施不防爆或防爆 等级不够、雷电、静电等也会导致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的发生。
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主要包括易燃液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的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产生的粉尘、气体、浑发物爆炸,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爆炸。
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具有反应及传播速度快、爆炸点附近压强急剧上升、温度升高、伴有响声的特点,其破坏能量大,会造 成邻近物体的破坏。
(3)危险化学品中毒窒息事故
危险化学品火灾会挥发、分解释出有毒的气、烟、雾,人员吸入或接触吸收达到一定量后,即引发人员中毒窒息事故;作业 场所设备设施密封不严、生产场所通风不良、有毒报警设施或联 锁失效、检修或受限空间内违规作业,也会导致作业人员中毒窒息。
中毒窒息事故,往往因施救人员防护不到位、盲目施救,还会造成人员次生事故。
(4)危险化学品灼伤事故
个体防护用品配发未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人员在进行危险化学品作业时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化学品刺激、腐蚀、化学反应作用于人员皮肤,则引发危险化学品灼伤事故,危险化学品灼 伤包括酸性、碱性、高温有毒气体、脱水、磷、酚等灼伤。
(5)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气体或液体发生一定规模的泄漏,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后果的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一旦失控,则会造成火灾、爆炸或中毒窒息事故。
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设 备设施本质安全水平低或维护保养不到位,检测报警设施不足或失灵未起到预警作用,而造成了危险化学品跑、冒、滴、漏。
附件3
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安全防护
1.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事故的特点及应急救援人员的 职责分工,进行事故现场环境检测,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和专业通讯工具,切实保证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及其他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式防毒面具、防酸碱型防护服、空气呼吸器和实时检测设备等。消防救援队伍、企业专职消防救 援队伍的各级指挥员、战斗员、驾驶员等应急人员必须按照相应灾害事故处置规程和防护等级要求,佩戴个人防护装备,落实安全检查。未落实个人防护安全检查前,不得进入存在爆炸、燃烧、 毒害、腐蚀、污染等危险的事故区域。救援结束后,做好现场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可能接触到毒害、腐蚀、污染等危险物品的洗消工作。
2.群众的安全防护。根据事故所涉危险化学品特性特点,组 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采用简易有效的自我防护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避险疏散。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选择安全的 撤离路线,到达安全区域后须立即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