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602MB2859564M/2024-03329 | 信息分类: | 救助标准 |
| 发布机构: | 芝罘区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01 |
【医疗救助】救助标准
日期:2026-06-01
信息来源:医保局
访问次数:
救助标准:
一、一个自然年度内,特困人员按 100%比例给予救助,低保对象按80%比例给予救助,返贫致贫人口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均3万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为2万元。
二、一个自然年度内,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按 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 年度再救助限额为2万元。
三、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申请方式实行医疗救助,经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其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 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