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6020042631151/2024-06020 | 组配分类: | 生态文明建设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芝罘分局 | 承办单位: |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芝罘分局 |
| 发文日期: | 1716166649000 | 成文日期: | 2024-05-20 |
| 编 号: | 第153-33号 | 会议编号: | 区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 |
关于“做大做强芝罘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区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
第153-33号提案的答复
李敬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做大做强芝罘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提案”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监管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35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态度。采取多项措施,严格规范第三方监测机构行为规范。
一是不定期开展手工监测监督检查。为规范第三方检测机构从业行为,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升环境监测事中事后的监管能力。通过组织盲样考核和实验室间比对,保证监测结果客观、准确,真实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通过调阅设备使用记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分析监测数据合理性等手段,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
二是定期开展自动监测站巡查综合防范。为提高环境数据质量,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严格落实辖区内13处空气站、1处国控水站周边巡查,定期开展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数据比对分析等工作,并将环境监测数据保障工作落实到各项具体工作中。
三是持续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整治行动。组织联合执法专项检查组,定期开展人工数据比对、自动监测大数据分析、视频监控录像回放,调阅运维台账、运行记录以及历史数据等技术手段,对我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在线监控系统进行检查。
二、存在问题
一是监管制度还不够完善。作为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顶层制度设计,《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尚未出台。生态环境部门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缺少监管依据,特别是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领域缺少专门制度约束。
二是监管能力还不够强。数字化、智能化手段应用尚不充分,精准预警溯源监测监控能力不足,针对一些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具备“隐蔽化”、“高科技化”特征的弄虚作假行为,发现问题的能力还存在一定不足。
三是队伍能力水平还不够高。县级监测机构执法监测力量薄弱,目前难以有效匹配垂改后的职责定位。
三、下步工作
(一)不断提升监测监管能力。一是加强专项检查,督促排污单位加强自行监测设备监控与数据联网,实现关键信息实时采集与过程监管,确保采样探头、监测设备、仪器参数“三个不能动”。二是提升监测监管能力。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组织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多措并举、多管齐下遏制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问题,推动形成“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良好氛围,把依法依规监测变成习惯。
(二)落实排污企业主体责任。严厉打击污染源自动监控和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加强企业自行监测监管,与排污许可管理和环境执法有效联动,规范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强化对生态环境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三)加大失信机构惩戒力度。对在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期间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把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监测仪器设备生产及销售单位配合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把涉嫌弄虚作假的单位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对安装在企业的设备不予验收、联网。
(四)加强检测机构正面引导。引导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强化管理、提升技术、优化服务来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鼓励第三方机构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第三方机构的信用监管,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制度措施,更有力监督第三方机构的服务质量。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芝罘分局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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