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60200426306XT/2024-06043 | 组配分类: | 财政经济 |
| 发文机关: | 芝罘区财政局 | 承办单位: | 芝罘区财政局 |
| 发文日期: | 1718783453000 | 成文日期: | 2024-06-19 |
| 编 号: | 第153-50号 | 会议编号: | 区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 |
关于“加强政采体系内食材供应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建议答复
日期:2024-06-19
信息来源: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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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政采体系内食材供应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规定,采购单位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于“食安检测能力”问题,区财政局将督促采购单位可根据项目需求特点及实际运用情况,借鉴先进城市优秀做法,依法依规确定资格条件、评审规则等。
二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禁止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进行转包”,采购单位严格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鲁财采〔2021〕25号)等规定,加强内控管理、明确验收机制、履行验收责任,并及时向区财政局反映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区财政局将适时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针对食材源头领域问题,采购单位已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对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进行实地督查,同时,要求供应商引入“山餐安”APP,报备各批次食材合格证明。
以上是我们对您建议的答复,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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