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6020042628418/2025-01499 | 信息分类: | 养老机构评估 |
| 发布机构: | 芝罘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6-04-10 |
芝罘区养老机构评估指引
日期:2026-04-10
信息来源: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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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估目的
为加强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快构建养老机构评定程序规范、标准尺度一致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促进养老机构多元化发展,使社会分配更加公平、公正。规范养老服务信息档案建设,加快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达标和转型升级及服务质量的提升,便于政府部门科学决策,优化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提升养老机构服务水平,让老年人生活得安心、舒心。
二、评估范围
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具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在芝罘区民政局备案且符合以下要求:
(一)、1年内无责任事故发生;
(二)、按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要求建立基本管理制度并提供养老服务;
(三)、按照《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2012、《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规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四)、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
三、评估原则
全面客观,质量为重,注重实效,独立公正。
四、评估依据
(一)、《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37276-2018);
(二)、《烟台市养老机构等级管理及评定办法》(烟民〔2016〕20号)。
五、评估过程
(一)、养老机构自愿申请
(二)、民政部门接受委托
(三)、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六、公布结果并授牌
评定结果经民政局审核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颁发相应的评定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