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20042628418/2025-01557 信息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芝罘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6-04-09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救助标准、办理时间

日期:2026-04-09 信息来源:民政局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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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收入、支出及财产符合《烟台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见附件)规定规定条件且持有我区常住户口的家庭或个人。

1.收入型低保:持有我区常住户口的居民(或户籍不在我区但满足“三个一年”条件),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低保标准,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2.单人保: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包括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重病患者,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3.救助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区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69元。

      4.办理地点:上述民政政策待遇均在各街道办事处民政窗口办理。

      5.办理时间:夏季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半-12点,下午2点-5点半(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半-12点,下午1点半-5点(法定节假日除外)

6.咨询电话:芝罘区民政局 0535-6232228

白石街道 0535-6273086

黄务街道 0535-6730334

幸福街道 0535-6816148

只楚街道 0535-6877027

凤凰台街道 0535-6511038

向阳街道 0535-6283967

奇山街道 0535-6212722

芝罘岛街道 0535-6851058

东山街道 0535-6221794

世回尧街道 0535-6013814

毓璜顶街道 0535-6245141

通伸街道 0535-625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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