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6020043301975/2025-01923 | 信息分类: | 执法岗位信息 |
| 发布机构: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25 |
烟台市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岗位信息
单位职能 | |
(一)贯彻落实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方面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配合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全区文化、旅游、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相关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文化、旅游、广播电视行业监管。 (二)统筹规划全区文化、文物保护、广播电视事业和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等体制机制改革。 (三)组织推进全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等重大工程。监督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活动,指导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基层文化设施、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相关规定,负责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指导、监督等工作。 (四)指导、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承担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相关工作,牵头拟订全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胶东文化传承创新工程。负责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指导社会艺术培训工作。 (五)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管理全区文化和旅游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负责新旧动能转换文化创意产业和精品旅游产业统筹组织工作。制定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推广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推动全区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以及品牌体系建设。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七)配合市级开展广播电视机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八)管理全区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区内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指导全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区考古工作,审核、管理在我区境内和水域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参与管理以及文物保护和相关项目建设经费,指导协调全区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九)指导、推进全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发展,推进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拟订全区文化艺术、旅游、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科技信息化建设。 (十)指导全区文化、旅游人才队伍建设,拟定并组织实施人才发展规划,指导行业培训和职业能力建设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全区文化市场执法工作。 (十二)指导、管理全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加强全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国际市场推广。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区党委、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优化政务服务工作。加强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加强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稳步提升我区整体形象和文化软实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政策引导和规划整合各类文化和旅游资源,健全现代文化和旅游产业体系,激发全社会文化创新活力。 | |
执法岗位职能 | |
岗位 | 职能 |
行政检查岗位 | 1.检查职责:依法依规集中行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等文化市场领域的督导检查工作。 2. 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3.移送责任:依法移送相关责任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文旅执法部门应当采取专项督查、随机抽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文化市场领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符合规范。 |
行政许可岗位 | 1.受理责任: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许可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指派1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验。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给予许可批复;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不予许可批复。 4.送达责任:由许可机关通过寄送到申请人或由申请人到许可机关领取批复。许可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推行投诉举报处理、执法信息公示、分级分类监管、有效衔接司法、“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建立与司法部门执法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加强对违法行为发生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