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6020043301975/2025-01920 | 信息分类: |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发布机构: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25 |
烟台市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 共40项 第1-2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2、对变更主要事项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未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49号)第三十条第二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第八条第一款: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科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 共40项 第1-3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3、对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49号)第三十条第三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第十一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申请进行内容审查需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二)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说明书;(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权贸易或者运营代理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和授权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四)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刘志东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 共40项 第1-4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4、对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49号)第三十条第四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第十二条第二款: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 共40项 第1-5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5、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49号)第三十条第五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第十四条第一款: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 共40项 第1-6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6、对未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未在显著位置标明、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含有不适于未成年人的内容、未采取技术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设立依据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49号) 第三十一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 共40项 第1-7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7、对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设立依据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49号)第三十一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 共40项 第1-8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8、对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含有禁止内容、诱导网络游戏用户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设立依据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49号) 第三十一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 共40项 第1-9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9、对未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与申报信息不一致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设立依据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49号)第三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第二款: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 共40项 第1-10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10、对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设立依据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49号)第三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第三款: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 共40项 第1-11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11、对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设立依据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49号)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第二款: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 共40项 第1-12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12、对不能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未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设立依据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49号)第三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受理2、审查3、立案4、调查取证5、告知6、制作决定书7、送达8、结案9、立卷建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 共40项 第1-13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13、对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设立依据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49号)第三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2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3-1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1、对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条第一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3-2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2、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3-3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3、对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3-4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4、对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3-5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5、对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3-6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6、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3-7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7、对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3-8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8、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3-9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9、对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3-10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10、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4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设立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7日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备案报告书; (二)章程;(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5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主管部门的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设立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7日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6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主要事项未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7日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四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7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文化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或备案文号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设立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7日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8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增删内容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7日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9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备案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设立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7日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10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或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7日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八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11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设立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7日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12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产品为禁止内容的,未立即停止、保存记录和报告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设立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7日文化部令第51号)第三十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 共40项 第13-1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规定的处罚:1、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设立依据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49号)第三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第一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 共40项 第13-2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规定的处罚:2、对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设立依据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49号)第三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第二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 共40项 第13-3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规定的处罚: 3、对未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少于180日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设立依据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49号)第三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第三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 共40项 第13-4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规定的处罚:4、对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未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设立依据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49号)第三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第四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 共40项 第14-1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规定的处罚:1、对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设立依据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49号)第三十三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第一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 共40项 第14-2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规定的处罚:2、对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设立依据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49号)第三十三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第二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 共40项 第14-3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规定的处罚:3、对提供服务时未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设立依据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49号)第三十三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第三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 共40项 第14-4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规定的处罚:4、对未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未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设立依据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49号)第三十三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第四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 共40项 第14-5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规定的处罚:5、对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少于180日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设立依据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49号)第三十三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第五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 共40项 第15-1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规定的处罚:1、对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设立依据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49号) 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第一款: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 共40项 第15-2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规定的处罚:2、对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未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设立依据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49号) 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第二款: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 共40项 第15-3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规定的处罚:3、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建立自审制度、未明确专门部门、未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设立依据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49号) 第三十四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 共40项 第15-4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规定的处罚:4、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设立依据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49号) 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 共40项 第15-5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规定的处罚:5、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未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未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进行退换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设立依据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49号) 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 共40项 第15-6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规定的处罚:6、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未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设立依据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49号) 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16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其他行政处罚(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设立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7日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6日国务院令370号)第十七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其他行政处罚(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设立依据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49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6日国务院令370号)第十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17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1、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设立依据 |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的复函(国法秘函[2006]377号):关于提请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具体应用问题函复如下: 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称《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文化主管部门作为许可审批部门,在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查处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行为时,应当依照《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 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18-1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2、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设立依据 |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的复函(国法秘函[2006]377号):关于提请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具体应用问题函复如下: 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称《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文化主管部门作为许可审批部门,在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查处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行为时,应当依照《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六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18-2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 | 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1、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 |
设立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19-1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 | 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2、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 |
设立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七条第: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19-2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 | 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3、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 |
设立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七条第: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19-3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 | 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4、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 |
设立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七条第: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19-4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 | 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5、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 |
设立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九条第三款: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19-5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 | 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6、对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1、警告;2、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 |
设立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19-6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 | 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7、对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1、警告;2、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 |
设立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19-7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 | 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8、对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1、警告;2、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 |
设立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19-8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 | 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9、对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1、警告;2、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 |
设立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 55 号)第二十九条: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 55 号)第二十条第(三)项:不得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19-9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 | 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10、对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设立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 55 号) 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 55 号)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19-10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 | 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11、对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设立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 55 号) 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 55 号)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19-11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 | 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12、对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1、警告;2、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 |
设立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 55 号) 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 55 号)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三)不得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19-12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 | 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13、对未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并没有明显的分区标志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 |
设立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 55 号) 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 55 号)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四)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并有明显的分区标志。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19-13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设立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 55 号)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 55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20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 | 对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1、警告;2、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 |
设立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21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 | 对未按规定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 |
设立依据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 55 号)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22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 | 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1、警告;2、罚款 |
设立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 55 号)第三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23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设立依据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595号)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24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1、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2、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4、吊销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595号)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三条第二款: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25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595号)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二)项: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26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复制的音像制品,或未经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或供研究、教学参考、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1、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修订发布,国务院令第59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27-1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复制的音像制品,或未经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或供研究、教学参考、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2、对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修订发布,国务院令第595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27-2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复制的音像制品,或未经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或供研究、教学参考、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3、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修订发布,国务院令第595号)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27-3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设立依据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2006年11 月3日文化部令第40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依照本办法发放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28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人销售音像制品未开具发票或收据的,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个人未登记出租音像制品的时间、名称和数量等事项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设立依据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2006年11 月3日文化部令第40号)第四十条第二款: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人销售音像制品未开具发票或收据的,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个人未登记出租音像制品的时间、名称和数量等事项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综合市场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29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音像制品直营连锁门店或连锁经营柜台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设立依据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2006年11 月3日文化部令第40号)第四十二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音像制品直营连锁门店或连锁经营柜台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30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印刷经营许可证相关要求行为的处罚:1、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修订公布,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31-1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印刷经营许可证相关要求行为的处罚:2、对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修订公布,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31-2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印刷经营许可证相关要求行为的处罚:3、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修订公布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十五条第三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31-3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修订公布,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十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32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印刷企业在印刷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的处罚:1、对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修订公布,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二)项: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33-1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印刷企业在印刷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的处罚:2、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修订公布,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三)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33-2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设立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34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发行违禁出版物的处罚:1、对出版、进口含国家禁止出版内容及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出版物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2月1日,国务院令210号;2001年12月31日修订,2002年2月1日施行,国务院令343号;2011年3月19日再次修订,同日施行,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第二十五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35-1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35-2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发行违禁出版物的处罚:2、对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含有国家禁止出版内容及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出版物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35-3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发行违禁出版物的处罚:3、对明知或应知他人出版含国家禁止出版及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提供便利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36-1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发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1、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 |
设立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892016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发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2、对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 |
设立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36-2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发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3、对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 |
设立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 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36-3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违规开展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处罚:1、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 |
设立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 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 共40项 第37-1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892016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违规开展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处罚:2、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 |
设立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37-2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违规开展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处罚:3、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 |
设立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37-3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违规开展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处罚:4、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 |
设立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37-4项
填报人: 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违规开展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处罚:5、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 |
设立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37-5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37-6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违规开展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处罚:6、对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 |
设立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以及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处罚:1、对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 |
设立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六十六条: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38-1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以及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处罚:2、对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 |
设立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六十六条: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38-2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处罚:1、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设立依据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39-1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处罚:2、对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设立依据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39-2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处罚:3、对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设立依据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39-3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处罚:4、对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设立依据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39-4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处罚:5、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设立依据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39-5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处罚:6、对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设立依据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39-6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处罚:7、对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设立依据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七)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39-7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处罚:8、对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设立依据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八)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39-8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处罚:9、对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设立依据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九)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39-9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处罚:10、对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设立依据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十)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39-10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处罚:11、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设立依据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39-11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出版物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发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再次修订,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实施程序 | 1.检查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8.复议;9.执行;10.存档。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40项 第40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 | 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等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的查封或者扣押 |
事项编码 | |
设立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实施主体 | 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定);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组织) |
强制种类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
实施程序 | 1、批准;2、告知;3、制作笔录;4、查封、扣押。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芝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35-6667693 |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类 共1项 第1项
填报人:隋文伟 联系电话:0535-6667693
文化和旅游局旅游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编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1 | 行政许可 | (无) |
2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不向受托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成本,或受托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拒绝履行合同;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 ||
对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以及欺骗、胁迫旅游者的处罚 | ||
对旅行社未按规定安排领队导游提供服务,未支付导游服务费,要求导游垫付或收取费用的处罚 | ||
对旅行社未按规定签订旅游合同、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以及违规委托旅游业务行为的处罚 | ||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行为的处罚 | ||
对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处罚 | ||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内地居民出国及赴港澳台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超地域范围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的处罚 | ||
对旅行社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设立分社未按规定备案以及不按照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处罚 |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以及未按规定投保责任险等行为的处罚 | ||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保金账户存、增、补质保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 ||
对旅行社及分社和服务网点超经营范围经营的处罚 |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 ||
对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等情形,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处罚 | ||
对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 ||
对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 ||
对导游人员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处罚 | ||
对导游人员擅自变动旅游项目、接待计划、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 ||
对导游人员导游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 | ||
对导游、领队违规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 ||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导游、领队违规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 | ||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 ||
对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未被评定等级的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冒用资质的处罚 | ||
对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按规定公告或者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 ||
对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 ||
对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违规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 ||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获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指定购物场所或安排另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 ||
对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 ||
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接待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处罚 | ||
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 ||
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未按规定处置并报告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及旅游者非法滞留情况的处罚 | ||
对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购物活动、另付费旅游项目,或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 ||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 ||
对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对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处罚 | ||
对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处罚 | ||
对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的处罚 | ||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处罚 | ||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处罚 | ||
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处罚 | ||
对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处罚 | ||
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处罚 | ||
对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 | ||
对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 |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 ||
对组团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处罚 | ||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处罚 | ||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 | ||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 ||
对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处罚 |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 ||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 ||
对导游、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处罚 | ||
对导游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处罚 | ||
对导游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处罚 | ||
对导游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处罚 | ||
对导游不依照《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 ||
对导游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 ||
对导游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 ||
对导游、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
对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 ||
对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 ||
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处罚 |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处罚 | ||
对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
3 | 行政强制 | (无) |
4 | 行政征收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