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2004263158E/2025-02058 信息分类: 典型案例
发布机构: 芝罘区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5-04-30

2025典型案例

日期:2025-04-30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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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XX百货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XXXX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烟台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单,有市民反映XX百货超市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货架摆放净含量100克桃李菠萝的派面包2袋、净含量80克桃李岩烧蛋糕4袋,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查明事实,我局于当日正式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店铺内销售桃李菠萝的派面包2袋,净含量为100克,生产日期:20241018;保质期至20241116,售价为4元/袋;桃李岩烧蛋糕4袋,净含量为80克,生产日期:20241016;保质期至20241119,售价5元/袋。上述产品截止检查当天均已过期。涉案货值经核算共计28元,无违法所得。

案件性质: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超出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自由裁量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较小,此前未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

经我局综合研判给予违法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1000元;
二、没收过期食品桃李菠萝的派面包2袋、桃李岩烧蛋糕4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