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602004263158E/2026-103586 组配分类: 社会建设
发文机关: 芝罘区市场监管局 承办单位: 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6-05-29 成文日期: 2026-05-29
编 号: 第2605106号 会议编号: 区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

关于“关于推动零售药店转型升级,提升便民健康服务能力的建议”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6-05-29 信息来源: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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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美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零售药店转型升级,提升便民健康服务能力的建议》收悉。首先,衷心感谢您对我区药品流通监管和零售药店健康服务发展工作的关心、重视与监督。针对建议中涉及芝罘区相关部门职能范畴的事项,经专题研究,现结合各有关单位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严守药品经营合规底线,筑牢转型发展安全基础

我局将持续严格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管要求,强化零售药店全链条质量安全管控,聚焦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销售管理、处方审核等关键环节,加大日常检查与专项整治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同时,对运营规范、诚信守法的零售药店,纳入药品经营诚信正面清单,为药店拓展健康服务、参与试点建设提供坚实合规保障。

二、支持合规拓展服务业态,助力药店功能转型升级

在坚守药品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支持我区零售药店依托现有经营资源,围绕“强化药品质量规范管理、完善设施设备适老配备、提高药学服务专业水平、提升群众购药服务体验”四个方面开展便民健康服务。鼓励辖区运营规范、服务能力强的零售药店积极探索符合本地群众需求的特色药学服务项目,依法依规拓展用药指导、健康咨询等健康管理服务、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加强与社区居委会、医疗机构的联动,提供慢病建档、上门服务等,积极开展各类健康宣教活动,推动零售药店从“药品销售”向“健康服务”平稳转型。

三、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凝聚转型工作推进合力

(一)区商务局关于扶持政策等相关事项的答复

经与市商务局对接,当前暂无现行的关于药品流通领域的专项扶持资金,2026年1月,商务部等9部门发布了《关于促进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商消费函2026年第12号),推动药品流通进一步发展,但未提及扶持资金相关事宜。

(二)区医保局关于医保商报协同等相关事项的答复

根据《关于推动零售药店转型升级,提升便民健康服务能力的建议》中提出的“引导商业保险机构与医保部门加强协同联动”等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山东省内医疗保障政策实行市级统筹,区县负责经办服务,不具备政策制定修改职能。

(三)区卫健局关于中医药师坐诊、慢病管理相关事项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及《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医师经注册后仅可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开展诊疗活动;零售药店若聘请中医药师坐诊提供体质辨识、用药指导等诊疗服务,必须先⾏办理中医诊所备案,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后方可合规开展,严禁未备案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慢病患者的健康管理由医生负责,应与门诊服务相结合,对未能按照管理要求接受随访的患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务人员应主动与患者联系,保证管理的连续性。”由于芝罘区无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站提供,由于药店不属于医疗卫生机构,无法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下一步,我局将立足市场监管职能,积极配合商务、卫健、医保等部门,全力支持零售药店合规拓展健康服务,持续聚焦药品安全监管与便民服务提升,优化监管服务举措,切实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提升健康服务获得感,共同推动我区零售药店高质量转型升级。

 

                                 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