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6020042628418/2026-103518 | 组配分类: | 社会建设 |
| 发文机关: | 芝罘区民政局 | 承办单位: | 烟台市芝罘区民政局 |
| 发文日期: | 2026-10-23 | 成文日期: | 2026-10-23 |
| 编 号: | 第155-155号 | 会议编号: | 区政协十五届五次会议 |
关于“在社会救助过程中建立快速确定监护人机制”的答复
李建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社会救助过程中建立快速确定监护人机制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社会救助工作和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的高度关注。您所提建议内容详实、路径清晰,体现了对基层实际的前瞻性思考,对我区完善监护人制度、提升救助效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作为基层民政部门,我们深切认同明确监护权对于社会救助精准落地的基础性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我局也一直在积极探索监护人快速确定机制。但受制于现行法律法规配套不足、部门协同机制尚不健全等因素,提案中部分目标的实现仍面临现实困难。现结合我局工作职责和当前面临的困境,就提案内容答复如下:
一、对提案主要建议的回应
(一)关于“分级分类响应”机制
您提出的紧急临时监护、无争议直接确认、有争议司法速裁、公职监护兜底的四级分类路径,逻辑清晰、操作性强,与我区在未成年人保护、特困人员救助等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方向一致。我局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各类情形的启动条件、办理流程和文书规范,推动形成分层分类、有序衔接的监护人确定机制。特别是在公职监护人方面,我局将积极争取上级民政部门支持,积极探索由民政部门牵头审核、报法院备案的简化模式,并推广“监护人证明书”制度,形成分层分类、有序衔接的监护人确定机制。
(二)关于多部门协同联动体系
您提出的数据共享、配套政策、法治宣传、意定监护备案、激励约束等五项措施,切中监护人确定工作跨部门、跨领域的现实特点。我局将积极对接大数据局,推动依托区政务数据平台逐步实现与公安、卫健、司法、法院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芝罘区社会救助监护工作指引》;加强意定监护人服务推广,积极探索在政务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等场所咨询服务窗口、设立宣传栏,宣传确定监护人的必要性及办理流程。
二、当前面临的主要困境及我局工作考虑
在积极吸纳提案建议的同时,也恳请充分知悉基层民政部门在实际推进落实工作中遇到的现实情况与实际难处:
(一)配套操作规范缺失,程序性规定尚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该条可以看出《民法典》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包含行政机关(即行政管理人),虽然《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民法典》虽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同时又规定了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实践中曾有居民委员会指定了监护人,但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居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的决定,该诉讼历时一年多才结束。目前国家、省、市层面均未出台统一配套的监护人指定的相关规定。基层民政部门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明确的政策、法律依据,容易产生程序瑕疵或履职边界不清的问题。
(二)临时监护人权责不清,履职缺乏法律强制力
《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对临时监护人的权利、责任规定较为原则,未明确其履职过程中的具体程序、权限及法律保障。实践中,行政机关应严格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否则很容易被确认没有法律依据或程序不合法。因此,在临时监护人在办理医疗救治、教育就学、财产管理、救助申请等事务时,常因身份不被认可、权限不足而受阻,难以实现对被监护人的有效保障。
(三)临时监护制度监督体系缺失,履职质量难保障
目前国内尚未建立统一的临时监护人监督体系,对临时监护人履职情况缺乏有效跟踪、评估和问责机制。民政部门作为兜底监护人主体,如果既承担监护职责,又监督监护履职效果,存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结构性矛盾。
(四)部门协作机制不健全,协同效能有待提升
监护人的确定问题涉及民政、公安、司法、卫健、教育、法院等多个部门,但目前缺乏自上而下的高效协作机制。信息共享不畅、职责边界不清、联动响应不足等问题依然突出,从而影响了快速确定监护人机制的整体效能。
三、下步工作打算
确定监护人制度的完善非一日之功,既需要顶层设计的持续完善,也需要基层实践的不断探索。下步,我局将: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先行先试,探索形成一套符合我区实际的确定监护人工作操作规范,同时积极向上级民政部门反映,建议加快出台全国性或省级层面的确定监护人程序规范。
二是加强部门协同,积极对接公安、司法、法院、金融、卫健、教育等部门,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积极探索建立确定监护人工作联动机制,提升协同处置能力。
三是持续跟踪反馈,在救助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向上级反映基层热点、难点问题,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配套加快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