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6020042627967/2026-68305 | 信息分类: | 社保政策 |
| 发布机构: | 芝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6-04-09 |
企业年金政策明白纸
一、企业年金的概念
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第36号令)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加企业年金的条件
1.企业层面: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企业内部建立民主协商机制。
2.个人层面:与本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满。
三、企业年金的筹集
1.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
2.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3.企业缴费可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允许适当拉开差距,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
4.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5.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四、企业年金的领取
领取企业年金的条件包括:
1.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2.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五、企业年金的转移
1.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
2.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暂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六、企业年金的权益归属
1.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全部归属于职工个人。
2.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3.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情形包括:(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2)有特殊原因导致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的;(3)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4)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5)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
七、企业年金的管理
企业年金采用信托方式管理运作,由4个年金管理人共同协作,过程中钱、权分离。
1.受托人【总管】,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一般是养老保险公司,或有受托资格的银行)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主要职责是:(1)选择、监督、更换其他管理人;(2)制定年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3)对年金管理进行监督;(4)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向受益人支付年金待遇;(5)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年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6)保存与年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等。
2.账户管理人【会计】,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一般是养老保险公司、银行。
主要职责是:(1)建立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2)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年金投资收益;(3)定期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年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及时提交给受托人;(4)计算年金待遇;(5)提供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向受益人提供年度权益报告;(6)定期向受托人提交账户管理数据等信息以及年金账户管理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年金账户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7)保存年金账户管理档案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3.托管人【出纳】,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主要职责是:(1)安全保管年金财产;(2)以年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3)对所托管的不同年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完整和独立;(4)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5)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6)负责年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7)根据受托人指令,向受益人发放年金待遇;(8)定期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9)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定期向受托人报告投资监督情况;(10)定期向受托人提交年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年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11)保存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4.投资管理人【理财师】,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一般是基金管理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主要职责是:(1)对年金财产进行投资;(2)及时与托管人核对年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3)建立年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4)定期向受托人提交年金投资管理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年金投资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5)保存年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5.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
八、企业年金的税优政策
1.企业层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缴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个人缴费及投资层面。财政部、人社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1)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层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符合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九、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报备
1.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2.企业年金方案内容包括:(1)参加人员;(2)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3)账户管理;(4)权益归属;(5)基金管理;(6)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7)方案的变更和终止;(8)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3.企业年金方案建立流程:(1)企业内部研究企业年金政策文件;(2)对照同行业年金方案学习参考;(3)企业自身方案设计;(4)职代会通过年金方案;(5)年金方案报人社部门备案,取得复函。
4.企业年金方案报备:(1)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2)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3)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4)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5.新建企业年金方案报备所需材料:(1)备案函;(2)企业年金方案及实施细则;(3)基本情况简表;(4)重点情况说明,包括单位基本情况、重要条款说明、方案与范本不一致情况的说明等;(5)职工(代表)大会决议;(6)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还应出具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审核意见。
十、企业年金政策文件索引
1.人社部《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令第36号);
2.人社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1号);
3.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5.财政部、人社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7.山东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407号);
8.烟台市国资委《关于市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烟国资〔2018〕77号);
9.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订<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监〔2019〕3号);
10.烟台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鲁财金监〔2019〕3号文件做好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烟财金监〔202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