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602004262833D/2026-103422 | 信息分类: | 健康政策 |
| 发布机构: | 芝罘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6-10-23 |
关于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培训与考核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二十四条关于“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依托“芝罘区卫健局抗菌药物考试系统”开展全区抗菌药物培训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即日起,区属二级以下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站、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医疗机构中,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以及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凡拟申请抗菌药物处方权或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的,均须参加培训与考核。
二、培训方式与内容
(一)培训资料获取。登录芝罘区政府网站,下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培训资料。
(二)机构内部培训。各医疗机构组织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开展内部培训,确保参训人员掌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要求。培训应留存签到记录、培训影像等资料。
三、考核方式
各医疗机构在完成内部培训后,自行组织相关医务人员通过“芝罘区卫健局抗菌药物考试系统”参加考试。
四、备案办理
各医疗机构统一携带以下材料,至芝罘区政务服务中心“J行政审批专区”18号窗口办理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调剂资格备案。
1.各医务人员考试合格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务人员培训合格证明1份;
3.医师执业证、资格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需携带公章;
5.山东省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026年版)1份。
备案完成后,相关人员即可在注册的医疗机构行使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调剂资格。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抗菌药物培训考核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应训尽训、应考尽考,人员变动后应及时进行培训考核和备案。
(二)未经培训和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或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各医疗机构不得安排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或从事抗菌药物调剂工作。
(三)我局将不定期对各医疗机构培训考核及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未按规定执行的单位,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关于印发《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6年版)》的通知.pdf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皮肤试验指导原则(2021年版)的通知(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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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