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烟台市芝罘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中的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雪茄烟的发展和烟台市芝罘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有关要求,现迫切需要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
二、起草依据
《烟台市芝罘区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适用范围与管理原则
本规定仅适用于烟台市芝罘区行政区域内仅从事雪茄烟(可兼营消费类烟丝)的零售点审批管理;普通卷烟零售许可证、电子烟零售许可证不适用本文件。布局管理坚持依法行政、服务社会、适度竞争、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六大原则,兼顾高端消费需求与公共场所控烟管理要求。
(二)管理制度
雪茄烟零售点单独发证,与普通烟草制品零售点互不作为实地核查的参照物。
一址一证:申请地址、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门牌地址或商业综合体区域内统一规划的商铺门牌地址、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或备案地址需“三址一致”,且只能设置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经营范围转换重审机制:雪茄烟零售点申请变更经营范围需要增加卷烟本店零售的,需要重新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三)准入条件
陈列展示条件:需有专门用于雪茄烟陈列、展示的设施。
储存设施条件:需有符合恒定保持雪茄烟储存所需湿度、温度条件的设备设施。
品鉴场所条件:经营场所内需有雪茄烟品鉴条件的区域、工具及良好通风条件的品鉴环境。
(四)禁入情形
申请主体禁入情形: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外商投资主体、涉烟处罚未满规定年限人员、以欺骗贿赂取得许可证被撤销未满3年等主体,一律不予发证;
经营场所禁入情形:流动摊点、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中小学幼儿园100米范围内、未成年人聚集场所、待拆迁区域、医疗机构及机关内部、无互补业态门店等禁止设置雪茄零售点;
经营模式禁入情形:自动售货售卖、线上网络销售、无人自助经营、同址已有其他类型烟草许可证等模式不予许可。
烟台市芝罘区烟草专卖局
2026年7月17日
2026年7月18日至2026年8月18日,烟台市芝罘区烟草专卖局发布了《烟台市芝罘区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建议。现将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共征集到群众意见建议1条,具体内容及采纳情况如下:
1.建议内容:
建议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仅雪茄烟本店销售)时,布局规定中设定距离限制,以保证竞争公平性。
2.采纳情况:
该建议未被采纳,雪茄烟目前是山东省烟草专卖局重点培育项目,该项许可的设立是为扩大鲁产及其他国产雪茄烟生产、销售,所以在办理过程中不能加入涉及数量及距离限制的规定。
烟台市芝罘区烟草专卖局
202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