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6020042628418/2019-07672 信息分类: 老年人补贴
发布机构: 芝罘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19-12-31

芝罘区民政局 芝罘区财政局
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办法

日期:2019-12-31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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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办法

 

根据《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烟民〔201871号)文件要求,结合芝罘区实际情况,将低保老年人分类施保、高龄津贴、护理补贴、服务补贴等统筹合并,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在芝罘区辖区内享受低保的60-99周岁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1.60—79周岁老年人,按每人每月80元标准给予补贴;

2.80—89周岁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补贴;

3.90—99周岁老年人,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补贴。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文件规定补助;

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二级及以上残疾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0元。增发补贴部分不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高龄失能老人居家养老补贴、伤残军人护理补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补贴(老年机除外)重复享受,择高领取其一。

在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查和动态调整时,以上补贴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不再分类施保。

二、补贴原则

(一)保基本、可持续原则。从全区老年人实际情况出发,优先保障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二)属地管理原则。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保障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财政共同承担。

(三)公正、精准、便民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精准识别、办理便捷的制度程序,规范操作,严格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三、申办程序与补贴发放

(一)申请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代理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区)提出申请,提交《芝罘区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附件)、一寸免冠照片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对于需要进行能力评估的老年人,由申请人或代理人提出申请。申请人或代理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社区(居民区)代为申请。

(二)初审

社区(居民区)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派专人入户或见面调查核实,认真审查比对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残疾等级、自理能力等信息。对申请人材料齐全,调查情况属实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于每月3日前报送街道(园区)复核。

(三)复核

街道(园区)收到社区(居民区)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对老年人低保身份、年龄等信息开展复查核实,比对当月低保人员名单,确保不漏发一人、不多发一人。对目的相同的同一类型政策,或政策内容类似、存在交叉或者包括与被包括关系的,按照择高领取其一原则执行。对于需要进行能力评估的老年人,在《芝罘区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中提出评估意见。复核无误后,于每月6号前将本辖区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新增及注销人员汇总表(签字、加盖公章),发放汇总表电子版、新增及注销人员汇总表电子版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审批

区民政局接收材料后,比对当月低保人员名单(由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每月8号前提供),对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等信息进行复核,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工作。对需要能力评估的老年人,由区民政局或街道(园区)通过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方式,于10个工作日内入户对申请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对通过复核评估、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名单,及时反馈街道(园区)。街道(园区)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开栏公示5天。公示有异议的,各街道(园区)在接到异议后2天内反馈区民政局。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批准当月起发放补贴,并纳入低保长期公示内容。各街道(园区)工作人员于每月15号前完成山东养老服务管理平台经济困难老年人系统录入工作。对未通过审核审批的人员,由街道(园区)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五)补贴发放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及增发补贴用于老年人基本生活、养老服务、护理等方面支出,与低保金分别标注,通过金融机构同步社会化发放。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基础上,可由区级统筹使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等服务。

(六)发放终止

补贴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次月起停发补贴:

1.补贴对象不再享受低保政策的;

2.补贴对象死亡的;

3.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4.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四、工作要求

(一)及时发现,应保尽保

各社区(居民区)、街道(园区)要在低保人员申请、复核过程中及时发现,对达到条件未申报的老年人做好政策宣传,协助老人做好申请工作。

(二)规范操作,健全档案

社区(居民区)应规范材料填报,将政策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指导申请人完成申请;街道(园区)严格审查申请材料,严格筛查上报条件,杜绝重复申请和虚假上报。规范档案管理,实行区民政局、街道(园区)、社区(居民区)三级分别存档,纸质版、电子版规范统一。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

(三)密切配合,定期核查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及增发补贴工作实行主动申报、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主动申报:补贴对象在补贴期间如出现不再符合享受补贴(如低保注销、死亡等情况)的资格时,申请人或代理人应主动向户籍所在社区(居民区)申请停发补贴。

2.定期排查:各街道(园区)、社区(居民区)工作人员每季度通过走访入户或见面复核的方式,对享受人员情况开展一次排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8号前将复核情况书面(签字、加盖公章)报区民政局。街道(园区)对照山东民政大数据应用平台系统对应保未保人员或疑似死亡人员进行筛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社区(居民区)进行入户核实,将核实情况及时上报区民政局。对核查出不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或死亡人员,上报区民政局申请停发补贴,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录入山东养老服务管理平台系统。区民政局每季度通过金民工程系统死亡人员信息进行一次复核。

3.不定期抽查:区民政局、各街道(园区)对享受补贴的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排查出有虚报、重报的,由街道(园区)负责追回已领取的补贴。

(四)动态管理,强化责任。

对享受补贴老年人变化情况进行真实全面的动态跟踪管理,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从事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审核、审批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补贴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资金的;

4.存在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本通知按照《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烟民〔201871号)文件要求,2019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231日。原文件《关于为全市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烟民〔201388号)和《关于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烟民〔201438 号)执行到20181231日。

 

附件:芝罘区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

 

 

附件

芝罘区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

    


性别


出生年月


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



    

□60-79周岁       □80-89周岁       □90-99周岁     


享受低保

待遇时间


低保证件号



代理人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


是否申请增发补贴

是□    

申请增发补贴原因

(不申请增发补贴该信息

无需填写)

精神一级残疾□    智力一级残疾□    肢体一级残疾□

精神二级残疾□    智力二级残疾□    肢体二级残疾□

能力等级1□   能力等级2□     能力等级3级□

是否正在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高龄失能老人居家养老补贴、伤残军人

护理补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补贴等护理类补贴

(不申请增发补贴该信息无需填写)

是□    

个人申请

本人所提交申请材料完全属实,如有不符,退回已领取所有资金。

 

            申请人(代理人)签字(指纹):

                                                                      

社区

(居民区)

意见                                                                                    

经核实,申请人为我辖区低保在保老人,符合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条件。

 

(盖章)

经办人(签字):

            

街道(园区)审核意见

经核实,申请人为我辖区低保在保老人,符合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条件。

                                             (盖章)

                                          经办人(签字):                                        

                                                                     

区民政局

审批意见

经审核,该申请人为     级失能老年人,自            月起,每月发放经济困难补贴       元。

(盖章)

经办人(签字):

        









注:1.申请人在需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子女代为申请办理的,一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增发补贴的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复印件;3此表一式三份,区、街道(园区)、社区(居民区)各自留存备案。

 

烟台市芝罘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98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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