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6020042628418/2020-11881 | 信息分类: | 老年人补贴 |
发布机构: | 芝罘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0-01-17 |
2020年关于补充修订《关于进一步规范芝罘区高龄失能老人居家养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补充修订《关于进一步规范芝罘区高龄失能老人居家养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街道(园区):
为进一步规范高龄失能老人居家养老补贴发放工作,确保惠民政策落实到位,现对《关于进一步规范芝罘区高龄失能老人
居家养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烟芝民字〔2019〕56号)进行补充修订,对补贴发放、复核等环节进行进一步规范,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格审批
高龄失能老人居家养老补贴对象为具有芝罘区户籍并在芝罘区居住,年满 80 周岁(当年 12 月 31 日前)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以报名申请为准):1.肢体、精神和多重二级及以上残疾的,可申请每年 600 元的居家养老补贴。2.常年卧床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可申请每年 600 元的居家养老补贴。3.符合以上条件入住烟台市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或芝罘区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满 3 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当年 1200 元的居家养老补贴。4.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但已享受城市特困人员补贴(原“三无”)、伤残军人护理补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增发补贴(原“低保高龄老人失能补贴”)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人,不再享受此项居家养老补贴。5.明确当年死亡人员不计入统计和发放。次年1月1日—1月20日申请统计,逾期不办理申请手续的,不再补发。所有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死亡的都不计入统计和发放,街道(园区)、社区(居民区)在发放时再次进行核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
社区(居民区)在申请过程中,需严格审核,对申请对象资格、申请材料严格把关。凡无法提供残疾证(肢体、精神和多重二级及以上)或不能自理医学诊断书或病例的原件(必须清晰注明“常年卧床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必须签订承诺书。所有申请对象(包括往年和新增)全部入户核实查看。认真核实申请对象是否重复享受相关补贴。街道(园区)需加强相关业务窗口的信息对接,对冲突性补贴严格筛选,杜绝重复申请补贴现象;入户核查比例不低于50%。区民政局按照每个街道(园区)不低于5%的比例委托第三方对老年人能力进行抽查,对申请人员不符合条件的疑点反馈街道(园区)进行核实。
二、定期复合
每年7月中旬,街道(园区)组织对上一年度发放资金开展自查。
1.社区(居民区)对上一年度所有补贴对象资格进行自查,对在以往年度死亡、重复申请补贴的及时追回资金。死亡人员按照发放资金全额进行追回,重复申请补贴人员按照自愿、择高的原则追回多发的补贴。
2.各街道(园区)按照每个社区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落实补贴是否发放至补贴对象、复核补贴对象资格是否符合补助条件。并对社区(居民区)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严格杜绝资金截留、挤占等违规操作。
3.区民政局按照每个街道(园区)不低于5%的比例委托第三方对上一年度申请人员资格及发放情况进行抽查。自查阶段发现的多发资金,7月底前退回区民政局财务。
三、其它工作要求
1.自2020年1月1日起,高龄失能老人居家养老补贴申请时间调整为次年1月1日至1月20日,1月底前由街道(园区)将上年度申请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一并报区民政局审批。
2.资金拨付至街道(园区)账户后;由街道(园区)组织社区(居民区)在次年3月中旬至3月底期间发放。对于提交申请资料后且经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园区)入户核查符合条件后,未经过第三方评估的死亡人员,提交死亡证明给予发放。
3.发放时,社区(居民区)对补贴对象资格再次进行确认,因对在以往年度死亡的、重复申请补贴等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发放结束后,将发放明细(签字、手印的表格复印件)、未发放资金明细上报街道(园区),未发放资金上交街道(园区)财务统一保管,4月15日前,退回区民政局财务。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进一步规范芝罘区高龄失能老人居家养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烟芝民字〔2019〕56号)文件继续有效,与本通知不一致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执行期间,若有相关政策衔接,本通知自动废止。
芝罘区民政局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