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6020042628418/2020-12148 信息分类: 老年人补贴
发布机构: 芝罘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0-10-12

芝罘区关于调整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10-12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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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关于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指导意见》(鲁民〔201936 号)、《烟台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烟民函〔202093号)以及《芝罘区社会救助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烟芝民字〔202037号)要求,为进一步健全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方便群众办事,在《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烟芝民〔201953号)基础上,现就调整完善芝罘区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通知如下:

进一步简政放权

下放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审批权限,取消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环节,由街道(园区)直接进行审核认定。

(一)对新申请低保的老年人,取消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公示环节,改由街道(园区)随低保审批直接予以审核确认,发放名单和发放金额报区民政部门备案,按照60-79岁、80-89岁、90-99周岁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的标准,随低保金同步发放、分别标注,确保新批低保老年人应发尽发。

(二)对在保低保对象,达到相应年龄要求直接享受或调整至相应补助金额,不再需要个人申请,由街道(园区)提前对比低保信息,对符合条件的直接办理,新增或调整发放名单和发放金额报区民政部门备案。实行当月确认、当月发放

(三)对每人每月增发80元补贴部分,参照烟201953文件规定,改由个人申请、街道审核确认公示环节执行。完善《失能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附件),及时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街道(园区)及社区(居民区) 应尽主动告知义务,确保符合条件人员应发尽发。

(四)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在停发低保金的同时停发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街道园区加强经济困难老人补贴与殡葬信息比对,及时停发死亡低保老年人补贴。

统一归口申请

(烟芝民〔201953号)文件规定的持有智力、精神和体重度残疾证明的低保老年人,增发80元补贴部分(护理补贴)不再从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中申领,归口由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对无重度残疾证,但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评估能力等级为 2-3 (《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的,其护理补贴从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渠道申请发放。由各街道(园区)于每月月初固定时间,集中评估一次,当月确认、当月发放从次月补发。区民政部门指导街道(园区)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定、组成评估小组评定等方式,规范推进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评估所需费用由各街道(园区)每年111—115日统一向民政部门上报,由民政部门统一向第三方机构结算。

三、补贴发放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用于老年人基本生活、养老服务、护理等方面支出,由各街道(园区)每月将发放名单和发放金额报区民政部门备案,再由区民政局报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同步社会化发放,与低保金分别标注。

四、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补贴数据,要全部录入山东养老管理平台,每月及时更新,动态管理。要加强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数据与低保管理系统、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系统、殡葬管理系统的比对分析,对因死亡或经济状况发生改变等不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及时在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模块中作出变更处理。

街道(园区)务必加强对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面摸排、及时核对、精准发放,及时准确将经济困难老年人信息录入山东省养老管理平台并确保平台数据和发放数据一致。要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准确公布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申办程序,并实行主动告知。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拖欠补助资金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20101日施行,烟芝民〔201953号文件继续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失能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

附件失能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docx 

 

                                  芝罘区民政局

                                 20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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