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2004262710/2021-05739 主题分类: 卫生,社会保障
发文机关: 烟台市芝罘区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1-12-10
发布日期: 2021-12-10 有效性: 2024-12-31 有效
关键词: “高龄津贴”“实施细则” 统一登记号: ZFDR-2021-0230001

烟台市芝罘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芝罘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1-12-10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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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芝罘区卫生健康局

关于印发《芝罘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烟芝卫〔2021〕129号


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

为大力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落实维护好老年人优待政策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全市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烟卫〔2021〕57号)文件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对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长寿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制定《芝罘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一)发放范围

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具有芝罘区常住户籍。(以二代身份证或户籍登记为准)

(二)发放标准

1.80—89周岁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为200元/人/年。

2.90—99周岁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为600元/人/年。

3.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为600元/人/月。

补贴、津贴标准根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增长。

二、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

当年4月1日—7月31日,凡本年度符合上报高龄津贴资格的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居民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区)提出申请,填写《芝罘区8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发放统计表》,上年度已经登记领取过津贴的老年人,不需要提交复印件,各街道(园区)、社区(居民区)要做好审查核实工作。老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须提供本人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高龄津贴发放认证工作,以方便老年人为原则,根据《山东省优化高龄津贴发放认证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卫函〔2021〕225号)和老年人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智慧对比,人工认证,自助认证的方式进行认证。

申请注意事项:

1、老人居住地和户籍地分离的,以当年1月1日户口本上的户籍所在地为准,严格杜绝多头上报;
       2、高龄老人年龄有疑议的,以身份证信息为准;

3、本年度去世但符合条件上报的,其亲属可加附公安机关死亡证明领取当年度高龄津贴,但必须在备注栏标明去世日期;  

4、百岁老人当年满百岁的,自满百岁的月份开始计发;已满百岁的按全年12个月计发;

若有老人当年去世,则严格按照去世前(去世日期和出生日期相减)符合条件才可以上报,标明去世日期。因统计时老人未满百岁,按百岁统计,在发放时街道(园区)要严格核查,去世时满百岁的,按百岁标准月计发放。去世时未满百岁的,按90-99周岁标准发放。对于发放标准有变动的,由街道(园区)统计,向卫生健康局做出书面说明,并将未发放的资金当月退回卫生健康局财务,由卫生健康局财务退回财政局专户统一管理;

5、高龄津贴一年一发放,申请日期统一截止到当年7月31日,逾期不办理申请手续的,当年不再补发。(可补办申请手续后,于次年发放)

(二)审核
       1、社区(居民区)在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进行初审评议,并在辖区内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保存照片),接受群众监督和评议。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当年8月10日前,社区(居民区)将申请材料报街道(园区)审核;

2、街道(园区)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及时进行审核、登记、造册,审核无误后,当年8月20日前,将本辖区高龄津贴发放统计表、汇总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区卫生健康局复核;

3、区卫生健康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核,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退回街道(园区),由社区(居民区)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资金发放

高龄津贴的发放,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民区)调查核实,街道(园区)审核,区卫生健康局复核,实行三级把关、张榜公示、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发放。

(一)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全区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数向区财政局申请经费,区财政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直接将经费下拨至街道(园区)账户;

(二)街道(园区)接到经费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辖区社区(居民区)进行发放;

(三)社区(居民区)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集中发放,发放结束后,将发放明细、未发放资金明细上报街道(园区),未发放资金上交街道(园区)财务统一保管。资金退回后,有未领取的老人到社区(居民区)领取的,由社区(居民区)写情况说明到街道(园区)领取;

(四)老人携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社区(居民区)领取高龄津贴;对于行动不便的老人,其高龄津贴可以由直系亲属代领,无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不方便领取的由社区(居民区)负责登门发放。发放时必须对老人本人身份证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进行核对,再次核对领取人是否符合条件,并由领取人签字、按手印、填写身份证号码;

(五)当年未发放的资金(因去世后无直系亲属领取或外地居住本地无直系亲属代领等原因,暂时无法发放的高龄津贴)于次年4月,由街道(园区)写明情况退回区卫生健康局,社区(居民区)、街道(园区)不得截留;

(六)区卫生健康局对高龄津贴发放情况(已发放、未发放明细)进行审核,审核后将未发放资金退回财政局专户统一管理;

(七)未发放资金退回后,有上一年度申请但未领取的老人到街道(园区)领取的,由街道(园区)汇总统一上报,区卫生健康局在每年9月向财政申请资金,为上一年度申请高龄津贴但未领取的老人发放高龄津贴。

四、监督管理

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各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确保进出合理有序,不漏发一人、不多发一人。

(一)各街道(园区)、社区(居民区)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核和高龄津贴的发放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区财政局将高龄津贴所需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落实,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做好监督和管理;

(三)区卫生健康局每年9月份组织一次高龄津贴发放专项检查,委托第三方对上一年度高龄津贴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区卫生健康局按照每个社区5-10人比例抽查,各街道(园区)按照每个社区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确保津贴切实发到老人手中;不定期检查各级资金管理情况,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不定期抽查各级的高龄津贴档案管理情况,确保档案管理有序,有理有据。

五、责任追究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管理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严格追责问责;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申报、审核、检查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津贴资金的;

(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冒领或帮助他人骗取、冒领高龄津贴的。

六、工作要求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高龄津贴审核、发放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区卫生健康局、各街道(园区)对上报的享受高龄津贴的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经查有虚报、重报的,由街道(园区)追回已领取的高龄津贴;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漏报的,其漏报的津贴由责任单位承担。

(二)主动作为,形成合力

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涉及区卫生健康、财政、公安、街道(园区)等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要做好沟通协调,组织好高龄补贴宣传、统计、发放、监督各项工作;财政做好资金保障及专户监管;公安配合提供老年人户籍、年龄等信息;各街道(园区)、社区(居民区)要积极作为,认真做好宣传、申报、审核各环节;各单位之间积极配合,通力合作,确保高龄津贴按时足额发放。

(三)广泛宣传,接受监督

区卫生健康局、各街道(园区)、社区(居民区)要提前做好政策宣传,区卫生健康局通过新闻媒体,街道(园区)、社区(居民区)充分发挥楼片长队伍,利用小区宣传栏、楼道通知、电话短信、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标准、咨询方式、举报电话等,提高老年人知晓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严防错报、漏报、多报等不良现象的发生,确保高龄津贴发放不漏一人、不多一人。

(四)规范操作,健全档案

社区(居民区)应规范材料填报,指导申请人尽可能一次性完成申请;街道(园区)严格审查申请材料,严格筛查上报条件,对填写不规范的要求填写完整,对档案填写不真实的、虚报材料的、条件不符合的一并退回街道(园区),由街道(园区)进一步落实重新填报,杜绝重复申请和虚假上报。规范高龄津贴档案管理,实行三级分别存档、纸质、电子规范统一。社区(居民区)保存老人申请材料、申请登记表及实际领取明细;街道(园区)保存辖区内所有社区(居民区)上报的申请明细及汇总表(包括领取明细、未发放资金说明等);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保存最终审核通过的发放明细及汇总表(包括领取明细、未发放资金说明等),设置专门档案柜,确保一年一盒。各级及时根据纸质档案审核结果补充、修改电子台账。档案专人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

七、本细则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原芝罘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芝罘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烟芝卫〔2019〕3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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