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602004262833D/2022-03328 信息分类: 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发布机构: 芝罘区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2-04-21

【检查结果】烟台市芝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通报处罚32家医疗机构

日期:2022-04-21  信息来源:卫健局  访问次数:
字号: 分享到:

为有效应对疫情严峻形势,守牢防控底线,芝罘区卫计监督所立足于有、关口前移,构建“一网四结合”督导体系,针对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全链条、全因素、全覆盖督导排查,全力以赴打好这场疫情阻击战。

今年以来,监督所共出动执法人员1396人次,排查各类医疗机构1503家次,立行立改问题619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立案处罚32起,停业整改11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58分。现选取其中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医院病区管理不规范案

2022年 1月 18日 ,烟台市芝罘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医院进行疫情防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病区患者陪护家属无核酸检测报告和陪护卡,病区未设置门禁管理、接诊患者未经预检分诊登记等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行为。烟台市芝罘区卫生健康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法律解析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医院感染隐患时,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时关闭相关科室或者暂停相关诊疗科目。

案例二:

四类药品销售登记不规范案

2022年01月04日,烟台市芝罘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查明某某诊所出售“四类药品”未按照烟台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小医院,小诊所,小药店应用烟台市疫情防控药品监测系统的通告》中出售四类药品要进行登记的规定。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百七十九条一般违法情形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解析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案例三:

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案

2022年01月07日,烟台市芝罘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芝罘区某口腔诊所现场检查时,在该单位二楼诊室医疗废物桶内黄色专用医疗废物垃圾袋内发现有使用过的探针、镊子、手套、敷料等物品。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百二十五条一般违法情形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法律解析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案例四:

消毒工作不规范案

2022年3月15日,烟台市芝罘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某口腔诊所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消毒后拔牙钳浅口处留有黑色污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案例五:

预检分诊不规范案

2022年2月18日,烟台市芝罘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机构未按规定实行预检分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案例六:

违规接诊具有

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案

2022年1月26日,烟台市芝罘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有限公司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未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2.接诊新冠“十大症状”患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诊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诊所等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1]46号)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业整顿。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诊所等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1]46号)

所有诊所不得诊治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诊所发现具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时,要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按规定做好流行病学问诊、登记、报告、转诊,对于擅自诊治具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的诊所,一经发现要立即关闭!

疫情尚未结束,防控仍在继续。各医疗机构须主动履行防疫责任,从严从细落实防控措施。区卫计监督所也将针对医疗机构疫情防控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对于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触碰防控“红线”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最大限度降低风险隐患,为全区人民的健康安全保驾护航。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