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602004262833D/2023-01727 信息分类: 诊疗活动监督检查
发布机构: 芝罘区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3-01-11

【处方监督检查-检查计划及方案】处方监督检查计划及方案

日期:2023-01-11  信息来源:卫健局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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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所开具处方监督检查事项如下:

一、处方权限1、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2、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之外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3.试用期人员(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4.医师取得相应处方权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5.医师取得相应处方权后方可开具相应抗菌药物处方。

二、处方开具:1、医师应当根据医疗、 预防保健需要, 按照诊疗规范、 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2.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3.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4.处方用药量应符合规定5、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6、打印的纸质处方经处方医师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三、处方书写:1.处方书写符合规定。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改动的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四、处方调剂:1.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2、在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的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留样备查。3.药师以上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负责处方的调配工作。4.药师、药士应按照操作规程、工作职责进行处方审核、核对、调剂、发药。5.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五、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六、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七、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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