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602004262833D/2023-01718 | 信息分类: | 卫生监督检查 |
发布机构: | 芝罘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11 |
【饮用水供水-检查方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提高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确保广大居民的饮水卫生安全,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强全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全区生活饮用水单位监督覆盖率要达到100%;坚持问题导向,严肃查处使用无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涉水产品、未按照规定更换水处理材料、供应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等违法行为;加大监督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规范我区生活饮用水经营市场,提高我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确保广大居民的饮水卫生安全。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我区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掌握我区饮用水卫生状况。
三、整治范围
辖区内所有集中式供水单位,自建式供水设施、二次供水单位。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方案,确定实施步骤和工作措施。
(二)调查摸底
对我区供水单位进行登记造册,同时对各供水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集中线上培训。
(三)全面开展、积极推进
根据调查摸底和登记建档情况,对已登记建档的供水单位进行现场监督、为监督双随机抽检水质监测工作。
五、工作内容:
对全区生活饮用水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生活饮用水生产、经营。各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环境、工艺流程、设备设施等符合国家卫生规范;
(二)配备符合净水工艺的水净化处理设施和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三)按照规定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进行水质检验;
(四)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分质供水水质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或者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的卫生要求。
2、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于设备投入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原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设备出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或者饮用净水水质标准的卫生要求;
(三)使用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
(四)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安装符合卫生要求;
(五)经营者根据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额定参数或者水质状况及时更换水处理材料;
(六)经营者按照规定对出水水质进行检测;
(七)经营者在设备或者周边醒目位置及时公示相关真实信息。
3、二次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生活饮用水生产、经营。各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二次供水设施及其设计符合国家卫生规范;
(二)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三)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检测,检测完成后两日内向用户公示检测结果,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供水;
(四)加强储水设施的卫生防护,每半年至少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两日内向用户公示清洗、消毒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饮用水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到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将这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纳入重要的工作日程,确保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规范管理,严格供水
供水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才能从事供水活动;要按规定成立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组织,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要明确有关负责人和管水人员的卫生管理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制度;要建立严格的水质检测报告制度,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要建立严格的水质消毒制度,配备必要的水质净化消毒设施,严格进行水质消毒;对水质处理过程中所用的净化、消毒、输配水设备与防护涂料等要查看相关卫生许可批件,证件齐全方可投入使用。
(三)加强检查,强化监督
要加大对生活饮用水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在水质监测、水污染事件防范、水质消毒、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强化对二次供水单位在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方面的监督管理,消除不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饮用水化学性、生物性健康危害事件的发生;强化对自建式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强化水源井卫生防护区的设置、专人管水、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定期检测水质。
(四)完善机制,加强监测
建立健全饮用水水质和水性疾病监测网络,形成有效的监测系统;针对饮用水卫生安全存在的突出风险,有的放矢地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预防危害;定期公布生活饮用水水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抽检结果,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饮用水卫生状况,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要在大力开展从业人员培训的基础上,加强舆论的正面引导,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召开动员大会、发布公益广告、派发宣传小册子等多种形式,发布相关信息,宣传整治效果,曝光违法供水行为,努力营造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生活饮用水卫生专项整治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