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602004262665B/2023-06498 | 信息分类: | 学生管理 |
发布机构: | 芝罘区教育和体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20 |
【学籍管理】芝罘区教育和体育局关于中小学学籍管理有关事项的办理办法
根据省、市有关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转学
1.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2.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六三学制”小学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3.除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外,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4.学生转学,须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5.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电子档案、纸质档案转入新学校,原就读校保留必要的备份档案。
6.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初1个月内进行。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二、休学、复学与退学
1.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
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2.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3.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4.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5.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准退学。
6.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其学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解除刑事处罚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回学籍所在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7.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接续原来的学籍信息,不另建新的学籍档案。
8.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并注销其学籍。
三、升级、留级与跳级
1.学生在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留级。
2.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由学生或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评估,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在本学段内跳级。
3.一般情况下,本学段内只允许跳级一次,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跳过年级视为完成相应年限的教育。学生跳级应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小学一年级不允许跳级。
四、毕业、结业与肄业
1.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给义务教育证书;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和体质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颁发给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2.义务教育证书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校统一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制定。逐步推行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纸质毕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由毕业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