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20042631076/2021-05664 主题分类: 其他,农业_林业_水利_其他,政府办公厅
发文机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4-30
发布日期: 2021-04-30 有效性: 2024-04-29 有效
关键词: “渔港” “渔船” “管控” 统一登记号: ZFDR-2021-0020001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芝罘区渔港渔船综合管控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1-04-30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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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芝罘区渔港渔船综合管控实施细则》的通知

烟芝政办字〔2021〕4号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芝罘区渔港渔船综合管控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芝罘区渔港渔船综合管控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渔港渔船管理,细化全链条管控措施,防范和遏制违法违规事件发生,确保渔业生产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渔港渔船组织化管理

(一)卡实人工渔港、自然港湾、渔船停泊点(以下简称渔港码头)责任主体。彻底解决渔港码头责任不清、管理不到位问题,明确将芝罘辖区8处渔港码头的经营管理单位(人)作为责任主体。有经营单位(人)的,明确经营单位(人)为该渔港码头的管理主体,没有经营单位(人)的,由属地街道负责管理,确保精确管理到每艘渔船,对在本港停靠登记的渔船进行全面核查和清理,确定母港渔船底数,摸清渔船和经营人以及生产作业区域等情况。

(二)整合渔港码头监管力量。统筹考虑渔港码头管理难度、渔船数量、24小时值班等因素,将我区渔港码头划分为套子湾和芝罘湾2个片区,实行驻港管理。加大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下属事业单位编制保障力度,保障渔港渔船管控成效,人员编制逐步配备到位,芝罘湾片区内东口渔港、海和渔港、大疃东渔船停泊点、原养殖场停泊点和崆峒岛自然港湾等5处渔港码头,原则上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派驻驻港员6名、海上监督管理人员8名,芝罘岛街道派驻2名工作人员驻东口渔港;套子湾片区内西口自然港湾、大疃西自然港湾、夹河口自然港湾3处渔港码头,原则上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派驻驻港员4名、海上监督管理人员8名,芝罘岛街道派驻2名工作人员驻西口自然港湾。渔港码头管理责任单位(人)和驻港员实行24小时驻港监管,渔港码头两个片区由芝罘公安分局安排警力参与联合办公,每片区安排2名警务人员(至少1名在编人员)参与驻港办公,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渔港码头、渔船管理。8处渔港码头之外的码头、岸线、沙滩等地不允许停泊渔船。

(三)明确渔港码头管理分工。①渔港码头经营管理单位(人)负责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环境卫生、渔船管理、船员查证、装卸管理、停泊秩序、渔港码头维护等工作,根据渔港码头等级和规模配足配齐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建立“母港”渔船管理、装卸管理、安全隐患查处及应急处置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属地街道和区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备案后,开展渔港码头渔船经营管理活动。负责建立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港登记制度,核验进港渔业船舶身份,检查出港渔业船舶安全设备以及船员配备等情况,不得为违法渔业船舶提供靠泊、卸载和供给等港口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②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驻港员负责驻地渔港码头及港内渔船的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渔港码头管理单位(人)各项制度、措施开展落实情况,开展渔港码头和港内船舶执法巡查工作,依法对查处的违法行为和相关单位、街道移交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负责组织母港渔船年度检验、船员考试发证、船员保险办理、伏休转港等工作,负责依港管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③渔港码头警务人员负责渔港码头、渔船的治安管理,联合海洋渔业部门共同抓好渔港码头和港内渔船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船舶管理和治安管理规定行为,协助海洋渔业部门做好渔港码头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维护、应用,并将其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芝罘辖区共享共用。④街道驻港员综合协调渔港码头和母港渔船管理工作,对渔港码头经营管理单位(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建立母港渔船明细表并及时更新,利用技防手段实时监控母港渔船进出港情况和作业动态,发布大风等灾害性天气信息,组织渔船返港避风,防止发生脱管漏管行为,组织开展渔港码头渔船安全生产和伏季休渔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渔港码头及港内渔船的各类安全隐患,对查处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海洋渔业、公安等执法部门。⑤村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协助做好渔港码头渔船综合管控相关工作。

(四)实行单一“母港制”。芝罘辖区所有持证渔船必须选择一处渔港码头作为母港。综合考虑渔船属地、就近停靠、作业习惯等因素,由渔船船主向拟加入的渔港码头经营管理单位(人)提出申请,渔港码头经营管理单位(人)登记后,签订《母港管理确认书》。渔港码头经营管理单位(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拒绝长期在港内停靠的本辖区正规渔船。渔业船舶应当在已认定的渔业港口停泊、卸货和补给。除防避台风等紧急情形外,渔业船舶不得进入未经认定的渔业港口。对进入未经认定的渔业港口停泊、卸货补给的渔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海洋渔业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进行处罚。渔船变更母港,须向属地街道和区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报备。

对我区长期异地停靠在册渔船,要求船主主动接受长期停靠渔港监管,成立由属地街道、海洋渔业、公安组成的工作专班,定期对异地停靠渔船开展实地登船检查,开展渔船主、船长安全教育,由渔船属地街道对渔船位置实行日调度。

对常驻我区外地在册渔船由各渔港码头实行进出港登记,由属地街道做好日常巡查,海洋渔业部门做好执法检查,并建立监管台帐,纳入日常管理。

(五)建立渔船信息数据库。渔港码头经营管理单位(人)负责对所属渔船船主、实际经营人、通导设备等详细信息进行汇总、列出台帐报属地街道办事处,街道汇总后报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备案,渔船信息变更的要及时更新。街道负责建立各自辖区渔船信息管理台帐,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负责建立全区渔船信息数据库。

(六)设立渔港码头渔船管控奖励基金。对年度内母港船舶未发生安全生产人员死亡事故、涉外违规事件、伏休偷捕事件,渔港码头内未发生非法载客载货、三无船舶停靠等重大违规案件的,对渔港码头所在街道、部门予以奖励。

二、渔船用工管理

(一)区人社部门牵头,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对从事渔业船员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中介机构人员招聘、信息发布等各个环节,依法查处“黑中介”、违规介绍船员等违法行为,逐步实现渔业船员市场化管理。

(二)船主自行招用的长期工和临时雇佣人员,要严格检查船员证书证件,确保具备从业资质,严禁私自招用无证船员,不得通过非法途径招用船员;要依法签订务工合同,如实登记船员信息并报送所属渔港码头经营管理单位(人)。

(三)渔港码头经营管理单位(人)统一为母港渔船船员申请办理船员培训教育、证书换发等事项,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在伏季休渔、冬季渔闲等季节,组织开展船员安全培训和考试发证。

三、渔船进出港管理

(一)12米以上渔船。实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船主需在进港、出港前1小时通过“渔港通APP”向渔港码头进行进出港报告,内容包括进出港时间、作业场所、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渔具以及渔获物等情况。渔船进港后、出港前,驻港员会同渔港码头经营管理单位(人)管理人员,依据报告内容对渔船进行核查,发现涉嫌违规、与报告内容不符的,一律禁止离港,并报海洋渔业、公安等执法机构进行查处。

(二)12米以下渔船。利用不可拆卸定位设施及电子栅栏,建立渔船进出港监控识别系统,通过系统被动报告渔船进出港情况。渔船进港后、出港前,驻港员会同渔港码头经营管理单位(人)管理人员,对渔船进行轮流抽查,发现涉嫌违规的,一律禁止离港,并报海洋渔业、公安等执法机构进行查处。

(三)区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负责渔船进出港登记报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12米以上渔船未主动进行进出港报告的进行执法检查,对其他渔船进行抽查,依法查处非法拆卸定位装置、安全设施配备不全、船员配备不齐、超员超载等违规行为。

(四)大风恶劣天气加强渔港码头管理,驻港员和渔港码头经营管理单位(人)管理人员要严禁渔船大风恶劣天气出海作业,发现违规行为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查处。

四、在港渔船管理

(一)渔船停港期间,大中型渔船负责人要安排专人值守,认真落实防火、防风、防碰撞、防污染措施,保证北斗等定位终端正常运行,配合执法机构、街道、渔港码头经营管理单位(人)的监督检查。

(二)渔港码头经营管理单位(人)要配齐渔港码头救生、防疫、消防、环保等设施设备,做好港内视频监控系统的维护工作,确保电路畅通、运转正常;加强在港渔船的安全管理,妥善处置人员落水、渔船失火、台风灾害、港池溢油等情况。

(三)渔港码头驻港员要做好渔港码头巡查检查,重点检查渔港码头是否存在涉渔“三无”船舶,在港渔船是否装载违规渔具、暴力抗法工具,有无违规电气焊作业、非法载客等行为,以及北斗定位终端安装和运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立即进行查处。

(四)区公安分局负责渔港码头渔船的治安管理、海防管控,对出现故障的监控设施,督促监控设施所有单位(人)及时维修,严厉打击恶意切断渔港码头监控电路和破坏监控线路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大风天气,渔船负责人要按大风预警要求做好人员值守和撤离,渔港码头经营管理单位(人)要根据大风等级妥善安排渔船避风措施,对需转港避风渔船,汇总报属地街道办事处共同落实管理措施。

五、渔船海上作业管理

(一)渔船出海期间,船长为第一责任人,要全程开启北斗定位终端、AIS、CDMA手机等通导设备,规范驾驶,加强值班瞭望,保证航行安全。严禁在航道、锚地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行为,严禁非法进入他国水域进行捕捞活动。

(二)各渔港码头驻港员要利用渔船定位设备每日关注所辖渔船动态,确保所辖渔船船位明确、轨迹清晰,发现恶意关闭、拆卸定位设备或有违规作业渔船,立即报海洋渔业、公安、海警等执法机构查处。

(三)区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对定位设备不在线的进行调查处置,对有违规作业嫌疑的渔船立即组织召回,对拒不服从召回指令的,联合公安、海警部门强制召回。

(四)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地笼”等违禁渔具行为。渔港码头驻港员要加强日常港口巡查,排查在港渔船有无装载违禁渔具行为,一经发现当场没收,扣押渔船;海洋渔业、海警等执法人员负责在海上巡查执法中,严格检查海上渔船有无装载违禁渔具、海区有无疑似“地笼”浮漂等情形,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渔港码头经营管理单位(人)要加强港口及停港渔船管理,发现使用违禁渔具的,立即报告执法机构进行查处。

(五)开展海上联动执法检查。渔政、海警、海事、公安等海上执法力量做好海上巡航联动防控。由区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对接省、市执法队伍,结合中国渔政亮剑执法、外籍船清理整治、碧海整治、护航行动等专项行动,联合公安、海事、海警加强港湾、近海禁拖线内侧海域执法巡查力度;海警要做好禁拖线以外海域执法巡查,大力查处海上跨区违规、使用禁用渔具、涉嫌“三无”和非法越界等违规行为,形成海上管控合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六)大风等恶劣天气,收到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通知后,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要立即将预警信息转发至各街道,并跟踪提醒确认,确保1小时内所有街道全部接收预警信息;各街道收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将信息发送给各渔港码头驻港员和渔港码头经营管理单位(人),由渔港码头经营管理单位(人)通知渔船负责人,督促其立即通知船长落实避风措施,各街道按规定将渔船返港情况汇总报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存档,并密切关注船位动态。对未按规定落实返港避风措施的渔船,各街道要立即通过各种手段联系渔船负责人,责令渔船马上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避风;同时,持续跟进渔船避风落实情况,对通知后仍抗风作业的,每半小时警告一次,直至其采取避风措施。

(七)伏季休渔期的管理(按照当年度上级和区政府伏季休渔方案开展实施)。

 六、渔船修造环节管理

(一)新建造渔船,船舶所有人首先要取得《渔业船舶船名号核准书》,与船厂签订渔船建造合同。由船舶所有人或船厂在申请建造开工批准书后到区渔业船舶检验中心提交初次检验申报书,确定开工日期。开工建造前,船厂要排出建造工期,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要按照建造工期时间节点跟踪检查建造情况,出现延期的,严肃调查有无违规造船行为。渔船建造完工后,经区渔业船舶检验中心检验合格,申请签发《渔船检验证书》并交付船舶所有人。

(二)渔船维修实行提前报备制度。所有渔船修造,渔船负责人应与船厂签订维修合同,主动提供合格的船舶证书证件,船厂应落实船舶修造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检查渔船证书证件,详细记录渔船标识、主机功率、主机型号及渔船修造信息,建立台帐,向所属街道报备(以母港确定所属街道);坞修期间,由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进行验船。所有船厂严禁修造“三无”船舶。

(三)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会同工信局、属地街道开展常态化巡查监管,严肃查处修造“三无”船舶、私自改装船舶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建立巡查督导和有奖举报机制

(一)街道由分管负责人牵头,每周对各自属地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相关情况报主要负责人。

(二)各相关部门由分管负责人牵头,每周对各自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相关情况报主要负责人。

(三)区政府设立专项奖励资金,鼓励群众举报涉渔“三无”、套号、假号渔船,使用“地笼”等违禁渔具等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535—6225772。对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八、完善海上救助体系

按照政府领导、社会参与、统一指挥、属地为主、快速高效原则,芝罘海事处会同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依托东口渔港和西口自然港湾设立两支海上志愿救援队,安排专人负责渔业险情事故的接报和调度,建立渔业险情事故救助网络,由区财政局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参与救助的渔业船舶和人员给予相应补贴和奖励,鼓励渔船参与海上事故救助。

九、构建全覆盖技防网络

(一)加大渔港码头政策资金扶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渔港码头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主渠道作用,完善渔港码头硬件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渔港码头容纳量、扩展渔船泊位,配套符合渔港码头现状的防火、防风、防污染等设施设备。

(二)在渔港码头建设和完善高清视频监控和热成像监控系统,实现渔港码头港区重点区域关键位置的全方位监控,设置电子栅栏,实现对进出港渔船自动报警,并自动抓拍照片取证,提高渔港码头管理科技含量。

(三)渔港码头经营管理单位(人)要在渔船登入口设置电子门禁,将渔船数据和船员数据融合,实现先刷卡再登船、先持证再上岗、先登记再出海的监管单向通道,从源头防范无证人员出海、“三无”船舶出海、超抗风等级等非法出海的行为。

(四)建立渔港码头渔船动态指挥调度中心。依托渔船定位、渔港码头监控、船员身份识别和渔船进出港登记系统建立动态指挥调度指挥中心,打造“1+N+3”应用体系为核心立足点,即1个综合渔港码头监管指挥中心,N个渔港码头指挥分中心,搭建含渔船动态监管、渔港码头管理服务和执法智能化3大应用的“1+N渔业云”体系。通过港口融合组网作为基础支撑,将指挥调度中心接入区应急指挥系统,实现统一指挥调度和协同办公,通过“一张图”多维度展示区域渔港码头资源数据和动态监管等信息。

十、责任追究

(一)渔船

1.拒不加入渔港码头经营管理单位(人)管理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行联合惩戒。

2.不落实进出港登记报告管理制度或者拒报、瞒报、登记虚假信息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

3.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无证船员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无证船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招用未取得船员证书人员上船工作的船舶所有人,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禁止离港,直至整改合格。

4.未按规定安装或损毁渔船标识(包括身份标签),擅自拆卸、关闭(屏蔽)北斗定位设备,篡改AIS识别码,以及“船码不符、一船多码、一码多船”等行为,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航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5.使用禁用渔具或擅自改变作业方式的,没收渔具,并根据《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按船长及主机功率大小,第一次处3000元至1.5万元罚款,第二次处1.5至3万元罚款,第三次吊销捕捞许可证。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的,由海警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6.加装防护栏网、暴力抗法工具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海警等部门查处。

7.对查处的渉渔“三无”船舶,由海洋渔业、公安等部门予以没收。对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外省籍渔船,按照涉渔“三无”船舶处置。

8.非法进入他国管辖海域以及公海作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海警等有关机构按照法定职责,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业船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渔船禁止私下买卖或转让,私自买卖后出现伤亡事故,原船主与事故船承担同等法律责任。

10.违规渔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是党员的,依规追究党纪责任。

(二)渔港码头经营管理单位(人)

1.未建立渔业船舶进出港登记制度、不落实渔船进出港登记和报告制度,或漏报、瞒报、登记渔船虚假信息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按要求检查出港渔船安全设备以及船员配备等情况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未核实进港渔船身份、对渔港码头未开展有效的巡查检查、未及时发现查扣停靠港口的涉渔“三无船舶”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阻挠执法或暴力抗法的,以及为渔船加装防护栏网等暴力抗法工具或为涉渔“三无”船舶提供服务的,或参与、协助违规以及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移交公安、海警部门查处。

5.渔港码头发生涉外违规的,除上述处罚措施外,依规追究渔港经营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党纪责任。

(三)中介机构

1.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 中介机构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介绍无证船员上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3.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渔业船员中介活动的中介机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规中介机构负责人是党员的,依规追究党纪责任。

(四)修造船厂

1.维修和建造“三无”渔船、使用未经批准的渔业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制造或改造渔业船舶的,由海洋渔业、公安等海上执法机构没收非法建造的船舶并处罚款,由市场监管、应急、工信按照有关规定对修造船厂进行联合惩戒。

2.新建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由海事、海洋渔业、海警等部门依法没收该渔业船舶。

3.违规船舶负责人是党员的,依规追究党纪责任。

(五)部门及街道

对在渔港码头渔船综合管控中失职失责,导致发生涉外渔业违法违规事件的责任部门和街道及其相关责任人,按照《山东省严厉整治海洋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十二条措施》和《山东省涉外渔船综合管控责任追究措施》进行追责问责。

1.一年内,辖区所属渔船(含涉渔“三无”船舶、域外船舶)1艘以上(含1艘)发生严重涉外渔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街道有关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2.一年内,辖区所属渔船(含涉渔“三无”船舶、域外船舶)2艘以上(含2艘)发生严重涉外渔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4艘以上(含4艘)发生严重涉外渔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6艘以上(含6艘)发生严重涉外渔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街道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3.一年内,芝罘辖区所属渔船(含涉渔“三无”船舶、域外船舶)4艘以上(含4艘)发生严重涉外渔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及其管理机构、执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6艘以上(含6艘)发生严重涉外渔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4.对于符合引咎辞职责任追究情形,本人不主动引咎辞职的党政干部,党委(党组)应当责令其辞职。对于失职失责情形较轻、达不到引咎辞职的,视情对责任人予以通报、诫勉处理。对于失职失责较重的,应当视情对责任人予以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有关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依据规定合并使用。责任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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