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02004262710/2023-07023 | 主题分类: | 财政_金融_审计_其他 | |
发文机关: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12-08 | |
发布日期: | 2023-12-08 | 有效性: | 有效 | |
关键词: | “芝罘区”“上市挂牌”“扶持” | 统一登记号: | 无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企业上市挂牌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企业上市挂牌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烟芝政办发〔2023〕8号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企业上市挂牌的扶持政策》已经区政府研究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企业上市挂牌的扶持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构建“1+233”工作体系和“12335”中心城区建设格局部署要求,全面推进“突破芝罘”发展战略,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支持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加快上市挂牌的政策的通知》(烟政办发〔2019〕15号)、《关于<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加快上市挂牌的政策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烟金监字〔2020〕59号)和《关于印发烟台市金融赋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发〔2022〕14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主要对企业上市、挂牌、再融资等给予扶持。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项使用、引导激励、绩效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扶持内容
第四条 支持范围
(一)本政策所称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区,已与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挂牌上市相关协议并报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认定的企业;
(二)企业上市是指企业在沪、深、北证券交易所以及在境外与我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企业挂牌是指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四板”)挂牌;
(四)企业再融资是指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开展增发、配股、发债等再融资。
第五条 扶持内容
(一)对完成首次境内上市的企业给予400万元扶持资金;
(二)对完成首次境外上市,募集资金50%以上汇回我区且到账的企业给予400万元扶持资金;
(三)对烟台市以外将注册地迁入我区且在我区形成纳税的已上市企业,给予400万元扶持资金;
(四)对烟台市以外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区,并在三年内成功上市的企业,除享受企业上市的各项扶持资金外,另给予100万元扶持资金;
(五)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完成挂牌后给予150万元扶持资金;
(六)对四板挂牌企业,完成挂牌后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
(七)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实现再融资,按照资金总额1‰给予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申报材料和程序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请境内上市扶持资金,须提交下列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上市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理证明、批复文件或上市通知等);
4.募集资金到位证明材料(银行入账凭证、审计报告等);
5.《企业承诺书》(附件2)。
(二)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扶持资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上市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理证明、批复文件或上市通知等,外文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4.募集资金到位证明材料(银行入账凭证、审计报告等);
5.《企业承诺书》(附件2)。
(三)企业申请已上市公司迁入扶持资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迁址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完税证明材料;
4.《企业承诺书》(附件2)。
(四)企业申请拟上市公司迁入扶持资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迁址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上市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理证明、批复文件
或上市通知等,外文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4.募集资金到位证明材料(银行入账凭证、审计报告等);
5.《企业承诺书》(附件2)。
(五)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扶持资金,须提交下列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挂牌批复文件复印件;
4.《企业承诺书》(附件2)。
(六)企业申请四板挂牌扶持资金,须提交下列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挂牌批复文件复印件;
4.《企业承诺书》(附件2)。
(七)企业申请增发、配股、发债等再融资扶持资金,须提交下列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核准单位批复文件复印件;
3.资金到位证明材料,提交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等关于资金到位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
符合扶持政策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提供申请事项书面说明报送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受理申报材料后,将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兑现扶持资金。对不符合扶持要求的企业,予以退回材料。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开展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形成资金支出绩效评价报告。主要从两个指标进行绩效评价:
(一)企业决策:
本指标主要考察企业是否严格符合扶持要求和申报条件、履行申报程序,并不断推进、完善各项工作情况。
(二)企业绩效:
本指标主要考察被扶持企业的效果情况。包括企业的上市挂牌等情况是否真实,营业收入、缴纳税收等各项指标是否达到预计值。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应先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企业法人对资金绩效进行自主评估,在此基础上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开展扶持资金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扶持资金的辅助依据。
第九条 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合理有效使用扶持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违反承诺,应退还享受的扶持资金。对骗取扶持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扶持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积极组织企业申请省、市相关扶持资金政策,奖补项目上级政策需我区负担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应承诺10年内持续在我区进行经营活动,如确需迁离我区的,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政策发布之后与之前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政策由芝罘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资金申请表
2.企业承诺书
附件1
资金申请表
申报企业: 单位:万元
企业 基本 情况 | 法定代表 | 电话 | ||||||
注册地址 | 成立时间 | |||||||
联系人 | 电话 | |||||||
上年度 营业收入 | 上年度 利润总额 | 上年度 纳税总额 | ||||||
上市挂牌进展情况 | 上市挂牌中介费用 | |||||||
本阶段向主管部门 备案情况 | 限售股托管地及机构名称 | |||||||
申请资金项目 | 项目名称 | 拟申请资金金额 | ||||||
合 计 | ||||||||
申请材料目录(将有的材料 涂■) | □申请资金情况说明 □企业承诺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 □备案材料受理单复印件 □申请材料受理函复印件 □核准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 | □上市挂牌通知书复印件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证明 □相关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 □中介服务协议复印件 □完税证明 □其它: | ||||||
审 核 意 见 | ||||||||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意见: 年 月 日 | 区财政局意见: 年 月 日 | |||||||
附件2
企业承诺书
我公司承诺积极运作上市(挂牌)。
我公司承诺于 年 月 日提交的引导资金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我公司承诺:上市(挂牌)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筹备工作,不出现违法违规问题;上市(挂牌)后继续在芝罘区经营纳税;公司上市(挂牌)前已在芝罘区注册的法人股东在公司上市后继续在芝罘区经营纳税;享受本次扶持资金后10年内持续在芝罘区进行经营活动,如确需迁离芝罘区的,本公司会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扶持资金。
若违反承诺,财政部门有权收回扶持资金。
全体股东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