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2MB2852127H/2024-03375 信息分类: 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芝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成文日期: 2024-07-15

【文字解读】《关于划定区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批复》政策解读

日期:2024-07-15 信息来源:退役军人事务局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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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芝罘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依法核定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加强烈士陵园保护管理,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

二、决策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山东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

三、主要内容

芝罘区烈士陵园划定保护范围。

芝罘区烈士陵园简介:芝罘区烈士陵园位于烟台市虎山南路南首,建于2012年12月份,占地面积8394.25平方米,由牌坊、瞻仰石墙、烈士忠魂塑像、墓区、纪念碑、纪念广场组成,规划建有墓穴700座,现已共安葬烈士98名,其中有名烈士71名,无名烈士27名。2014年5月,烟台市人民政府将芝罘区烈士陵园列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烈士陵园作为承载红色记忆、弘扬英烈精神的重要场所,其保护管理工作对于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四、实质性解读

通过制定文件,划定了芝罘区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对于贯彻执行《山东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处置违反禁止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解读机构、解读人

解读机构:芝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 系 人:李玉辉

联系电话:0535-6671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