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602004262710/2026-75181 | 主题分类: | 海洋 |
| 发文机关: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6-05-11 |
| 发布日期: | 2026-05-11 | 有效性: | 有效 |
| 关键词: | “东口”“海和”“渔港”“管理章程” | 统一登记号: | ZFDR-2026-0010001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口渔港管理章程》《海和渔港管理章程》的通知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口渔港管理章程》
《海和渔港管理章程》的通知
烟芝政字〔2026〕11号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东口渔港管理章程》《海和渔港管理章程》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东口渔港管理章程》
2.《海和渔港管理章程》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东口渔港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安全生产,维护渔港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港实际,制定章程。
第二条 凡在本港区域范围内停泊、避风、航行、作业等相关活动的船舶、车辆、设施及船舶、车辆、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以及港内从事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等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位于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岛南侧海滨,烟台芝罘湾内,距离同三高速公路入口约5公里,水路可直接通航至全国沿海各港口,交通十分便利。
第四条 本港地处中纬度地区,属温带季风型大陆性气候,夏季受陆地影响较强,多偏南风,降雨较多,冬季受海洋影响较大,多偏北风,终年不冻。潮汐为正规半日潮,最大潮差2.88米,最小潮差0.11米,平均潮差1.66米。
第五条 本港配套水产品交易区、仓储区及渔港综合管理区。港区陆域面积3152平方米,港区水域面积10098平方米。
(一)渔港陆域界址点坐标
1:37°35′37.90″N、121°25′04.87″E
2:37°35′38.40″N、121°25′05.95″E
3:37°35′38.75″N、121°25′06.70″E
4:37°35′39.28″N、121°25′07.85″E
5:37°35′39.96″N、121°25′09.34″E
6:37°35′40.57″N、121°25′10.69″E
7:37°35′41.38″N、121°25′12.40″E
8:37°35′41.48″N、121°25′12.32″E
9:37°35′41.73″N、121°25′12.22″E
10:37°35′41.82″N、121°25′12.18″E
11:37°35′38.32″N、121°25′04.57″E
(二)渔港水域界址点坐标
1:37°35′37.04″N、121°25′05.50″E
2:37°35′36.55″N、121°25′05.87″E
3:37°35′39.85″N、121°25′13.04″E
4:37°35′41.37″N、121°25′12.38″E
5:37°35′40.57″N、121°25′10.69″E
6:37°35′39.96″N、121°25′09.34″E
7:37°35′39.28″N、121°25′07.85″E
8:37°35′38.75″N、121°25′06.70″E
9:37°35′38.40″N、121°25′05.95″E
10:37°35′37.90″N、121°25′04.87″E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六条 为全面落实地方渔港监管责任,海洋渔业、公安、海事、海警及芝罘岛街道等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适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渔港管理重大问题,协调整合各方力量,组织开展渔港建设发展、综合管理、安全生产、三防应急、生态保护、公共卫生及社会稳定等重要工作。
第七条 芝罘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检查,指导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渔业安全监管责任。
第八条 芝罘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是本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本港和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协助其他职能部门进港依法履职。
第九条 芝罘岛街道办依据本级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依法依规履行辖区相关工作职责。
第十条 其他监督管理机构包括公安、海事、海警等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本港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海洋渔业、公安、海事、海警及芝罘岛街道可依据本港章及渔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渔港经营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指导,督促落实各项管理要求。渔港管理机构作为渔港权属相关主体,是本港经营管理责任主体,依法承担本港日常经营、管理和维护等法定职责。
第十二条 本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渔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港监督机构指导下和合同授权范围内依法经营,负责港内安全生产检查、宣传和交通管理,制定防台预案和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提供公平、良好服务;服从区级渔业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在发布前应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凡在本港范围内停泊、避风、航行、作业等相关活动的船舶、车辆、设施以及港内从事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等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遵守本港经营管理单位制定的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本港经营管理单位可依法收取服务费用,用于本港的日常运营、管理和维护。本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以物价部门批准及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为准。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十五条 本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检查港区水、陆域公用设施,确保正常使用。造成公用设施损坏、功能丧失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承担修复、赔偿义务。
第十六条本港需从烟台港北航道外段经东口渔港航道进入,东口渔港航道宽80米,长500米,平均水深-5.5米,走向173°至353°。东口渔港航道入口在烟台港北航道外端23号灯浮与41号灯浮之间,未设置灯浮标。东边界为:37°34′51.49″N、121°25′29.58″E;37°35′27.36″N、121°25′21.90″E;西边界为:37°34′49.78″N、121°25′24.53″E;37°35′26.60″N、121°25′16.38″E。航道两侧均为养殖区,船舶需谨慎驾驶。
第十七条 渔船需要在锚地锚泊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和报告,并获得批准。在锚泊期间,渔船需要遵守锚地锚泊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保持船员值班和高频值守,确保不进行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活动;锚泊渔船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开启AIS、北斗等导助航设备,加强瞭望,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灯光,以确保其他船舶能够及时发现并避免碰撞。
(一)第一引航检疫锚地:位于芝罘湾港区中部,锚地水深在-7.0米至-9.0米之间,底质为泥及泥沙底,锚抓地力良好,供500总吨以下的船舶或经主管机关(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锚泊,可避7至8级西风和南风。
锚地坐标为:
1:37°33′10″N、121°24′40″E
2:37°33′29″N、121°25′36″E
3:37°34′44″N、121°25′48″E
4:37°34′16″N、121°24′23″E
(二)避风锚地:位于马岛和担子岛的西南侧,锚地水深在-6.0米至-9.0米之间,底质为泥底,锚抓地力良好,可避6至7级东北风。锚地东南角有养殖区域,船舶锚泊时应谨慎。锚地坐标为:
1:37°34′32″N、121°27′30″E
2:37°33′42″N、121°28′36″E
3:37°33′08″N、121°30′10″E
4:37°32′29″N、121°29′50″E
5:37°32′29″N、121°27′30″E
第十八条 本港码头总长245米,其中顺岸码头岸线总长214米,前沿顶面高程+4.5米,前沿水深-5.0米,附属设施包括150Kn系船柱和DA-A300H橡胶护舷,间距为6.0米;突堤码头总长31米,堤宽15米,前沿顶面高程为+4.5米,前沿水深-5.0米,附属设施包括150Kn系船柱和轮胎护舷,间距为4.0米;码头前沿作业宽度为10米,装卸作业方式为机械作业为主,人工作业为辅。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十九条 本港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未经芝罘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同意,非渔船不得进入本港。
第二十条 本港严格实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拟进出本港的渔船应提前使用渔船进出港报告系统向芝罘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报告渔船进出港相关信息。船长为船舶进出渔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并对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填写进出港报告的,监督机构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渔船进出港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航行,注意避让,以安全航速行驶;鼓励采用低噪声设备和技术,限制船舶鸣笛,在特定情况外禁止鸣笛;严禁追越、争档抢位和在航道内锚泊;并按照指定区域在本港港内停泊。
渔船在航道航行时,应遵守航行规则和避碰规则,保持右舷通行,避让大型船舶,严禁抢越他船船头;应正确使用雷达、AIS等防碰避碰设备,加强航行、作业和锚泊的值班瞭望,保持高频值守;进港船应避让出港船,小型船应避让大型船,机动船应避让非机动船;拖带船、驳及其他物体应当显示拖带信号,采用旁拖方式,旁拖船数不得超过两艘;拖带舢板、小艇可采用尾拖方式,保持拖缆牢固。
严禁在航道内作业,确保网具不影响其他船舶通行,服从海事部门和渔业部门指挥,坚决遏制商渔船碰撞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渔船进港后和出港前,应当在指定泊位停泊,泊稳后通知港务(本港经营管理单位内设的港务管理科,下同)登记进出港信息,港务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渔船进出港登记系统,如实填报渔船数据,发现进出港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向监督机构报告并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第二十三条 港务登记渔船进港信息,应当核验渔船身份,查验渔船证书,校验船名、船名牌、船籍港等是否与渔船证书记载相符,利用渔船进出港登记信息系统核实渔船船位是否在本港。
第二十四条 港务登记渔船出港信息,应当检查渔船安全状况,具体包括:
(一)职务船员配备、船员持证以及是否超员;
(二)救生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三)AIS、北斗设备完好性及注册信息准确性。
第二十五条 禁渔期内,未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本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六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当及时向港务报告动态,服从港务的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作业。港务应当根据船舶种类、码头作业类别以及泊位功能等合理安排渔船停泊或者作业泊位。
第二十七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
第二十八条 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九条 船载渔获物应当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须向港务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第三十条 渔船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应当报请监督机构批准,并向港务报备。港务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明火作业期间,施工方及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制定防火隔离措施,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三十一条 在本港供油作业时,应当加强看守,防止出现跑、冒、滴、漏油等可能污染环境的情况。渔船加油须向港务报备,明确加油流程、防止溢油的应急措施。使用加油车辆加油的,加油车辆应当经港务检查,核验并登记加油车辆信息、驾驶人员、操作人员资质以及受油船舶信息及油品来源信息等。
港务应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防治污染设备,渔船加油期间,港务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巡查,确保作业按照报备方案和相关安全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应当报请监督机构批准,并向港务报备,需报备割摆作业具体方案及应急措施。监督机构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确保割摆作业按照预定方案实施;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保障作业安全。
第三十三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三十四条 本港内从事作业的船舶在安排作业时间时,应充分考虑周边小区居民的作息规律,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五条 本港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为非法船舶提供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本港经营管理单位为当前实际承担运营管理职责且相关资质经海洋渔业部门认可的单位。其内设港务管理科(简称港务),具体负责港内港务管理工作,位于码头北侧办公楼二楼。
第三十七条 本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港务管理,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定期维护渔港设施,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本港可为到港渔船提供下列经营项目:
(一)渔获物装卸、计量、交易;
(二)燃料补给;
(三)加水加冰;
(四)电气焊维修;
(五)渔需物资供给。
经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有关部门批复执行,在渔港宣传栏公示。
第三十八条 本港可为到港渔船提供信息服务,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发送天气预报、通航通告、航行警告等。
第三十九条 本港之外的单位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装卸等经营活动,须经港务同意;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港务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四十条 在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监督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十一条 本港经营管理单位是本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教育培训保障、安全管理保障、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主体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渔港设施。造成损坏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进入港区应当谨慎通行,限速20千米/小时;除公务车辆和码头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驶入码头,在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
第四十四条 在本港水域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单位应当提交水上水下作业申报材料,报经监督机构审核,取得《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开展作业;海上工程船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向芝罘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后,及时清除障碍物。
第四十五条 在本港水域遗留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向监督机构报告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等信息,并按规定的期限打捞清除。
第四十六条 到港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港务和监督机构报告。港务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第四十七条本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水域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渔港水域。
第四十八条 到港渔船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
第四十九条 本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监督到港渔船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并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污染物的渔船,本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上报监督机构,待渔船整改后方可允许进行码头作业。
第五十条 到港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本港经营管理单位报告。本港经营管理单位接报后,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立即向监督机构报告。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五十一条 本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二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芝罘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者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芝罘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五十三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芝罘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港经营管理单位和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五十五条 大风红色预警,本港经营管理单位和监督机构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同时,监督机构应加强督导检查,合理调度或转移停港渔船避风。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 通行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垂钓、试航等活动;
(二)禁止在航道追逐、竞驶、锚泊;
(三)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小型船舶搭载违规人员或者非法物资靠泊渔船;
(五)禁止盗窃、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六)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五十七条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明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间,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
第五十八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船舶污染物;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
第五十九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驾驶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舶号牌;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四)紧急状态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监督机构对违反渔业港航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本章程未作规定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芝罘区人民政府授权芝罘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东口渔港平面图
东口渔港平面图

附件2
海和渔港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安全生产,维护渔港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港实际,制定章程。
第二条 凡在本港区域范围内停泊、避风、航行、作业等相关活动的船舶、车辆、设施及船舶、车辆、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以及港内从事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等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位于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岛南侧海滨,烟台芝罘湾内,距离同三高速公路入口约4公里,水路可直接通航至全国沿海各港口,交通十分便利。
第四条 本港地处中纬度地区,属温带季风型大陆性气候,夏季受陆地影响较强,多偏南风,降雨较多,冬季受海洋影响较大,多偏北风,终年不冻。潮汐为正规半日潮,最大潮差2.88米,最小潮差0.11米,平均潮差1.66米。
第五条 本港港区配套仓储区,位于码头后方露天区域。港区陆域总面积759.6平方米,港区水域总面积6853平方米。
(一)渔港陆域界址点坐标:
1:37°35′45.293″N、121°24′19.974″E
2:37°35′45.072″N、121°24′21.123″E
3:37°35′44.882″N、121°24′21.065″E
4:37°35′44.730″N、121°24′21.857″E
5:37°35′44.358″N、121°24′21.744″E
6:37°35′44.723″N、121°24′19.800″E
(二)渔港水域界址点坐标:
1:37°35′40.318″N、121°24′18.460″E
2:37°35′39.945″N、121°24′20.401″E
3:37°35′44.358″N、121°24′21.744″E
4:37°35′44.722″N、121°24′19.800″E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六条 为全面落实地方渔港监管责任,海洋渔业、公安、海事、海警及芝罘岛街道等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适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渔港管理重大问题,协调整合各方力量,组织开展渔港建设发展、综合管理、安全生产、三防应急、生态保护、公共卫生及社会稳定等重要工作。
第七条 芝罘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检查,指导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渔业安全监管责任。
第八条 芝罘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是本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本港和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协助其他职能部门进港依法履职。
第九条 芝罘岛街道办依据本级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依法依规履行辖区相关工作职责。
第十条 其他监督管理机构包括公安、海事、海警等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本港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海洋渔业、公安、海事、海警及芝罘岛街道可依据本港章及渔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渔港经营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指导,督促落实各项管理要求。渔港管理机构作为渔港权属相关主体,是本港经营管理责任主体,依法承担本港日常经营、管理和维护等法定职责。
第十二条 本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渔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港监督机构指导下和合同授权范围内依法经营,负责港内安全生产检查、宣传和交通管理,制定防台预案和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提供公平、良好服务;服从区级渔业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在发布前应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凡在本港范围内停泊、避风、航行、作业等相关活动的船舶、车辆、设施以及港内从事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等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遵守本港经营管理单位制定的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本港经营管理单位可依法收取服务费用,用于本港的日常运营、管理和维护。本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以物价部门批准及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为准。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十五条 本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检查港区水、陆域公用设施,确保正常使用。造成公用设施损坏、功能丧失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承担修复、赔偿义务。
第十六条本港需从烟台港北航道外段经打捞局航道在41号灯浮至51号灯浮之间进入,经来福士船业港池到达本港。来福士船业港池水深-9.0米。港池东侧为养殖区,船舶需谨慎驾驶。
第十七条 渔船需要在锚地锚泊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和报告,并获得批准。在锚泊期间,渔船需要遵守锚地锚泊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保持船员值班和高频值守,确保不进行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活动;锚泊渔船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开启AIS、北斗等导助航设备,加强瞭望,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灯光,以确保其他船舶能够及时发现并避免碰撞。渔船在航经来福士港池时,应注意避让来福士水工项目,禁止在港池、航道内锚泊、作业。
(一)第一引航检疫锚地:位于芝罘湾港区中部,锚地水深在-7.0米至-9.0米之间,底质为泥及泥沙底,锚抓地力良好,供500总吨以下的船舶或经主管机关(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锚泊,可避7至8级西风和南风。锚地坐标为:
1:37°33′10″N、121°24′40″E
2:37°33′29″N、121°25′36″E
3:37°34′44″N、121°25′48″E
4:37°34′16″N、121°24′23″E
(二)避风锚地:位于马岛和担子岛的西南侧,锚地水深在-6.0米至-9.0米之间,底质为泥底,锚抓地力良好,可避6至7级东北风。锚地东南角有养殖区域,船舶锚泊时应谨慎。锚地坐标为:
1:37°34′32″N、121°27′30″E
2:37°33′42″N、121°28′36″E
3:37°33′08″N、121°30′10″E
4:37°32′29″N、121°29′50″E
5:37°32′29″N、121°27′30″E
第十八条 本港码头总长49米,结构形式为重力式方块码头。码头顶面高程+4.0米,码头前沿水深-4.0米,附属设施包括100Kn系船柱和轮胎护舷,间距为4.0米。装卸作业方式为机械作业为主,人工作业为辅。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十九条 本港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未经芝罘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同意,非渔船不得进入本港。
第二十条 本港严格实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拟进出本港的渔船应提前使用渔船进出港报告系统向芝罘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报告渔船进出港相关信息。船长为船舶进出渔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并对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填写进出港报告的,监督机构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渔船进出港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航行,注意避让,以安全航速行驶;鼓励采用低噪声设备和技术,限制船舶鸣笛,在特定情况外禁止鸣笛;严禁追越、争档抢位和在航道内锚泊;并按照指定区域在本港港内停泊。
渔船在航道航行时,应遵守航行规则和避碰规则,保持右舷通行,避让大型船舶,严禁抢越他船船头;应正确使用雷达、AIS等防碰避碰设备,加强航行、作业和锚泊的值班瞭望,保持高频值守;进港船应避让出港船,小型船应避让大型船,机动船应避让非机动船;拖带船、驳及其他物体应当显示拖带信号,采用旁拖方式,旁拖船数不得超过两艘;拖带舢板、小艇可采用尾拖方式,保持拖缆牢固。
严禁在航道内作业,确保网具不影响其他船舶通行,服从海事部门和渔业部门指挥,坚决遏制商渔船碰撞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渔船进港后和出港前,应当在指定泊位停泊,泊稳后通知港务(本港经营管理单位内设的港务管理科,下同)登记进出港信息,港务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渔船进出港登记系统,如实填报渔船数据,发现进出港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向监督机构报告并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第二十三条 港务登记渔船进港信息,应当核验渔船身份,查验渔船证书,校验船名、船名牌、船籍港等是否与渔船证书记载相符,利用渔船进出港登记信息系统核实渔船船位是否在本港。
第二十四条 港务登记渔船出港信息,应当检查渔船安全状况,具体包括:
(一)职务船员配备、船员持证以及是否超员;
(二)救生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三)AIS、北斗设备完好性及注册信息准确性。
第二十五条 禁渔期内,未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本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六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当及时向港务报告动态,服从港务的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作业。港务应当根据船舶种类、码头作业类别以及泊位功能等合理安排渔船停泊或者作业泊位。
第二十七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
第二十八条 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九条 船载渔获物应当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须向港务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第三十条 渔船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应当报请监督机构批准,并向港务报备。港务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明火作业期间,施工方及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制定防火隔离措施,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三十一条 在本港供油作业时,应当加强看守,防止出现跑、冒、滴、漏油等可能污染环境的情况。渔船加油须向港务报备,明确加油流程、防止溢油的应急措施。使用加油车辆加油的,加油车辆应当经港务检查,核验并登记加油车辆信息、驾驶人员、操作人员资质以及受油船舶信息及油品来源信息等。
港务应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防治污染设备,渔船加油期间,港务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巡查,确保作业按照报备方案和相关安全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应当报请监督机构批准,并向港务报备,需报备割摆作业具体方案及应急措施。监督机构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确保割摆作业按照预定方案实施;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保障作业安全。
第三十三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三十四条 本港内从事作业的船舶在安排作业时间时,应充分考虑周边小区居民的作息规律,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五条 本港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为非法船舶提供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本港经营管理单位为当前实际承担运营管理职责且相关资质经海洋渔业部门认可的单位。其内设港务管理科(简称港务)具体负责港内港务管理工作,位于码头后方西侧办公楼二楼。
第三十七条 本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港务管理,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定期维护渔港设施,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本港可为到港渔船提供下列经营项目:
(一)渔获物装卸、计量、交易;
(二)燃料补给;
(三)加水加冰;
(四)电气焊维修;
(五)渔需物资供给。
经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有关部门批复执行,在渔港宣传栏公示。
第三十八条 本港可为到港渔船提供信息服务,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发送天气预报、通航通告、航行警告等。
第三十九条 本港之外的单位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装卸等经营活动,须经港务同意;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港务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四十条 在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监督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十一条 本港经营管理单位是本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教育培训保障、安全管理保障、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主体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渔港设施。造成损坏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进入港区应当谨慎通行,限速20千米/小时;除公务车辆和码头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驶入码头,在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
第四十四条 在本港水域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单位应当提交水上水下作业申报材料,报经监督机构审核,取得《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开展作业;海上工程船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向芝罘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后,及时清除障碍物。
第四十五条 在本港水域遗留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向监督机构报告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等信息,并按规定的期限打捞清除。
第四十六条 到港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港务和监督机构报告。港务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第四十七条 本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水域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渔港水域。
第四十八条 到港渔船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
第四十九条 本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监督到港渔船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并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污染物的渔船,本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上报监督机构,待渔船整改后方可允许进行码头作业。
第五十条 到港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本港经营管理单位报告。本港经营管理单位接报后,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立即向监督机构报告。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五十一条 本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二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芝罘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者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芝罘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五十三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芝罘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港经营管理单位和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五十五条 大风红色预警,本港经营管理单位和监督机构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同时,监督机构应加强督导检查,合理调度或转移停港渔船避风。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 通行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垂钓、试航等活动;
(二)禁止在航道追逐、竞驶、锚泊;
(三)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小型船舶搭载违规人员或者非法物资靠泊渔船;
(五)禁止盗窃、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六)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五十七条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明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间,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
第五十八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船舶污染物;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
第五十九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驾驶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舶号牌;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四)紧急状态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监督机构对违反渔业港航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本章程未作规定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芝罘区人民政府授权芝罘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海和渔港港区平面图
海和渔港港区平面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