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信息
领导信息 内设机构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一)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和省、市有关要求,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协调、配合中央驻烟金融监管机构对全区各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负责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负责推进地方金融业综合统计和监管信息共享。

(二)贯彻执行金融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配合做好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工作。研究拟定全区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做大做强产业金融。

(三)负责联系驻区金融机构,做好相关金融服务工作。负责地方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属金融机构的管理工作。协调、促进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协调有关部门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规范发展。

(四)拟定全区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和推动企业上市和挂牌,对拟上市企业及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有关事项按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参与拟订私募投资管理机构业务监管规则并组织实施。配合证券监管机构做好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参与区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协调工作。

(五)负责全区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

(六)按照中央明确的规则和省、市部署安排,承接全区投资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社会众筹机构、具有金融属性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

(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理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根据省、市部署健全全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推动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承担区维护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区预防打击处理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区党委、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大力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全面落实监管责任,推动开展地方金融监管创新,完善监管工作机制,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加强政策引导,组织推动各类地方金融组织规范经营行为,优化金融服务,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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