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2004263158E/2018-07091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机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3-08
发布日期: 2018-03-08 有效性: 2022-12-31 有效
关键词: “烟台” “医院健康” “综合产业园” 统一登记号: ZFDR-2018-0010001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烟台医药健康综合产业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8-03-08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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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烟台医药健康综合产业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烟芝政发〔2018〕6号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建设烟台医药健康综合产业园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建设烟台医药健康综合产业园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全区医药健康产业快速发展,结合《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创新发展建设国际生命科学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烟政发〔2016〕28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医药健康产业创新发展的补充意见》(烟政发〔2017〕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建设烟台医药健康综合产业园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集聚发展、创新引领的原则,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引进一批优势企业和项目,鼓励现有骨干企业通过扩大规模、技术创新、产业链延伸打造产业龙头,加快构建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竞争力强的烟台医药健康综合产业园,推进芝罘区医药健康产业集聚化、规模化、特色化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18年,启动烟台医药健康综合产业园一期工程建设,入驻企业10家以上,主营业务收入突破280亿元。到2020年,启动烟台医药健康综合产业园二期工程建设,入驻企业50家以上,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00亿元。到2022年,烟台医药健康综合产业园全面建成,获得省级医药健康产业示范区称号;引进国内外医药健康产业企业总部、上市企业及分支机构等100家以上,主营业务收入突破800亿元,利税100亿元,带动就业5万余人;龙头企业实力显著增强,跻身全国医药健康商业百强企业3家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建设目标。依托辖区现有瑞康医药、宏远氧业、冰科医疗等行业领军企业,以卧龙园区为载体,通过招引国内外知名医药健康领域企业聚焦发展,打造集研发、生产、销售、物流、展示、培训于一体的特色医药健康产业链,形成以医疗器械、耗材制造及生物医药产业为核心,集医药物流配送、医药器械耗材生产、医学研发总部经济、医学教育培训等功能为一体的烟台医药健康综合产业园。

(二)园区位置。园区涵盖整个卧龙园区,总面积23平方公里。一是规划核心区域占地约3000亩,其中南部区域2100余亩,位于通世南路以西、机场路以东、炮山路以南、绕城高速以北;北部区域850余亩,位于通世路以东,塔山南路以北,胜利路以西。二是规划辐射区集中推进3个重点项目:康佳芝罘生命科学创新中心项目,建筑面积一期1.17万平方米;乐康医养护健康项目,占地面积850亩;区妇幼保健院标准化建设项目,建筑面积2.6万平方米。

(三)园区规划。园区核心区规划总投资120亿元,分起步区、发展区、预留区,规划三期工程建设完成,其中:一期工程建设起步区,占地约698亩,2018年启动,主要依托瑞康、冰科、宏远等现有企业招引高端医药产业,加快推进宏远氧业医疗科技产业园、瑞康医药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基地、冰科医疗设备产业园等产业项目的落户,其中利用东林、西林的住宅用地190亩,作为生活配套区。二期工程建设发展区,占地约682亩,2020年启动,主要规划建设科技研发区、物流仓储区等和新引进的产业招商项目。三期工程建设预留区,占地约322亩,为医药健康产业长期发展预留发展空间,2022年底基本完成。

四、扶持政策

(一)投资、贡献类

1.鼓励国内外医药健康企业在芝罘区设立总部、研发中心、生产基地或区域销售总部等。对新引进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医药健康企业,在建设有效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不含土地出让金)以上的,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予以补助,最高1000万元;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设期内可累计计算,最长5年。对租赁医药健康企业业务用房的,按照每年2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房租补助,补助期限5年。

2.对新引进的医药健康企业,自经营之日起2年内,区级实际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参照其对区级实际经济贡献,当年予以100%补助、第二年予以70%补助、第三年至第五年按新增贡献予以100%补助;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累计达到100万元—500万元的,参照其对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当年予以70%补助、第二至第五年按新增贡献予以100%补助。

3.对新落户的外资企业,实际到资达5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按外资实际到资额的3-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0万人民币。

4.鼓励医药健康外贸出口项目。对项目经营之日起2年内,出口额达到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照每1美元0.02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补助,最高1000万元。

5.对符合条件的医药健康企业新建、改扩建生产车间、科技成果转化、检验检测等项目,按《烟台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烟财企〔2015〕19 号)给予支持。

6.积极推动医药健康企业上市挂牌,支持符合条件的医药健康企业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债券等形式拓宽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鼓励医药健康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对兼并市外企业因缴纳税收而形成的地方实际财力新增部分,3年内全额予以奖励。

7.建立基金支撑平台,鼓励国内外基金(管理)机构积极建立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基金,引进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省级服务业创新发展基金、成果转化基金、工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等,打造基金支撑产业发展平台。对入驻的基金(管理)机构按区政府《关于打造广仁滨海特色基金聚集区的实施意见》(烟芝政字〔2017〕4 号)给予支持。

(二)土地、设施类

8.积极将烟台医药健康综合产业园纳入省级健康服务业创新发展实验区和烟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园区规划建设、土地供应等事项进行“一事一议”重点支持。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根据项目的建设情况予以保障。

9.对新上医药健康产业投资项目符合市级重点项目标准的,优先争取列为市级重点项目;对列为市级重点项目的积极推荐申报山东省重点项目,为项目争取土地“点供”指标。

10.鼓励新建或租赁的医养结合项目入驻烟台医药健康综合产业园,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

(三)科技、人才类

11.鼓励新药、仿制药、医疗器械产品研发。对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产品,经企业研发、申报并获得药品批准文号或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实现生产销售的,在享受市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自销售之日起3年内,分别按该产品年销售收入的3%、2%、1%给予奖励,3年累计给予单一企业的奖励最高500万元。

12.鼓励申请国际国内资质认证。新通过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或组织认证的药械生产企业,实现出口的,在享受市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每通过一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新取得山东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资质的药品流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3.支持企业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对企业按国家规定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非基药品种,按照烟政发〔2016〕28号文件中关于鼓励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经费支持标准给予支持,每通过一个品种支持经费50万元,同一企业经费支持的品种最多3个。

14.深化产学研合作,鼓励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技术攻关、人才培养、共建研发中心等多种形式的合作。积极支持医药健康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按规定享受政策优惠。

15.对取得土地、环评等手续,已开工或3年内可以实现产业化的医药健康产业项目,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省、市技术改造项目。

16.给予医保目录奖励。对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投产的产品,一次性给予每个品种50万元奖励;对新进入国家医保目录并投产的产品,一次性给予每个品种3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对暂不能列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允许区内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设立自费药房的形式,让患者自主选择使用。

17.积极帮助我区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凡我区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与《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内名称一致的,全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我区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未列入《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的,在物价部门允许单独收费的前提下,优先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国家、省有明文规定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除外)。

18.对引进的医药健康产业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活动,避免发生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19.对企业新引进的高层次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对符合《山东省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实施办法》(鲁人组发〔2016〕36号)、《烟台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烟发〔2017〕13号)、《关于实施“芝罘英才”计划的意见》(烟芝发〔2017〕15 号)规定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如同时符合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

20.鼓励企业通过烟台人力资源产业园引进高层次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对产生的人力资源服务费用,给予100%补助,全年全区最高200万元。

21.对企业新引进的外地高层次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妥善解决其子女就学问题,按《芝罘区关于实施“芝罘英才”计划的意见》(烟芝发〔2017〕15 号)给予支持。

22.对开展创新创业的医药健康领域紧缺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其申报国家、省、市各级人才工程,优先推荐其承担的科研项目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支持。

23.开展医药健康领域高层次人才载体培育工作,对纳入载体名单的单位,优先推荐其申报蓝黄两区人才经费。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烟台医药健康综合产业园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财政、住建、市场监管、国土、规划、卧龙园管委、黄务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烟台医药健康综合产业园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卧龙园管委,负责园区日常推进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架构,强化配合联动,形成推进园区建设的工作合力。

(二)强化政策扶持。对符合烟台医药健康综合产业园入驻条件的项目,由区发改、财政、住建、环保、市场监管、招商、金融、国土、规划等部门负责,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在项目注册登记、立项环评、方案设计、土地收储、开工建设、奖补资金兑现等方面,减少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为项目顺利落地创造更加宽松便利的营商环境。同时,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财政等部门配合,探索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吸纳社会资本参与的烟台医药健康综合产业园发展引导基金,从政策、资金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强力保障。

(三)强化督查考核。烟台医药健康综合产业园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每周召开一次专题会议,调度各成员单位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研究制定阶段性推进计划;区政府督查室负责每周调度一次入园项目各部门单位工作推进情况,并编发督查通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有效落实;区考核办会同招商、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将新引进的医药健康产业项目及推进情况纳入全区招商引资考核。

(四)强化监察宣传。坚持问题导向,对园区项目推进工作中出现的不作为、慢作为现象,及时向区纪委、监委移交问题线索,启动问责追责程序,为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和园区项目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作风保障;坚持一线考察培养干部,对园区建设过程中相关部门单位班子和干部作用发挥情况及时向组织部门通报,并将发挥作用情况作为干部评先树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坚持舆论引导,围绕园区扶持政策、产业发展环境、入园项目建设等进行广泛宣传报道,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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